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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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订立——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17-25条)
法定条款(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可备条款)
试用期 培训 保密协议
16
订立——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
法定条款(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制定程序
职工参与: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企业应当听取员工意见 正式公布:以合法有效的形式公布,让全体员工和各个部门都了解。例如,以企业法人代表签署 、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6
劳动合同法概述——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
各种类型企业 民办非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
18
订立——培训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2条)
培训协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 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实施条例》第16条)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培训费、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 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服务期的附加条件:
服务期较长的,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 报酬
11
订立——签订时间(《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补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处理:
用人单位不签 劳动者拒签
12
订立——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法》第82条)
1个月内
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
满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给予2倍工资补偿后,书面 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 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满1年
视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 补订劳动合同,不再支付2倍工资
14
订立——合同种类(《劳动合同法》第12-15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
“无效转无限”条款: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 《实施条例》第22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 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的确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
第7条)
劳动关系的确认: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10条)
劳动关系调节的手段:
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企业内部劳
动关系管理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等
5
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关系
劳动者
劳动者 劳动者 劳动者 公务员 非公务员 非工作人员
√ √ √ × √ × √
工作人员 非工作人员 工勤人员 其他劳动者
√
√
社会团体 企业化管理 比照公务员制度
工作人员 劳动者
事 业
× √
7
劳动合同法适用——适用范围
企 业 职 工 农村劳动者 √ √ × × 享有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的 × √
经商的农民 务农的农民
现役军人
外国人
企业就业的
8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 终止 赔偿责任 新旧法连接问题
10
订立——订立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
合法(主体、内容、程序、形式)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
补充:亲自、当面
应当:
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否则: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从第2个月开始支付2倍工资,补订合同; 满一年,视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反规定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资
•补充:《实施条例》第6-7条
13
订立——劳动者拒签(《实施条例》第5-7条)
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情形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
重要知识点整理
2008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 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关系
适用范围
4
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 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概念:
企业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并使之稳定运行, 合理组织劳动,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的总称。
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内容:(多项选择题)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 劳动纪律(考勤、请假等) 劳动定员、定额规则(人员编制、工时、产量等) 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岗位职责、标准等) 其他制度(培训、考核、福利等)
试用期只能有一次;包含在合同期内,不能单独设立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 ≥ 岗位最低档工资/80%正式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解除: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 违法约定 (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令改正(取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按照试用 期满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部分,支付赔偿金。
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单十”条款: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无需单位同意)
“双十”条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
《实施条例》第九条: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 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7பைடு நூலகம்
订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
试用期期限
*
3个月 < 合同期 ≤ 1年 1年 < 合同期 ≤ 3年 3年 < 合同期 (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 ≤ 1个月 试用期 ≤ 2个月 试用期 ≤ 6个月
订立——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17-25条)
法定条款(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可备条款)
试用期 培训 保密协议
16
订立——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
法定条款(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制定程序
职工参与: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企业应当听取员工意见 正式公布:以合法有效的形式公布,让全体员工和各个部门都了解。例如,以企业法人代表签署 、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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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概述——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
各种类型企业 民办非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
18
订立——培训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2条)
培训协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 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实施条例》第16条)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培训费、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 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服务期的附加条件:
服务期较长的,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 报酬
11
订立——签订时间(《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补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处理:
用人单位不签 劳动者拒签
12
订立——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法》第82条)
1个月内
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
满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给予2倍工资补偿后,书面 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 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满1年
视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 补订劳动合同,不再支付2倍工资
14
订立——合同种类(《劳动合同法》第12-15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
“无效转无限”条款: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 《实施条例》第22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 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的确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
第7条)
劳动关系的确认: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10条)
劳动关系调节的手段:
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企业内部劳
动关系管理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等
5
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关系
劳动者
劳动者 劳动者 劳动者 公务员 非公务员 非工作人员
√ √ √ × √ × √
工作人员 非工作人员 工勤人员 其他劳动者
√
√
社会团体 企业化管理 比照公务员制度
工作人员 劳动者
事 业
× √
7
劳动合同法适用——适用范围
企 业 职 工 农村劳动者 √ √ × × 享有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的 × √
经商的农民 务农的农民
现役军人
外国人
企业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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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 终止 赔偿责任 新旧法连接问题
10
订立——订立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
合法(主体、内容、程序、形式)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
补充:亲自、当面
应当:
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否则: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从第2个月开始支付2倍工资,补订合同; 满一年,视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反规定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资
•补充:《实施条例》第6-7条
13
订立——劳动者拒签(《实施条例》第5-7条)
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情形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
重要知识点整理
2008年1月1日实施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 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关系
适用范围
4
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 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概念:
企业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并使之稳定运行, 合理组织劳动,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的总称。
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内容:(多项选择题)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 劳动纪律(考勤、请假等) 劳动定员、定额规则(人员编制、工时、产量等) 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岗位职责、标准等) 其他制度(培训、考核、福利等)
试用期只能有一次;包含在合同期内,不能单独设立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 ≥ 岗位最低档工资/80%正式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解除: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 违法约定 (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令改正(取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按照试用 期满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部分,支付赔偿金。
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单十”条款: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无需单位同意)
“双十”条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
《实施条例》第九条: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 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7பைடு நூலகம்
订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
试用期期限
*
3个月 < 合同期 ≤ 1年 1年 < 合同期 ≤ 3年 3年 < 合同期 (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 ≤ 1个月 试用期 ≤ 2个月 试用期 ≤ 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