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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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发〔2016〕号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充分调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合同制人员:根据事业发展人员需求,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在编制外面向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一批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技能,从事日常业务管理或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合同制人员的岗位:合同制岗位数量由单位根据住业务发展需要申报,研究审定后进行招聘。合同制人员的招聘遵循“按需设岗、公开公正、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3.年龄35周岁以下;
4.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和要求;
5.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合同制人员的聘用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录用:一是依据每年全省有关考试统考笔试成绩,在完成省上下达我市选拔指标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要求和所需岗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聘用人员(含末尾成绩并列人员)的办法进行选拔;二是由按照考试程序,组织笔试、面试,按照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聘用人员,指标末尾成绩并列者一并纳入聘用人员范围。
五、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合同制人员一经聘用,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由所在科室或管理部负责。对合同制人员的考核参照单位正式人员进行考核。
六、合同制人员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工资标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资历、技能、岗位、工作业绩等因素,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的,月应发工资为元,实领工资不低于元(扣除“五险一金”
个人缴纳部分后);原有的合同制人员,月应发工资为元,实领工资不低于元(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后)。合同制人员工资根据工作年限及年度考核每年晋升一次,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晋升一级为月应发工资的2%;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晋升一级为月应发工资的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合同制人员支付“五险一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
七、合同制人员的续聘:合同制人员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合同制人员的解聘:根据《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用合同》相关规定,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聘: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2.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外出或请假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聘用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试用期满不合格的;
7.不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8.不服从工作安排,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九、其它: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背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