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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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险加权资产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根据我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和x银行有关规定,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加权资产(RWA)等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之和,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基础,反映了x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三条风险加权资产是计量和管理资产风险的重要工具。
及时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优化资产风险结构,降低资产整体风险,提高风险回报,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风险加权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真实、全面,动态反映单笔资产和组合资产的风险水平。
(二)统一性原则。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管理和披露要采用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系统,保证集团内部计算结果的一致性。
(三)有效性原则。
要及时发现风险总量、结构、收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资产风险回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风险加权资产管理在高级管理层的统一领导下,由客户部门以及风险管理、财务会计、资产负债、信贷管理、运营管理、审计、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是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政策、制度、参数和规则。
(二)定期评估资产风险水平,确保全行承担的风险与持有的资
本相匹配。
(三)审定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以及风险资产总量、结构调整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是风险加权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
(二)组织实施集团层面风险加权资产的定期测算和结果发布工作。
(三)汇总分析资产风险总量和结构,提出风险结构优化计划和措施,报高管层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动态监控、分析、评价全行资产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化调整风险结构。
第八条客户部门以及财务会计、资产负债、信贷管理、运营管理等部门是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的重要参与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部门职责,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审核有关数据,提供系统中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其中,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资产的有关数据,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收入的有关数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本、股权投资以及承诺的有关数据,金融市场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债券投资、存拆放同业等资金类业务的有关数据。
(二)结合部门业务管理职责,充分运用资产风险监控、分析结果,落实风险总量、结构调整计划,优化风险结构。
(三)持续跟踪本条线资产风险变化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单位风险资产的收益水平。
第九条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相关的规则、过程和
系统进行审计,评估资产风险管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条信息技术管理部和软件开发中心是风险加权资产管理的重要支持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数据集市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系统配套的数据技术规范,协助提供数据质量保障服务,确保数据的持续可获得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开发、优化数据集市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系统,及时从相关业务系统中导入有关数据并进行计算,提高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并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范围
第十一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要分别从法人层面和集团层面汇总计算全行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二条法人层面下,风险加权资产覆盖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集团层面下,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x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x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三)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时,要考虑x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
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要计入x银行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证据表明x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x银行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对于x银行未持有多数股权或未控制的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如根据风险相关性,其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时,x银行将其纳入并表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x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x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x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但不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其他被投资的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企业年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不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
围。
对此类金融机构的投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从银行集团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此类金融机构的资产及负债。
(二)从资本中扣除银行集团在此类金融机构中的所有股本及其他监管资本投资。
(三)从资本中扣除此类金融机构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x银行持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