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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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 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 利的法律后果。
• 民航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
作为一种履行职务行为,民航工作人
员在工作中由于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要接
受民航部门的行政处分,从而承担相应的
(3)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 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 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 的处罚:
①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未 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
②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 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城 市上空的。
(1)至少年满21周岁,最大不超过60周 岁。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能读、说和听懂汉语,无影响双向无 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
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制度
一、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 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 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第四十条第1款)
第四章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
一、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
•
民用航空人员即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包
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
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
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
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飞行签派员
• 按照1997年新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 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也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 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 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 有关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 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
具体情况,民航人员还应承担其他刑
事责任。
三、具体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 定: (1)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 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 百一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即是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有关航空 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将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判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是指1979年 的老刑法。
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
众所周知,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或
飞行事故应当向乘客承担民事责任,而民
航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
造成乘客人身财物损失的,乘客同样可以
要求其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
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就构成飞wk.baidu.com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应
•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 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 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 实行执照制度,是对航空人员加强 技术管理,促进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的一项重大措施。
• 为统一国际标准,使各国在本国的 立法中有所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 中就人员执照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 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签派员(DISPATCHER)是一个航空公司 不可或缺的人员。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搜集 飞行信息、制定并申请飞行计划,与机长 共同放行每个航班。属于非常重要的工种 ,可以根据情况推迟、调配甚至取消航班 。每一个航班都需要签派员签字放行,还 要提供给飞行机组相应的飞行计划(FPL) 、天气实况(METAR))和预报(TAF)、航行 通报(NOTAM)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对放行 的航班负责。
•
最后,附件一中还就体检合格
、执照的有效性、体检合格条件下降
以及批准的训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下面具体介绍国内的规定。
(一)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
1.我国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有关 规定和取得执照的条件:
• 按照我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 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民航总局飞行 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 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 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 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 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 合格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 此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 合格审定规则》有关执照类别和等级等 作了明确的规定,且明确规定了申请执 照的条件和英语水平的要求。如该规则 第六十七条就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应具备的资格要求为:
(4)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 至六个月的处罚:
①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②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
③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飞行 任务的。(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民用航空
•
首先,规定了充任飞行组成
员的授权问题,即“除非持有符合
本附件规格并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有
效执照,任何人不得充任航空器飞
行组成员。该执照应由航空器登记
国签发或由任何其他缔约国签发并
由航空器登记国认可有效”。
• 其次,规定了认可执照的方法 ,即“当一缔约国认可另一缔约国 签发的执照以代替自己另发执照时 ,必须通过在前者执照上作适当批 准确定其有效,接受该执照作为相 等于自己签发的执照。这种批准的 有效期,不得超过该执照的有效期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