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建设项目许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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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xx影响评价类建设项目xx技

术审查规定(试行)

1.0.1为加强淮委审查的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技术审查工作,保障防洪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授权淮委审查的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技术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应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并开展技术审查。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河道(航道)整治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渡槽、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设项目。

3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4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1.0.3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准,且建设项目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重点对规划符合性分析内容进行审查;其所在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准或审查但相关建设任务未明确的,综合规划未经批准或审查的,综合规划尚未组织编制的,重点对规划专题论证内容进行审查。对非水工程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等,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拦蓄、取用水工程建设及运行对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经国家批复的所在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3涉及蓄滞洪区的,对蓄滞洪区运用及管理、相关设施等方面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4涉及国家水文基本监测站的,对影响范围内测验设施和测验项目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5对影响范围内已建及规划批准的取排水、航运、水电站、堤防及护岸护坡等设施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6对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泄)洪能力及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等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7对防汛抢险等的影响,其处理措施是否合理。

8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9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符合性。

1.0.4建设项目影响补救措施方案设计应符合水利和相关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一般规定

2.0.1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编制及相关分析,应符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SL/Z719-2015)、《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

制导则》(SL 520-201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等相关要求。

2.0.2建设项目采用的水利规划、设计、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有关数据,应为经流域管理机构或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已经刊布的资料。采用地形、地质资料应为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资料。

2.0.3水文分析计算复核,河势演变和趋势分析,壅水、抗滑、渗透、地基稳定分析计算等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0.4水工程应根据流域相关规划,结合工程特点和地形、地质条件等,经综合比选及论证确定项目建设场址、布局等;非水工程应选择河道顺直、河床地质条件良好、岸坡较为稳定、水流平顺、冲淤变化较小且施工条件较好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河道险工、河汊、古河道、急弯、水流汇合口等河段,避开防洪规划保留区、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保护区及重要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2.0.5应分析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除涝、防汛抢险和运行调度的作用和影响,对影响范围内已建及规划批准的取排水、航运、水电站等设施及对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泄)洪能力、河势稳定的影响,并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

2.0.6建设项目如涉及蓄滞洪区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分析项目建设对蓄滞洪区的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

2.0.7建设项目如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分析项目建设对影响范围内水文测站水文测验设施、测验项目等的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偿或补救措施。2.0.8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应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项目附属生产设施不宜布置在河道滩地内。

2.0.9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渣应弃于堤防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或水利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

2.0.10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2.0.11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生活、生产污废水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3河道堤防及穿堤建筑物建设项目

3.0.1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河道整治工程、堤防工程、穿堤建筑物工程。

3.0.2项目建设方案应满足《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 50707-201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等技术规范要求。

3.0.3疏挖、防护、控导等河道整治及堤防工程,应根据规划的治导线、设计整治河宽、堤距和堤线统筹安排、合理布置。疏挖河段的河槽设计中心线宜与主流方向一致,交角不宜超过15度。河道堤防实施裁弯取直、堤线调整应进行充分论证。

3.0.4堤防工程宜选择有利地形,修筑在土质较好、比较稳定的滩岸上,应留有适当宽度的滩地。

3.0.5堤防护坡顶部高程应超过设计洪水位0.5m,滩岸护坡顶部高程应与滩面相平或略高于滩面。

3.0.6防渗墙宜布置在堤基中心区或临水侧堤脚附近处,当堤基和堤身均需采取渗控措施时,防渗墙应结合堤身防渗要求布置。

3.0.7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应根据自身的结构特点、运用要求、堤防工程的级别和结构等情况,选择安全合理的位置和交叉、连接结构形式。

3.0.8穿堤建筑物与土堤的接合部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上下游连接段及附属设施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和日常维护管理。

3.0.9穿堤建筑物的底部高程低于堤防设计洪水位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门或阀门并能按防洪要求及时启闭。

3.0.10穿堤建筑物与土堤的接合部周围受水流冲刷、淘刷的堤身和堤岸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

4拦xx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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