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历史街区的自我更新

摘要:本文分析了历史街区保护更新历程中出现的纲领及其意义,然后通过对已有的案例的更新方式的总结,提出一种“自我更新”模式,最后介绍了淮安楚州老西门大街、太清观街保护整治案例。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自我更新、淮安楚州1. 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在整个城市建设发展的进程也上升到了相当的高度。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旧城中心高楼林立,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正在城市的现代化进城中逐渐受到侵害。
历史街区作为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它是一定时期社会生活的载体,反映着当时的生活习俗,人们的价值取向、生产能力,见证了当时社会的发展,同时它本身也是构成历史的组成单位。
老西门大街、太清观街是《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淮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九片一般历史地段中的两片(两片区相隔一条城市道路,在此将其整体考虑,以下称“老西门太清观街区”),在古城整体保护利用的形势下,进行自身的更新。
2. 历史街区保护更新历程国际上对城市保护的认识是逐步发展的,由最初的仅限保护单个建筑物,到越来越多地注重对整体建筑群落或构成文化遗产的传统“城市肌理”的保护。
后者也只是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
1933年制定的《雅典宪章》中涉及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的保护话题。
宪章强调一定要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的历史遗产,这些遗产对将来子孙教育方面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同时也提出了现代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应采取改进的措施和城市规划建设的任务,是我们现在城市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
但《雅典宪章》仅仅涉及到古建筑本身的保护,没有考虑到其群体以及城市文化。
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即《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强调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该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并明确指出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社会、历史、实用三方面的普遍价值,以及对城市环境及城市发展的贡献。
1976年通过的《内罗毕建议》(既《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强调了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突出了历史地区所具有的遗产特征。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十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
自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陆续开始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建筑。
法国1840年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1930年颁布了《景观地保护法》;英国1882年颁布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美国1906年制定了《古物保护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
《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它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自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开始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
之后,很多国家也陆续制定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 962、1962、1965年在各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定为保护区;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于1966年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等。
从《威尼斯宪章》--《西安宣言》

从《威尼斯宪章》到《西安宣言》肖建莉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心博士2005年10月21日,一项国际通行的用以保护古迹遗址的原则——《西安宣言》诞生了。
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在古城西安召开。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官方咨询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此前的14次大会都在西方文化发祥地举办,此次大会选择在中国召开,这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这样的国际学术组织首次在中国举行学术会议,并发表了《西安宣言》,弥补了东方文化在国际古迹遗址保护领域的缺憾,这也代表了我国遗产保护水平的提高,参与国际遗产保护事务的增多和国际地位的提升。
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国际上对于遗产的保护还处在单体保护和局部保护的阶段,对于保护遗产真实性的认识和具体原则、方法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国际上对于历史遗产保护的科学认识是从《威尼斯宪章》开始的。
1、《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1964年)二次大战后,针对战后重建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国际文物工作者理事会(简称ICOM)及保护和修复文物国际研究中心(简称ICCROM)先后成立了。
1964年5月,ICOM在威尼斯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著名的《威尼斯宪章》,提出了“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
”“修复过程是高度专业性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和历史价值,应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
”“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
”“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
”这些重要概念,促成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城市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国际潮流的出现。
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巴黎,1972年)《威尼斯宪章》之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四)对文物古迹的评估
1、评估的主要内容。 《准则》第11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 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 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 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的试掘,应依法 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阐述》第8章: “评估必须以研究为基础”,“评估对象是实 物遗存和相关环境”,“评估要有明确的结 论”。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3、文物的基本要素:
首先文物是一种物质存在,文物必 须“有物可看”。那些只有历史记载或 传说,没有实物的不能认定为文物。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3、文物的基本要素:
其次文物必须具有价值要素。包括 地点;历史的诸要素。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1,创造精神的代表作;2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 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 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3,能为已消逝 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 是一种建筑、建筑整体、技术整体及景观的杰出范例, 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是传统人类居 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 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 可逆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6,与具有突出的普 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 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 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一、《准则》的编撰
中国于1993年以“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 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现在按照中国民政部社团管 理的规定,在国内名称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英文为ICOMOS/CHINA。
2005年10月,在我国西安召开了国际古迹遗址理
事会第15届大会,这是该组织第一次在中国召开会议。
35历史保护

Part35 历史保护1、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上重要文件及其内容意义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威尼斯宪章》。
《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它确立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9届会议提出《内罗毕建议》。
《内罗毕建议》重点提出了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并将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华盛顿通过的《华盛顿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又一个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国际性法规文件。
这一文件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
《华盛顿宪章》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并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
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在《雅典宪章》中指出:“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教育人民。
”在《内罗毕建议》中指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社会、历史和实用三方面的普遍价值,以及对城市环境及城市发展的贡献。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城市历史发展的遗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也不只是继承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发展的脉络,它同时还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
3、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包括哪几个等级,如何划定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地段本身和从地段内的街道向外眺望的景观范围,也包括进人历史地段的通道以及周围的景观范围。
历史地段自身的范围,一般可以以其四周的街巷为界,历史地段保护范围是否需要向外扩展,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视线景观因素。
城市外围环境控制区的界线虽然没有明确的划定标准,但应该根据城市当前外围的环境状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发展方向综合、合理地予以划定。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发展回顾

家的1万多名个人会员、107个国家委员会和28个涵盖不同遗产保护类型和主题的国际科学委员会①[1]。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世界遗产委员会唯一的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评估机构,ICOMOS已评估审核了869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和39项文化与自然混合项目,并对其保护管理状况提供监测评估[2]。
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使其成为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最大的全球性专业组织,而其诞生和发展也几乎反映了现代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发展的全过程。
1 背景、诞生与发展1.1 背景从某种程度上,保护遗产的意识可以追溯到人类历史之初。
传统社会中文化遗产可以被看作族群共享的价值,通常与土地和财产相关,也指代代相传的文化和精神传统,在诸多古代社会得到统治阶层的重视并通过官方手段加以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在欧洲的兴起源于文艺复兴对古代(希腊、罗马)遗迹的欣赏和重新认知。
古代建筑、雕塑等自15世纪开始就得到了教皇专门的保护和修复,艺术作品也开始成为收藏和买卖的对象。
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的发展,18世纪的欧洲进入现代社会,历史建筑和古代艺术品的保护和修复出现了复杂多样的理论实践方向。
法国、英国、意大利等不同保护修复的流派间展开了激烈论辩,使得早期的现代保护和修复理念日趋成熟,也促进了不同国家专门的遗产保护立法和管理体系的建立。
直到19世纪末期,文化遗产保护更多局限于国家事务。
众所周知,文化国际主义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产物:“一战”后成立“国际联盟”“国际智识合作委员会”(1919年),“二战”后发展为今天的“联合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45年)。
两次大战对全球范围内人类建成和居住环境的空前破坏,以及大量战后重建面临的急迫行动,从全球层面推动了对文化遗产认知和保护的国际共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对文物保护领域的关注点主要在馆藏文物上,1926年专门成立国际博物馆办公室(International Museums Office),1946年改称国际博物馆协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ICOM)。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作者:张丽萍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06期摘要: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组成部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是尊重历史、崇尚文明的体现。
本文阐述了哈尔滨市中央大街的价值所在,意在提高人们对中央大街保护价值的认识,对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与更新措施。
哈尔滨是中西方文化交融的多元化城市,中央大街的形成与演变见证了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在这条中外驰名的步行街上,矗立着欧洲近300年建筑的精华。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中央大街;保护与更新中图分类号:D267.7 文献标识码:A前言(一)中央大街的由来中央大街始建于一八九八年,初称"中国大街"。
一九二五年被改称为"中央大街"。
它北起松花江防洪纪念塔,南至经纬街,全长1450延长米,宽21.34米。
其中车行方石路为10.8米宽。
1986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将中央大街确定为保护建筑街路。
中央大街历时十个月的综合整治改造后,于1997年6月1日正式与市民见面。
它见证了哈尔滨近代史,历经时代风雨洗礼的中央大街,承载着哈尔滨百年沧桑和荣辱兴衰。
(二)中央大街的建筑众所周知,中央大街被誉称“哈尔滨第一街”,是哈尔滨的保护街道、标志性街道、步行街和建筑艺术街。
街上的建筑更是凸现了历史文化内涵,包含了欧洲建筑的近300年文化发展史:从16世纪文艺复兴,到17世纪的巴洛克风格(教育书店为代表);从18世纪的折衷主义建筑(马迭尔宾馆为代表),到19世纪的新艺术运动建筑。
这条街上拱券高窗和古典精致的建筑凝聚了欧洲建筑的精华,形成了建筑文化的长廊,使哈尔滨得到了“东方小巴黎”的美誉。
(三)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总占地面积94.05公顷,约1平方公里,东起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西侧建筑红线,西至通江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东侧建筑红线,南起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北侧建筑红线,北至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南侧建筑红线的区域和防洪纪念塔广场区域。
(完整word版)各国历史发展历程

各国历史发展历程法国1840年公布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纪念物保护法》。
1913年颁布《历史古迹法》1930年《景观保护法》1962年《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
英国:1882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44年《城乡规划法》1953年《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1967年《城市文明法》1974年《城市文明法》修正日本:1897年《古社寺保护法》1919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1929年《国家保护法》1950年《文物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1952年综合以上法令改为《文物保护法》1966年《古都保护法》1975年修订《文物保护法》1996年修订《文物保护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国际性组织1933年8月国际建筑协会(C.I.M)《雅典宪章》1964年5月《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1972年11月《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1977年12月《马丘比宪章》1984年《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7年10月《华盛顿宪章》1987年《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美国1906年《古物保护法》1935年《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国际文献中保护概念、内容的发展变化变化可以用3个国际宪章作为代表。
即《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和《华盛顿宪章》《雅典宪章》《雅典宪章》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第4次会议在雅典通过的。
《宪章》指出,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在可能条件下,交通干道应避免穿越古建筑区。
《雅典宪章》三、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
(一)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
文化遗产相关的公约文件名词解释

1.《威尼斯宪章》是1964年5月31日,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会议。
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线长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将其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和历史的见证。
2.《奈良真实性文件》是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日本奈良举行会议形成了《奈良真实性文件》,简称《奈良宣言》。
其强电哦的正是《威尼斯宪章》的“真实性”,指出“保护一切形式和任何历史阶段的文化遗产是保护根植于遗产中的文化价值。
《奈良真实性文件》在强调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肯定了保护方法的多样性。
3.《西安宣言》是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在古城西安通过的环境宣言,全称《西安宣言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其将环境对于遗产和古迹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不仅仅提出对历史环境深入的认识和观点,还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问题和实施的对策、途径和方法。
具有较高的指导性和实践意义。
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
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
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它为遗产保护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
5.《内罗毕建议》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6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在内罗毕举行第十九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工,简称《内罗毕建议》。
提出了若干对于历史地区如何保护的观点和方法。
认为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是过去的生动见证;历史地区为社会活动的多样化提供了确切见证,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它们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
历史论文写作

保定市总督署、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研究1.1研究的背景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城市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一个城市深厚的文化底蕴。
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面,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在保护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理解和轻率的做法,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加之当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历史进程中,城市开发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在发展中保护历史成为矛盾的焦点。
突出的问题是千城一面,建筑雷同,没有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城市缺乏文化内涵,文化形象不鲜明,很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建筑、街区被破坏了,代表城市特色的历史街区正在逐渐消失。
对于城市建设的现状,人们喜忧参半,一方面为城市日新月异的新成就、新变化感到欢欣鼓舞,另一方面也为一些"建设性的破坏和破坏性的建设"而遗憾。
在这个经济转型与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越来越频繁出现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也渐渐融入现代城市建设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视程度也被提上了一个重要高度。
目前街区内也存在着上述种种问题.如何更好地保护街区格局和街区建筑,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1.2概念综述从世界范同看,历史街区保护实践及理论的兴起是在欧洲,在有着悠久历史的欧洲早期对古老建筑的维修和改造是为了使用的目的。
直到近代文物建筑的保护从单体走向群体,各国文物保护学派的形成,促使保护与修复逐渐成为一门学科,逐步形成一套理论的体系和科学的方法,保护的概念也从文物建筑群扩大到历史地段,至历史性的城市及历史街区。
1.2.1国际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演变初次提到"历史街区"的概念,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通过的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一《雅典宪章》。
该宪章提出,"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
虽然这时保护的重点还在历史建筑,街区的概念还比较模糊,但毕竟历史街区已被作为保护的对象出现在了国际宪章中。
城市更新中的文化传承与文化再生-2019年精选文档

城市更新中的文化传承与文化再生: In the urban renewal process of western countries, the largest change lies in the alteration from bulldozer movement to cultural regeneration concept, especially the cultural regeneration revolution reflected from theWashington Charter, which becomes the urban renewal and urban cultural image remodeling guide of various countries.With Germany Ruhr Region as the key example, this articleanalyzes the concept and practice of urban renewal under the guide of cultural regeneration concept.Urban renewal in China is transferring from simple material reform to deep cultural building, and the value of cultural inheritance and cultural regeneration is gradually acknowledged. In the urban cultural building and practice, we should properly deal with the relations of cultural integration and cultural identity crisis, popular cultural and cultural regeneration, “model copy” and independent innovation.储存文化、流传文化和创造文化”,被学者们看做是城市的三个基本使命。
50至60年代国外古城与古建筑保护异同

50至60年代国外古城与古建筑保护异同国际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一个发展认识的过程,从开始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等发展到保护历史上普通人生活的建筑,如住宅,作坊等。
以后又从这些单个文物建筑发展到保护历史环境,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甚至整个古城。
二次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处于胜利者的心情,认为技术财力可以缔造一切,对城市进行大拆大建,破坏了历史面貌。
战后的华沙重建,也是出于对政治上对野蛮法西斯的憎恨和民族自豪感,决定对波兰传统文化的古城,基本上依原样重建。
恢复后的历史古都华沙,具有令人难以忘怀的魅力。
在上世纪50年代初,世界各国都处于战后的忙碌重新建设中。
经过一段恢复,经济复苏,农村人口拥入城市,开始了大规模的住宅建设,当时的普遍建设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
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环境恶化了。
推土机随地改变着城镇的面貌,若干文物建筑可能被保存,但历史环境被破坏,城镇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
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有历史记忆,保存城镇历史的连续性。
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一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
这些意识体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联邦德国的纽伦堡被毁城墙的修复;波恩将政府建筑放在古来建筑区以外与哥德斯堡之间一面损害旧城原有的历史传统;意大利的古城与古建筑具有数量多,分布广,历史长,保护好等特点,在当时成为多数国家的借鉴榜样。
意大利古城与古建筑的保护战后意大利认识到古城与古建筑的保护需要科学文化,经济技术和法律政策的共同作用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
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上,采取避开古城另建新城的规划手法。
例:塞里纳斯新城在按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中,为避开地下的重要文物古迹,及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例:罗马新城地面上和地下文物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保护。
华南理工城市规划原理

华南理工城市规划原理(常考100题资料)城市规划原理:复习点一:城市设计1:定义: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型与空间环境的总体构思和具体安排,贯穿与城市规划全过程。
2: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关系: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有机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应有之内涵。
不同与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一个阶段。
城市设计是规划中有关空间环境和体型方面的规划设计,贯穿与城市规划全过程,从城市选址开始,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一直到建成环境的整治,每个层次都有特定城市设计内容,它对城市总体,分区及局部地段的空间环境建设起知道与控制作用。
3:城市设计具体对象(城市设计是对空间环境的一种再创造):1,城市总体空间设计 2,城市中心和广场空间设计 3,城市干道和商业街空间设计 4,城市居住区空间设计 5,城市园林绿地空间设计 6,旧城保护与更新空间设计 7,城市地下空间设计 8城市细部和空间环境小品设计4:城市设计基本要素: 1)土地使用 2)建筑形态及其组合3)开放空间和绿地系统 4)步行街区 5)交通和停车 6)保护和改造 7)环境设施和建筑小品 8)城市标志系统 9)使用活动5:城市设计的性质:是城市规划对城市空间环境发展的调控手段,是对建筑设计直接的引导和调控,通过这种调空,达到城市整体形态的完美,并与城市功能相协调。
!复习点二:选择题常考(05,06,07,08年考)一:区域技术经济条件评价主要包括:1:区域经济条件 2:交通运输条件 3:用水条件 4:用地条件 5:供电条件二:园林城市中,全市生产性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三:1987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通过〈我们共同的未来〉全面准确地为可持续发展下定义。
1992年,联合国发展大会达成了〈全球20世纪议程〉,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共同的行动纲领。
四:城镇发展建设条件分析目的是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前景。
五:信息高速公路是指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六:城市规划特征有综合性,政策性,地方性,长期性与实践性七:城市给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和输配水工程城市取水工程包括:城市水源,取水构筑物和一级泵站城市净水工程包括:自来水厂,清水库和二级泵站八:〈马丘比丘宪章〉确定城市规划三个目标: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自然协调,保证基本的生活质量九: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和管理十:城市景观系统规划基本原则包括:舒适性原则,审美原则,生态环境原则,因借原则,历史文化保护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十一:一般来说,城市特色和风貌取决与城市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环境十二:卫星城:是一个经济,社会,文化上具有现代城市性质的独立城市单位,同时从属某一大城市的派生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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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200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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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
发文单位: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发文时间:1987-10-1
生效日期:1987-10-1
序言与定义
一、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
样的社会的表现。
二、本宪章涉及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
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
化的价值。今天,由于社会到处实行工业化而导致城镇发展的结果,许多这类地区正面临着
威胁,遭到物理退化、破坏甚至毁灭。
三、面对这种经常导致不可改变的文化、社会甚至经济损失的惹人注目的状况,国际古
迹遗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为历史城镇和城区起草一国际宪章,作为“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
章”(通常称之为“威尼斯宪章”)的补充。这个新文本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
目标和方法。它也寻求促进这一地区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方法,并鼓励对这些文化财
产的保护。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
四、正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76年华沙?内罗毕会议“关于历史地区保护及
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以及其它一些文件所规定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意味着这种城镇
和城区的保护、保存和修复及其发展并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的各种步骤。
原则和目标
一、为了更加卓有成效,对历史城镇和其它历史城区的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
的完整组成部分,并应当列入各级城市和地区规划。
二、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诗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
的组成部分,特别是:
(一)用地段和街道说明的城市的形制;
(二)建筑物与绿地和空地的关系;
(三)用规模、大小、风格、建筑、材料、色彩以及装饰说明的建筑物的外貌,包括内部
的和外部的;
(四)该城镇和城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五)长期以来该城镇和城区所获得的各种作用。任何危及上述特性的威胁,都将损害历
史城镇和城区的真实性。
三、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
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
四、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需要认真、谨慎以及系统的方法和学科,必须避免僵化,因
为,个别情况会产生特定问题。
方法和手段
一、在作出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规划之前必须进行多学科的研究。保护规划必须反映所
有相关因素,包括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工艺学、社会学以及经济学。保护规划的主要
目标应该明确说明达到上述目标所需的法律、行政和财政手段。保护规划的目的应旨在确保
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保护规划应该决定哪些建筑物必须保存,哪些在
一定条件下应该保存以及哪些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可以拆毁。在进行任何治理之前,应对该
地区的现状作出全面的记录。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
二、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原则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保
护活动。
三、新的作用和活动应该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使这些地区适应现代生活需
要认真仔细地安装或改进公共服务设施。
四、房屋的改进应是保存的基本目标之一。
五、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
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
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
六、通过考古调查和适当展出考古发掘物,应使一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历史知识得到拓展。
七、历史城镇和城区内的交通必须加以控制,必须划定停车场,以免损坏其历史建筑物
及其环境。
八、城市或区域规划中作出修建主要公路的规定时,这些公路不得穿过历史城镇或城区,
但应改进接近它们的交通。
九、为了保护这一遗产并为了居民的安全与安居乐业,应保护历史城镇免受自然灾害、
污染和噪音的危害。不管影响历史城镇或城区的灾害的性质如何,必须针对有关财产的具体
特性采取预防和维修措施。
十、为了鼓励全体居民参予保护,应为他们制定一项普通信息计划,从学龄儿童开始。
与遗产保护相关的行为亦应得到鼓励,并应采取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措施。
十一、对一切与保护有关的专业应提供专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