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我国控辩平等的刑事诉讼制度之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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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霉 我国 刑事 诉讼 法的 再次 使{ 修改 孚关于我 国刑事诉 i 司法制度 的改革成为熟j 谚题 ’ 最 此为 契机,毫 j 考提 出构建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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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尊 重 人 权 , 障 人 权 , 设 民 主 、 谐 的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国 定 出来 。 否则 中 国式 的辩 诉 交 易 制度 或者 说 关 于犯 罪嫌 疑人 、 保 建 和 被 家, 笔者 提 出控 辩平 等 在 我 国 刑 事诉 讼 制 度 中 的 总体 框 架 是 : 方 告 人 认 罪 的诉 讼 制 度 势 必走 向另 一 歧 途 。 一 面 ,在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总则 部 分 明确 规定 控 辩 平 等 原 则 是 我 国 刑 ( ) 判 中立 三 审 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法可依 ; 一方 面 , 有 另 围绕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所 谓 刑 事 审 判 中立 . 指 审 判 者 不 仅 不 能 由控 辩 双 方 的 主 体 是 总 则 中 规 定 的控 辩 平 等原 则 ,在 分则 部 分 和 其 他 相 关 的 刑 事诉 讼 或 与 案 件 有 直 接 、 接 利 害关 系 的 人 来 担 任 , 且 审 判 者 应 当 对 间 而
法 律 法 规 中 , 过立 法 技 术 , 定 细化 的 、 通 制 行之 有 效 的技 术 性 规 则 . 从 而创 构 新 型 的控 辩关 系 , 终 形成 “ 辩 审 ” “ 三 角形 ” 局 。 最 控 的 正 格
立法 者 和 法 律 研 究 者 面 临 的新 课 题 律 教 育 网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可 以 引 进 国 际 上 流 行 的 “ 诉 交 易 ” 度 来 防 f] 卫 民 :在 权 利话 语 与 权 力 技 术 之 间 》 法 律 出版 社 ,0 2年 6 辩 制 4左 《 , 20 范诉 讼 风 险 。所 谓 “ 诉 交 易 ” 指 国 际上 流 行 的在 法 院开 庭 审 理 月 , 6 7页 。 辩 是 第 —
且 除 控 辩 交 易 制 度 本 身 所 发 挥 优 势 作 用 以外 , 我 国 现 有 的 刑 事 就 诉 讼 制 度 来看 , 我 所 用也 是 有 必 要 的 。 期 以来 , 国一 贯 坚 持 为 长 我 着 “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法律 政 策 。 是 , 国相 关 的刑 事 诉 讼 坦 抗 的 但 我 法 律 、 规 并 没 明文 规 定 坦 白认 罪 、 待 所 有 罪 行 就 从 宽 至 如 何 , 法 交 也 没 有 规 定 拒 不 承 认 犯 罪 者 从 严 至 何 种 程 度 。 可 是 , 辩 交 易 与 诉 “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本 质 上何 其 相 似 。 二者 都 强 调对 认 罪 的 坦 抗 在 被 指控 者 从 宽 处 理 , 只是 在 具 体 操 作 和 细 节上 有 所 不 同 。 值得 注 意 的是 , 国 的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赋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保 我 持沉 默 的权 利 。 果 说 , 辩 诉 交 易 情 境 下 , 罪 嫌 疑 人作 有罪 的 如 在 犯 答 辩 是 一 种选 择 , 么 , 罪 嫌 疑 人保 持 沉 默 、 作 任 何 言 语 则 是 那 犯 不 另一 种 选 择 。 言 之 是对 话 语 权 所 做 的 选 择 。 简 因此 , 我 国要 将 辩 在 诉 交 易 制 度植 入 有 关 的 诉讼 法 律 中 。 然 要 将 沉 默 权 予 以 明文 规 必
控辩 双方不偏不倚 , 持等距 离的地位 , 保 即控 辩 审 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应 当保 持 等 腰 三 角 形 的结 构 。审 判 中立 是 对 审 判 的基 本 要 求 , ( ) 审严 格 分 离 , ~ 控 确保 辩 方 的法 律 地 位 也 是 实 现 控辩 平 等 原则 的重 要 环 节 。 即 有 关 的诉 讼 法 律 法 规 必 须 对 “ 辩 审 ” 方 各 自应 担 负 的 控 三 19 9 6年 我 国对 刑 事诉 讼 法 进 行 了修 改 , 审判 中立 原 则 的程 序 职 能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规 定 ,三 方 职 能 必 须 由三 个 不 同 的 主体 承担 . 保 障 机 制 也 得 到 加 强 . 我 国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仍 应 当 朝 着 诉 讼 科 学 但 职 能 分 割 明 确 , 有 交 集 , 在 履 行 完 成 各 自职 能 的 同 时 , 成 刑 化 方 向革 新 。 没 并 完 事诉 讼 法 所 赋 予 的共 同任 务 。 笔 者 主 张 : 、 防 法 官 断 案 受 到 侦 控 方 的 影 响 而 在 庭 前 形 成 1为 ( ) 辩 双 方 平 等 对抗 与 妥 协 二 控 有 罪 预 断 , 借 鉴 起 诉 状 一 本 主 义 ; 、 过 增 加 一 些 程 序 如 设 立 可 2通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是控 辩 双 方 对 抗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 是辩 护 职 能 审 前 准 备 程 序 和 对 精 细 划 分 法 官 的职 能 来 限制 法 官 的职 权 范 围 ; 也 得 以充 分 发 挥 的关 键 。由于 掌 握 控诉 权 的 国家 专 门机 关 不 论 在 客 3 完 善 证 据 规 则 , 制 法 官 收 集 、 查 证 据 的 职权 以扩 充 律 师 调 、 限 调 观 物质 条 件 、 力 、 律 手 段 上 都 强 过 被 控 方 , 此 , 家 的刑 事 查 取 证权 :、 权 法 因 国 4 在新 的规 则 创 立 后 增 加 相 关 的 配 套 制度 。 诉 讼 程 序 法 必 须 针 对 控 辩 双 方 力 量 的 不 平 等 性 , 有 意加 入 一 个 参 考 文献 : 而 使 控 辩 双 方 诉 讼 地 位 平 等 的 特殊 程 序 , 国家 强 制 力 保 障 被指 控 【】关 于控 辩 平 等 原 则 演 进 的 思 考》 由 1《 ,冀 祥 德 ,河 北 法 学 ) o 8年 《 2o 方 的辩 护 权 , 其 能 在 不 受 外 界 任 何 压 迫 的 情 况 下 。 使 针对 控 方 的 第 7 。 期 指 控 提 出 有 利 于 自身 的事 实 和理 由 , 御 其 合 法 的权 益 不 受 公 权 『R技术推进 与诉讼 观念 变革 ——写 在刑事诉 讼法修 改之前 》 防 2 , 力的侵害 , 以程 序 正 义 维 护实 体 正 义 。 平 等 对 抗 同时 伴 随 而 来 的 王新清 李蓉 ,刑事法杂志)o 5年第 1 《 2 期。 是 诉 讼 风 险 。 如 何 防 范 平 等 对 抗 程 序 中产 生 的诉 讼 风 险 . 我 国 f 张秀远 : 是 3 1 《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中的控辩平等对抗理念与原则》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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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法治 国家 的 控 辩 平 等原 则 的基 本 内涵 刑 事 案 件 前 , 方 检 察 官 如 果 认 为 有 必 要 , 以 与 被 告 或 其 律 师 控 可 各 国对 控 辩 平 等 原 则 的态 度 是 不 尽 相 同 的 , 控 辩 关 系 的认 在 法 庭 外 谈 判 , 方 检 察 官 以 做 出 一 定 让 步 为 条 件 。 作 出 比原 对 控 如 识 和 法 律 规 定 也 有 一定 差 异 。 美 国家 多 采 用 控辩 双 方 平 等 对 抗 来 罪 行 更 轻 的或 较 少 罪 名 的 指控 . 者 答 应 向法 官 提 出有 利 于 被 英 或 与 合 作 的方 式 , 德 国 家 则 是 限 制 控 方 权 力 保 护 辩 方 权 利 以有 利 告 的量 刑 建 议 , 取 被 告 人 认 罪 。但 也 有 学 者 对 此 持 否 定态 度 法 公 正 。但 有 一 点 是 共 同 的 , 国都 以寻 求 二 者 的 平 衡 点 以 各 实 现 人 权 保 障为 目标 。 二 、 国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控辩 平等 原 则 我 我 国现 行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在 19 96年 以加 强 人 权保 障 为 基 本 指 导 思 想 进 行 了 修 改 , 并 没 有 直 接 规 定 控 辩 平 等 原 则 . 是 总 则 但 可 和 分 则 中吸 收 了 诸 多 控 辩 平 等 原 则 的精 要 , 原 则 在 我 国刑 事 诉 此 讼 制 度 中 已具 雏 形 但 是 , 国现 行 的刑 事 诉 讼 法 , 利 性 太 强 、 见 性 不 足 , 我 功 预 没 有一个贯彻始终的指导思想 , 对整 个 刑 事 司 法 程 序 的 构 建 缺 乏 系 统 性 , 序 规 则 设 计 不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法 技 术 过 于 粗 糙 等 , 是 程 立 都 造 成 其 修 改 后 不 到 十 年 再 次 被 纳 入 全 国 人 大 重 大 立 法 变 动 计 划
如 l" 进 我 国控 辩 平 等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之 变 革 '推 - - J
邬 丽 字
( 昌大 学 江 西 南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 标 识 码 : A
黎川
340) 4 6 0
事 号 0-2X — ) 一 0 j08一5 (001- — . 一 — 一 — 一 — 一3 — 9 一 21 一 0 一 0
的 原 因 。【 ]
笔 者 认 为 , 历 史 发 展 过 程 来 看 ,O世 纪 7 从 2 0年 代 之 后 , 诉 辩 交 易 在 全 球 迅 猛 发 展 ,被 越 来 越 多 的 国家 和地 区借 鉴 和移 植 . 而
三 、充 分 利 用 立 法 技 术 并 吸 收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的 立 法 经 验 . 重 新 建 立 有 中 国特 色 的 控 辩 平 等 的 刑诉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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