“废品”中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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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中的秘密

黄某、林某等人,都是福建沿海某地渔民。他们原本可以和周围的村民一样,通过辛勤劳动走上发家致富的道路。然而,他们不务正业,梦想找到一条挣大钱、快赚钱的路子,在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蛊惑和利诱下,把眼睛盯在我军事秘密上,从“废品”中发现秘密,干起了见不得人的勾当。

商人是假间谍是真

1992年8 月一个阴云密布的夜晚,忙碌了一整天的渔民们纷纷收起渔网、驾船靠岸,躲避可能到来的风雨天气。黄某、林某却驾驶渔船匆匆出海。船舱中没有打鱼工具,倒是堆满了《闽东快讯》、《港台信息》等书报资料。他们显然不是第一次做这样的事了,黄某熟练地驾船出海,停靠在一艘“渔轮”旁,“渔轮”

把他们径直送上一个小岛。在一间不起眼的房子里,黄某和林某送上搜集来的情报资料,并履行手续,正式加入台湾间谍组织。

此后,两人专门搜集我军事资料,并定期出海向台湾间谍组织输送。他们贩卖情报的行为很快被我国家安全机关发现,两人受到1993年上半年,黄某、林某先后解教回家,但两人不思悔改。找到曾因贩卖情报被劳动教养的亲戚魏某、林某,密谋出海与台湾间谍机关联络,继续提供情报换取钱财。先前使用的渔船有些破旧,他们就合伙购买新船,充当交通工具:“老板”需要更多的军事情报,当地“货物…‟来源不足,他们便决定以商人身份为掩护,分头去全国各地部队及军事院校附近废品店收集军事资料;他们还吸收了5 名亲友,分别负责保养维护船只、收集整理资料、出海向台湾间谍组织输送,形成了”家族式“犯罪集团。

从1998年至2001年2 月,他们多次赴信阳、西安、长沙、石家庄、武汉、济南、蚌埠、徐州、天津等地,利用我驻军及军事院校周围的废品站(点),大肆搜集我军事资料,累计78人次出海向台湾间谍机关输送情报,领取间谍活动经费20多万美元。

其间,还多次向台湾间谍组织密报我军装备更换、军舰停靠、飞机起降、部队驻防和调动、军车号牌等重要情报。当黄某等人被抓获时,国家安全机关当场查获了尚未来得及输送给台湾间谍情报机关的涉密军事资料近两千份,其中绝密级X 份,机密级XX份。秘密级文件XXX 份,内容涉及有关军队院校和师以下部队的编制体制、军事训练、装备实力、后勤保障能力和演习指导思想以及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状况等。

2002年3 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间谍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判决:被告人黄某、林某等3 人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魏某等6 人犯间谍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11年、10年、3 年、1 年;没收作案工具和个人非法所得。涉案的废品店业主也受到行政管理机关严厉的处罚。

黄某等人以为装扮成“收购废旧印刷品的商人”,就可以掩盖自己的间谍身份,藏起搜集情报的犯罪事实,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管理松懈“废品”泄密

部队涉密文件资料怎么会变成废品收购站(点)中的“废品”呢?办案人员调查发现,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导致涉密资料流失:——某部机关办公楼整修以及年底文件清查时,清理出大量废

旧文件资料,负责销毁的人员没有认真监销,未等燃尽就离开现场。营区内捡废品人员拾取后卖给了废品收购点。

——少数官兵为了图方便,将自己起草的、甚至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密级的文稿。随手撕扯两下或干脆不撕扯。就扔进废纸篓。被清洁人员卖到了废品收购站。

——少数未经保密室登记的文件资料,长期散存在个人手中,使用无登记,移交无手续,销毁无监控。个别官兵将文件资料带回家,调动工作或转业、复员、退休时,将个人保管的涉密资料处理给废品收购人员。

——少数单位把一些自认为没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内部教材混杂在其他废品中,一块倒进垃圾池就算处理了,被捡废品人员拾取后卖给废品收购点。

——个别官兵在地方打字复印店复印军官证、士兵证,将效果不好的复印件随手丢弃,犯罪分子拣拾后粘贴改造,编造为被策反人员的证件,以此骗取台湾间谍机关间谍活动经费。

涉案单位对造成文件资料流失负有领导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十六条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彤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这起案件,流失的涉密文件资料数量大,危害后果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个别单位领导对新形势下隐蔽战线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对一些泄密隐患未能引起警觉,工作标准不高,抓得不实。部分官兵思想麻痹,保密观念淡薄,绝大多数流失的文件是由于经办人、使用人、保管人保密意识差,不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造成的。保密制度不落实,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些单位制发文件不经保密室登记,印制份数不准确,回收不及时,复印和销毁文件资料比较随意。营院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单位地方废品收购人员可以自由进入营区,对从营院带出的物品忽略检查。对驻地敌社情掌握不够,信息来源少,保密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必须站在讲政治、谋打赢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防间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搞好经常性的防间保密教育,增强敌情观念和保密意识,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和责任感;狠抓各项保密制度的落实,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传递、交接和销毁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自查自纠,决不给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以可乘之机。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 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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