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制定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年报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

上市公司在年报全文和摘要中披露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最近三年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最新统一口径披露。

二、每股收益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等规定,在年报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

(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

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无需为此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仍按各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报告期(T年)“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二)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例如,上市公司在T年度内实施了每股送转C股的送股转增方案,T-1年度、T-2年度调整前每股收益分别为A和B,则在披露T年年报时,T-1年度、T-2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分别按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1+C)和B/(1+C)列报。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需进行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应以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

三、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的披露

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在较大程度上涉及上市公司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计,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有潜在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在编制时务必恪守审慎客观的原则,立足实际,避免误导投资者。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中披露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时,应对比披露新年度的计划数据、上一年度的实际数据和增减变动百分比,充分提示预算、计划、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例如:上述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并不代表上市公司对XX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上市公司制定的新年度业绩目标与上年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或大幅

背离以前年度业绩变动趋势的,还应详细披露确定新年度业绩目标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所依据的主要假设或前提条件。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第二十条是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全面理解公司报告期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披露。

2、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各项主要资产、负债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同比变动幅度达到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详细说明各影响因素及其对相关指标的影响程度,如原材料或产品价格变动、汇率或利率变动、订单变动、新产品或新服务等因素对主要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程度。

3、报告期主要业务模式、经营模式较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文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变化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已对公司或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

4、上市公司应结合深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互动易”)上投资者关注较多的问题,以及公司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公司所处行业及所从事业务特征,对公司未来主要经营模式或业务模式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计划及进展,产能扩张、资产收购等重大投资计划,投资者回报安排等发展战略、发展步骤进行有针对性的描述,以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及经营风格。公司披露的未来发展战略与步骤应该直接、清晰、明确、易于理解和跟踪,避免流于形式、局限于原则性或泛泛而谈,以及过多披露与公司业务相关性小、不重要的事项而掩盖重要信息。

五、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审视,如果未对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政策予以明确的,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最迟应提交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应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来发展战略合理确定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在方案披露前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工作。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以及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同时应披露本次股利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5号格式准则》)填报股份变动情况表时,应当注意:

1、股本变动。《股份变动情况表》(指《5号格式准则》表1和表2)中第一行的“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和“本次变动后”栏目应填写“本报告期变动前”、“本报告期变动增减”或“本报告期变动后”的数据。

2.、限售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在填列《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变动表》时,如股东存在因发行股份等原因新增限售股份的,应当在“限售原因”栏内分别说明限售原因及相应的股份数量;股东所持股份在报告期内存在多次解除股份限售的,应当在“解除限售时间”栏内分别说明解除限售的时间及相应的股份数量;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均未解除限售的,应当根据承诺情况在“解除限售时间”栏内分别说明拟解除限售的时间及股份数量;限售股股东数量较多的,可详细披露前十大限售股股东限售股份的变动情况,其他限售股股东限售股份变动情况可合并填列。

如公司的某位股东既持有公司的限售股份又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则公司仍需要以该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判断其是否应列示在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

七、重大担保

1、在年报中披露对外担保的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填列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担保事项数据时,应当注意:

(1)表中所列担保发生额、担保余额、担保总额均应当为实际发生的担保额,而非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对外披露的担保事项的担保额度;

(2)表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栏目的“报告期担保发生额”和“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应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外)提供的担保金额。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金额以该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与上市公司占其股份比例的乘积为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此处填写明细情况。

(3)表中“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栏目,仅包括上市公司这一法人实体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不包括上市公司子公司彼此之间的担保或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数额;

(4)表中“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上述“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和“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两项的加总数。

(5)表中“担保发生额”栏目,指报告期内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金额,包括报告期内提供担保后又解除担保的相关金额。

(6)表中“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栏目,为上述“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三项的加总。若一个担保事项同时出现上述两项或三项情形,在合计中只需要计算一次。

2、独立董事对担保事项出具专项说明的注意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就

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出具专门说明和意见,并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含公司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包括担保提供方、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期限、担保合同签署时间、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及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3)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4)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5)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6)公司是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7)是否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独立董事也应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八、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还应当按附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已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等。

1、“资金占用”相关概念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

司字[2005]37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2、填报注意事项

(1)“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实际控制人;

②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③控股股东;

④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⑥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2)“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②参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③上市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

(3)“关联自然人”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把握。若关联自然人同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应当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其他资金往来中反映。

(4)“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包括《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认定的关联人以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具体包括:

①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②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

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含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③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不含控股股东);

④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不含控股股东);

⑤其他关联人。

(5)会计科目包括:a.应收账款;b.其他应收款;c.预付账款;d.应收票据;

e.其他会计科目等。在其他会计科目,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借方核算占用资金或其他资金往来的,其借方金额应当在表格中按正数填列,并在“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一栏中填列为“其他会计科目”。

(6)上市公司应当从资金被占用或往来款项被拖欠的角度出发认真分析资金往来的实质,占用、往来累计发生额和偿还累计发生额两栏一律不得以负数填列;占用资金或往来资金的利息额以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为准。

(7)“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数据既包括前述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自身发生数,也包括前述关联方与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发生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中,仅需要填写“非经营性往来”的情况。

(8) 上市公司先向有关关联人借入资金,其后向该债权人归还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

(9)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除非经营性占用外,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方的其它资金往来应当在“其它关联资金往来”中反映,但只需要填写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形,其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包含经营性往来和非经营性往来。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备忘录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标准执行。

(10)清欠方式可从“现金清偿”、“红利抵债清偿”、“股权转让收入清偿”、“以股抵债清偿”、“以资抵债清偿”和“其它”中选择,可多选。

九、内部控制情况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十、募集资金使用的披露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按照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格式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上市公司应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上市公司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且需在本会计年度内生效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007)的规定,最迟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履行完毕有关审批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从会计估计变更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报披露之前或与年报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十二、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应当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实施进展情况。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与已披露内容相比较大变化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三、会计处理及报表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注意按照财政部年报有关通知做好年报工作, 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股东权益变动表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解释,按上年度股东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股东权益变动表》中“上年金额”栏内各项数字,有关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不一致的,按本年度各项目的列示方式对上年度有关项目的名称和数字进行重新分类后填列。因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的调整数应当在股东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栏的“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项目列示。

2.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注意不应简单照搬准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应将有关政策结合公司经营特点的具体情况予以披露,如收入的确认时点、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时点等。

3.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A+H股公司的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 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4.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关于“控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规定,对企业合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呈报。

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存在对该子公司的商誉的,在计算确定处置子公司损益时,应当扣除该项商誉的金额。

公司应当关注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如企业合并产生巨额商誉的,应予以

重点关注。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或特殊目的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公允价值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财会[2010]25号文的要求计量公允价值,在计量时应采用适当且可获得足够数据的方法,尽可能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而避免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并区分三个层次来计量公允价值。

在披露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相关信息时,应分别披露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是否发生改变以及改变原因、各个层次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中,如估值技术中使用的一个或多个输入值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将导致公允价值金额发生显著变化的,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影响。

6.资产减值准备

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会应对计提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予以说明。

7.股份支付

上市公司应正确识别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中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确认公司所获得的职工服务的成本或费用及相关的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8.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上市公司应正确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9.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确定和披露构成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和金额。目前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公司不得随意改变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内容。

10.关联方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要求,在财务报告报表附注中披露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时,应全面披露所有的关联方情况。

十四、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与年报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独立董事述职应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一个议程,但无需作为议案进行审议。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写明“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十五、年报审计相关事项

(一)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上市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该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含上市前与上市后),不得超过五年;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上市公司应按上述规定,提醒连续审计年限超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轮换,并按《年报准则》的规定披露签字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或轮换情况。

(二)上市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的,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

吸收合并其他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只需公告会计师事务所更名,无须作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被合并不再存续的,则需在年报披露前履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市公司非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如果原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陈述意见的,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

十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披露年报时的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委托出席或缺席本次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签字保证年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应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收录在年报印刷文本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最好在同一页签署,参考格式如下:

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不能保证年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在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中注明所持的反对或保留意见、理由和本人履行勤勉义务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

因故无法现场签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件寄达上市公司。

如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年报披露前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全文和摘要中做出提示,并在年报披露后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上市公司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对年报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十七、监事会对年报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监事会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应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提出,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将监事会签署的书面审核意见收录在年报印刷文本中。

监事会如对年度报告无异议,专项审核意见可采用如下表述: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XX股份有限上市公司XX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的专项审核意见应在监事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十八、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披露后30日内通过互联网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有关通知至少应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发出。年度报告说明会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至少1名)和保荐代表人(至少1名)应出席会议。

十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

上市公司在申请披露年报时,应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上市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

上市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年报内幕信息的人员,纳入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二十、使用“制作系统”和“业务专区”的注意事项

(一)上市公司应使用本所提供的“定期报告制作系统”软件填制年报摘要,该软件可在“创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件。

(二)年报摘要制作完毕后须保证数据校验通过。数据校验不通过的,上市公司应根据“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提示的错误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正,直至数据校验通过。如数据校验始终无法通过,请及时咨询本所。

(三)“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只能生成年度报告的摘要,年度报告全文需要公司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另行编制。

(四)上市公司在通过“创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上传年报相关文件时,应同时上传在“定期报告制作系统”中生成的年报摘要数据文件(即“AR200X002***.rd”文件)。

二十一、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时,相同内容参照本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

上市公司XX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注: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常属于母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或财务资助行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等关联方违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可能存在本质差别,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专项说明时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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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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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

如何把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 审计实务:如何把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明确了重要性的定义,并要求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也要求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及新三板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遵循重要性原则,减少冗余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重要性的数量标准,应当根据企业的业务特征、性质、经营规模,可按照绝对额、相对比例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 审计实务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财务报告披露的重要性原则: 1.不重要的财务报表项目不需要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单独披露。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即:并非所有财务报表项目都需要注释,不重要的报表项目不需披露。例如,金额较小的“应收(付)股利”、零星小额的“营业外收入(支出)”、仅发生手续费及利息收入的“财务费用”等科目,不需在附注中说明。 2.重要财务报表项目需要进一步披露明细项目的,也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只需披露大额、重要的明细项目,不重要的明细项目不需披露或可以汇总披露。例如,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开发支出、应交税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政府补助、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项目。 只需要披露重要(大额)的明细项目还包括: (1)应收账款:本期收回或转回的重要坏账准备情况、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重要应收账款情况。 (2)预付款项: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付款项情况。 (3)应收利息:重要的逾期利息。 (4)应收股利: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收股利 (5)其他应收款:本期收回或转回的重要坏账准备情况、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重要其他应收款情况。 (6)短期借款:重要逾期短期借款情况。 (7)应付账款:账龄超过1 年的大额应付账款。 (8)预收款项:账龄超过1 年的大额预收账款。 (9)其他应付款:账龄超过1 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情况的说明。 3.需单独披露的交易或事项(非单独财务报表项目)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例如,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情况及主要财务信息、重要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及主要财务信息(披露要求详见《审计执业问题解答第2号》、诉讼或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他重要事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若企业存在上述事项,仅需披露具有重要性的交易或事项,金额较小者无需披露()。 4.充分披露风险较高或具有放大效应的项目。报告期内有的项目金额虽然不具有重大性,但可能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如衍生金融工具及风险、公允价值信息、境外经营情况等,充分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决策。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39号)(2015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格式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39号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 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 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 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 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 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 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 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 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 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 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 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 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 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臵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 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 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 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 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 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 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 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 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 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 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 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 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 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 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 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 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

公司财务部实习报告范文

公司财务部实习报告范文 实习,顾名思义,在实习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学需要或应当如何应用在实习中。因为任何知识源于实习,归于实习。所以要付诸实习来检验所学。现在即将面临毕业,实习对我们越发重要起来。刚结束的这段实习时间可以说是我大学四年来最辛苦也是最充实的一段时间。辛苦是因为刚踏上工作岗位,有很多方面不能很快适应;而充实则是在这段时间里,在校园无法学到的知识和技能,更提高了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同时实习也给了我一定的工作经验。为将来谋求一份好职业打下了基础。现将这些日子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做个小结。一来总结一下经验,二来也对自己的工作情况有个系统的认识。 人在两周的时间内在学科老师的要求下圆满的完成了学校规定的实习工作.我是在XX医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实习的,实习时间是两周。XX医药有限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属下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以医药经营为龙头,科研生产为基础的产,供,销一条龙的现代化企业.公司依托北京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强大地域优势,依靠集团公司雄厚的实力支持,秉承济民惠民,信待天下的经营理念,以务实,诚信,客户至上的宗旨立足和服务于北京医药市场。

我在这家公司的财务部主要的实习内容包括出纳工作和会计工作,其中有记账凭证的制作,记账凭证的钉制,银行电汇单的填写,对银行对账单的记录,计算印花税等等。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其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记账凭证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或者按其反映的内容是否与货币资金有关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 以满足登记账簿的要求,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科目. 科目使用必须正确,不得任意改变,简化会计科目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科目要填写齐全,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 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这家公司用的财务软件是用友财务软件,所以日常凭证的制作都是用电脑完成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精)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 上市流程 1. 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 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作 3.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 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 ,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 30日内 4. 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 (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 [授课 20小时、 6次以上 ]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 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 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 3个月时间】 6. 初审 (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 (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 3个月内】 7. 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 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 发审委审核 (过会 ——专家库专家审核 ——企业陈述、答辩

建筑公司会计实习报告三篇【完整版】

建筑公司会计实习报告三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复制---- 【范文引语】通过建筑公司会计实习,我学会了很多事情,明白了很多道理,也注意或改正了很多缺点和问题。我知道了掌握理论知识只是基础,还要到实际工作中去磨练成长,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为了适应社会需求和工作需要,我们还要不断的提高自己。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公司会计实习报告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 随着财务各项制度的日臻完善,社会对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我们作为未来社会的财务管理专业人员,为了顺应社会的要求,加强社会竞争力,也应该严于自身的素质,培养较强的财务工作的操作能力。 运用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来了解财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加深对财务工作的认识,将理论联系于实践,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为成功走向社会做准备。 实习时间: 实习单位:xx开发区建设总公司 实习单位概况介绍 一、会计核算体系 我在该公司的财务部门主要实习的是会计人员的助理工作,对会

计部门的主要核算体系也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该公司用的财务软件是金蝶财务软件,日常凭证的制作都是用电脑完成的。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记帐凭证的"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又是登记帐簿的重要依据,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的特点,考虑到登记帐簿的需要,正确填写,不可漏填或错填。 2,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编制会计分录,填入"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栏,"二级或明细科目"是指一级科目所属的二级或明细科目,不需要进行明细核算的一级科目,也可以不填"二级或明细科目"栏。 3,"金额"栏登记的金额应和"借方科目"或"贷方科目"相对应或与"一级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分别对应。 4,"过帐符号"栏,是在根据该记帐凭证登记有关帐簿以后,在该栏注明所记帐簿的页数或划"√",表示已经登记入帐,避免重记,漏记,在没有登帐之前,该栏没有记录。 5,"凭证编号"栏,记帐凭证在一个月内应当连续编号,以便查核、收款,付款和转帐凭证分别编号,对于收,付款凭证还要根据收付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分别编号,如"银收字第×号","现付字第×号","转字第×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编制多张记帐凭证时,可采用"分数编号法"。 6,记帐凭证右边"附件×张",是指该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

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

附件1 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2017年修订稿)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8月22日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需将股东大会通知单独发布,不得夹带在其它公告中混合发布,也不得将股东大会通知作为其它公告的附件刊登。 2、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标题必须包含“股东大会通知”字样,并保证公告内容与标题相符。 3、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公司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3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 4、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股东大会延期的,应当满足本条前两款的要求。 5、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日期与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间隔期内。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发布的,从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6、上市公司通过网上业务专区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必须选取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类别,公告电子文件名必须包含“股东大会通知”字样。 7、股东大会召集人或提议人应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例如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监事会决议;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该股东的提议函和持股10%以上的证明。如果召集人或提议人有明确的授权,可以由被授权方在授权权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二、召开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实施例行停牌。 2、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监事的,应披露同意总票数。 3、独立董事、董事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等对本次股东

会计社会实践报告范文3篇

会计社会实践报告范文3篇 会计社会实践报告范文篇一:时光飞逝,转眼间已大二。想起自己走过岁月中的点点滴滴,有很多美好的回忆,也有很多的遗憾。我记得我看过一句话:如果一个人在大学四年没有什么想法,那么他的一辈子也就这样了。我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可有多少人为之付诸努力,还在坚持着。一本书中这样写到:一个不能靠自己的能力改变命运的人,是不幸的,也是可怜的,因为这些人没有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反而成为命运的奴隶。而人的一生中究竟有多少个春秋,有多少事是值得回忆和纪念的。生命就像一张白纸,等待着我们去描绘,去谱写。 而且在注重素质教育的今天,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作为促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作为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创新和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一直来深受学校的高度重视。社会实践活动一直被视为高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寒假期间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向课堂外的一种延伸,也是推进素质教育进程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同时,实践也是大学生学习知识、锻炼才干的有效途径,更是大学生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一种良好形式。 所以,身为大学生的我们,在一天天消磨时光的日子里,不如抓紧时间多学一些知识来充实自己。人的大学时光一生

中也许就一次,不把握好,将来自己一定回追悔莫及。我过去的一年也尝试了不同类的社会实践工作,按照自己的规划,在大学四年中要尝试多种工作,争取找到自己感兴趣的工作。而且鉴于我们学校的自身优劣势和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就业的局限性和就业现状不是很理想,而且自身对现在的专业也不是很感兴趣,因此,我将考虑辅修一些其他专业作为弥补。希望在毕业以后从事其他工作或相关工作。 因此这个假期我没有选择自己所学的专业去实践,而是在一个同学亲戚开的一家会计事务所进行这次寒假社会实践。希望通过这次实践了解会计相关知识,学到在书本中学不到的知识,开阔视野、了解社会、深入生活。社会实践作为广大青年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服务大众的重要形式,对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实践工作内容 我此次社会实践的会计事务所是重庆兢业会计服务公司的分公司,主要承接一些小公司和个体经营户的代理记账。在年前由于大量的工作堆积,在过年的时候也处于忙碌中,我才得到机会和我同学一起在事务所帮忙。 会计学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对会计的工作不了解,我在事务所里负责的主要工作就是录凭证和整理凭证资料。工作很简单,经过一天的简单学习就基本掌握了技巧,但接下来的工作真的让人觉得枯燥乏味,一连着几个小时面对着电脑,重复着输入收入成本费用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及信息披露案例及其启示.doc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及信息披露案例及 其启示- “ 2001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在国家会计学院开办的”独立董事培班”上就”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及信息披露”做了如下阐述。 他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今年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从负面来说,以”银广厦事件”为起点,整个社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穷追猛打,受关联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会计师事务所,从证券市场发展到现在,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人们不仅对业绩差的上市公司,甚至对过去的绩优股都表示怀疑,对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也产生怀疑。从正面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和披露也因此而受到更大的关注。 他指出:信息问题是上市公司会计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因此,今天主要从上市公司会计的特点、财务审计特点、年度报表分析等五个方面来介绍有关这方面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 (5)股票发行上市带有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色彩。 二、上市公司会计的特点

(一)上市公司会计的一般特点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比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信息更公开、更详细:上市公司要向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是非财务信息,对各种情况要作充分说明。 (2)更真实:因为对投资者来说,如果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他就无法按公司的基本面来投资,整个市场的规范发展就根本没有基础。 (3)更稳健:不能高估利润、资产,反而要充分估计可能存在的损失和负债、风险。 (4)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的特点 1、我国企业改制上市坐的多数是直通车,而且往往剥离或捆绑上市,剥离或捆绑一直缺乏公开、合理的规范。 2、由于多数是剥离或捆绑上市,因此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财务数据都是模拟,无可靠的历史资料为依据。因为一个企业一拆为二,拆出来的主体原来并不存在。按证券市场的一般做法,为便利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要提供3年的资料,这就需要模拟,这也是各个国家一个通行的做法。但也是由于模拟的做法,财务资料的可靠程度就成了一个问题。 3、剥离或捆绑上市导致另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手续没办齐或虚假。 4、相关政府部门可能出于种种原因而百般干涉。 5、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关系,公司有操纵利润的极大动力。按过去,股票发行价格是根据每股收益和市盈率来计算的,这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年6月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6月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四、上市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项目合同或者新业务合同(所涉商品、工程、劳务等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的合同),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除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要求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对于PPP项目合同,还应当披露PPP项目的投资金额、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合作模式、运作方式、项目期限以及公司的收益来源等内容。 合作模式是指公司与政府部门等合作的具体形式,如单独经营、合资经营等。涉及成立项目公司的,应当披露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披露相关内容。 运作方式是指PPP项目推进的具体模式,如“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拥有-经营”模式(BOO)、“移交-经营-移交”模式(TOT)等。 收益来源是指公司的具体获益方式,如参与建设获得收益,通过运营获得收益等。 (三)对于新业务合同,还应当披露进入新业务领域的原因,以及新业务的可行性论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等,并分析新业务领域的行业竞争情况、平均盈利水平(如毛利率)及其与公司现有业务盈利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六、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 情况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向基金协会报告信息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投资人报告信息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与审核重点分析报告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条件 与审核重点分析 孔翔副主任 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 2009年9月 主要容(索引) 一、创业板市场建设目标与定位 (1) 二、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 (3) 三、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与审核重点分析 (7) 四、2008年被否企业案例分析 (23) 五、对拟上市企业的建议 (23) 一、创业板市场建设目标与定位 创业板市场建设历程 ?2009年3月,创业板IPO暂行办法公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实施。 ?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适时推出创业板。 ?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创业板市场”。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要“改善融资条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04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设立。 ?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l国九条)“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000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由深交所承担创业板筹备任务。 ?1999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适当时候在沪深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创业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板市场→打造深市蓝筹股市场→1990年12月1日设立 ?中小板市场→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摇篮→2004年5月17日设立 ?创业板市场→创业创新的“发动机”→2009年3月31日创业板IPO暂行办法公布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上市资源“孵化器”与“蓄水池”→2006年1月试点 创业板主要目标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所决定的。 ?创业板主要目标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立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有助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 ?立足于支持新经济、现代服务、现代能源、文化产业与商业模式创新企业,有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立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区域特色和优势企业,有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立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助于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立足于支持创业、创新机制的完善,有助于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发展。 ?创业板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成长性、自主创新 能力是选择创业板上市资源的重要标准。 ?创业板服务于成长型创业企业,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 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有别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项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6年12月修订)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

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 每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或第一季度报告的,应当在4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8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应当在10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在向本所报告时应当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

【报告总结】最新整理-财务会计公司实习报告范文

报告总结范本 【报告总结】最新整理-财务会计公司实习报告范文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文档为Word版,可以编辑修改,仅供大家参考! 在大学里我学习的是会计专业,将来的工作当然是会计比较好,这样我们的专业和比较对口,工作起来也不会陌生,那是最好的了。 不过出去到公司实习也是很必要的了,毕竟在参加工作之前将 能力培养好,是很必要的。才不会在将来工作的时候什么都不懂。 老师们已经帮我们联系好了实习地点。 一、实习目的 财务会计实训的建设主要是为了提高我们的实际应用水平.在实 训过程中,通过做分录,填制凭证到制作账本来巩固我们的技能。 通过财务会计实训,使得我们系统地练习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 和具体方法,加强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实际操作的动手能力,会计培训,提高运用会计基本技能的水平,也是对所学专业知识 的一个检验。通过实际操作,不仅使得我们每个人掌握填制和审核 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登记账薄的会计工作技能和方法,而且对所 学理论有一个较系统、完整的认识,最终达到会计理论,会计实践 相结合的目的。 二、实验结论 作为一名未来的会计人员,我们现在刚刚起步,往后会学到更 多的东西,并且有很多东西需要我们自己去挖掘。况且会计学科是 一门实践操作性很强的学科,所以会计理论教学与会计模拟实训如同 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有机衔接、紧密配合,才能显著提高我们掌握只是的质量。在课本上我们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只是为我们的实际 执业注明框架、指明方向、提供相应的方法论,真正的职业技巧是 要我们从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慢慢汲取的。而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 一些特殊的问题,我们不能拘泥于课本,不可纯粹地“以本为本”, 而应在遵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结合

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基本原则 第二条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等系统报送信息。 第四条公司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应披露信息及要求 第五条公司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八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如有)、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状况及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四章信息披露更新及报送要求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当年 9 月底之前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在次年 6 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司、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上市流程 1.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 作)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30日内) 4.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授课20小时、6次以上]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 6.初审(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3个月内】 7.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发审委审核(过会)

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一、表外信息披露简述 (一)表外信息含义。表外信息是指提供方不可以或者不方便在法定会计报表中体现的,但它能够帮助报表使用者全面、精确地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财务状况以及将来的发展走向。因为表外信息的作用使得会计报表得到了补充以及说明。表外信息的特征就是从属性以及说明性,它不局限于固定的表格、方法比较灵活,且内容也比较丰富。 (二)表外信息的主要内容1强行揭露表外信息。可想而知就是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信息一定要予以披露。大致有:公司状况、财务会计报告及管理状况、财务报表批注、审计报告、董事、监事以及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等。2自愿披露的表外信息。换个意思就是说,上市公司可以披露信息,也可以选择不披露信息。主要有利润预估信息,管理目标和规划,环境爱护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等。 (三)表外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信度原则。不管披露的表外信息的内容如何,以及形式如何,都要保证信息的正确完整性。2相关性原则。也就是说会计信息是和信息使用者要解决的问题是有关的,主要是为了方便使用者所做的决定。3重要性原则。信息披露应有所侧重点,对那些重大事项以及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详细的披露。4完整披露原则。全方位的披露信息,会使得信息使用者更加详细的了解公司的状况。5合法性原则。准备财务报告时,上市公司要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会计人员不管何时都不能违反职业道德,不得披露不

真实的信息。6可理解性原则。会计信息要使得使用者都能理解,也就是信息必须简洁明了和易于理解。 二、我国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报告表外信息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披露表外信息的内在原因1反映公司的价值,树立良好的榜样。判断一家公司运作状况的好坏,通常是以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提高公司价值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树立良好的榜样。在市场上,对于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是十分关键的。因此,从上市公司层面考虑,不管业务状况如何,都要积极披露信息,有必要时可向外界发出信号。2再融资的重要性。上市公司大多有具备强烈的融资愿望,但再融资有着比较严格的要求,既包含基础的硬指标,还需要公司改善市场形象、提高股价以获得再融资的资格。因此,上市公司可以披露表外信息的方式来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达到再融资的目的。 (二)上市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的外在原因1投资者需要表外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表外信息对于他们来说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是依靠基本财务报表是不够的,投资者还要掌握更多的信息。表外信息既可以体现上市公司以往的交易状况以及有关事宜,还可以洞察当前以及未来的状况。投资者可运用全面准确的表外信息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2债权人非常注重表外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以及债权的保障程度是债权人最注重的两个问题。债权人能够充分利用表外信息,充分了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以及所要应对的财务风险,从而实现既能确保自己的利益,又能做出正确投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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