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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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共同负责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报、评价,并按照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要求,做好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快报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区(县)所属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请认定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条(指标要求)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二)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通知)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
第八条(申报程序)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经前款所述网上填报后,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属控股(集团)公司递交书面申报材料,中央在沪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评审与复核)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报至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央在沪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直接进行初审。企业申报材料经初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或答辩,也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经复核,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各部门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自书面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条(公示和颁证)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
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或铭牌)。
第三章评价和快报
第十一条(评价)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工作通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评价材料)
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评价程序)
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填报评价材料,并向所属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属控股(集团)公司另行递交书面评价材料。中央在沪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书面评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