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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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发文单位:文化部
发文时间:1984-5-10
生效日期:1984-5-10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古调查与考古钻探
第三章 遗址发掘
第四章 墓葬发掘
第五章 发掘资料整理与发掘报告编写
第六章 发掘资料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附 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古代文化遗存的重要手段。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田野考古工作进行领队负责制。领队对执行本规程负有完全责任。每个考古工作者都必须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尊重客观实际的工作作风,模范执行和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 考古调查与考古钻探
第三条 考古调查
考古调查主要指地面踏察,一般分为区域普查和专题调查。
1. 调查前须拟定调查工作方案,做好资料和物质准备。
2. 调查必须实地勘查,按照《田野考古调查记录表》所列项目逐一填写,或按要点另写出详尽的文字记录。
3. 将调查对象的准确位置标注在地图上,对其全貌和重要的局部摄影、绘图、重要的碑刻、题记等应取拓片。捶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4. 认真采集各类标本,力求全面反映遗存内涵。
5. 必要时可适当铲平断面或进行个别孔穴钻探,以了解遗存的范围及堆积情况,但不得随意乱挖。
6. 对调查对象要逐一编号。调查所得的全部资料应登记、存档。
7. 及时写出调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经过、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存在问题,以及对今后保护和科研工作的建议等。
第四条 考古钻探
考古钻探是田野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进行时应慎重,尽量减少对古代遗存的损伤。
1. 探孔必须保持规整,孔穴要用纯土填实。
2. 墓葬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遗址的布孔不宜过密。
3. 绘制探孔分布图,写出探孔记录,采集探孔遗物。
4. 探明的遗迹现象要写出文字记录,内容包括:分布范围、层位、结构、年代等。测绘平、剖面图。
5. 写出钻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经过、主要收获、初步认识、问题和建议等。
6. 提倡对各种无损伤探测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三章 遗址发掘
第五条 领队职责
工地领队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 组织各项发掘准备工作。
2.
确定发掘区、布方及编号。
3. 指定探方、工作库房和其他工作的负责人。
4. 协调各探方发掘进程,掌握全发掘区的地层划分。保证重要遗迹或遗迹群体的完整。对各种遗迹予以确认、编号及验收。
5. 对发掘中的疑难问题组织现场讨论,并做出最后决定。
6. 决定发掘工作中的其他有关技术问题。
7. 写工地工作日记。主持绘制发掘区平、剖面图。
8. 主持对全部发掘资料的审查、清点、保管和移交等工作。
9. 写出发掘工作情况总结,并对重要遗存提出保护的建议。
10.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伤事故,保障文物安全。
第六条 遗址发掘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遗址发掘必须用科学的方法揭示与记录遗存的本来面貌。
1. 遗址发掘一般采用探方(沟)法。探方(沟)一般取正方向(磁针指向)。探方面积一般为5乘以5平方米,探沟面积一般为2乘以10平方米,根据遗存的不同和需要亦可适当放大或缩小。探方的西南角为探方的坐标基点。探方的东边和北边各留宽1m的隔梁。东北角1乘以1平方米为关键柱。重要遗址应设立永久性总座标基点。
2. 根据土质、土色和其他现象划分地层和遗迹单位,由晚及早,逐一揭露。必须注意遗存间的关系。
3. 一个遗址的探方、遗迹要统一编号,多次发掘的遗址要避免重复编号。
4. 每个探方及相邻探方平、剖面地层、遗迹现象必须吻合。
5. 跨探方的遗迹单位应由领队指定一方主持处理和记录。需要打掉隔梁时,应征得领队同意。绘好剖面图后方可进行。
6. 较大或较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7. 重要遗迹如需解剖时,应在仔细观察记录、绘图、照相之后进行,必要时可做模型。重要遗物应在记录、绘图、照相之后起取。
8. 探方负责人必须亲自动手划分地层和处理重要遗迹、遗物,做好记录。
9. 发掘工地必须整洁有序,严防不同地层或遗迹单位的遗物相混杂。发掘完毕,无特殊原因或需要,必须回填。
第七条 出土遗物处理
1. 地层及遗迹单位的遗物应全部采集,标明单位。器物标本(指石、骨、蚌、金属、漆木器,完整或能复原的陶、瓷器,以及其他重要或特殊的遗物)需要单独包装。对难以分清归属的遗物可作参考品或归于较晚的单位。
2. 器物号以探方(沟)的层次或遗迹为单位编排。如层次或遗迹的编号变动,器物号须相应更改。
3. 发掘工地应设立库房,由专人负责。要有严格
的管理制度,确保入库遗物不乱、不损和安全。
4. 工地难以处理的遗物要尽快邀请或送交有关专业人员处理。
第八条 测定标本采集
注意采集碳十四、热释光、古地磁等年代测定标本;注意采集孢子花粉等反映当时自然环境的标本。
第九条 遗址资料记录。
1. 探方、地层和遗迹单位等使用的符号必须统一。
(1)地层根据叠压顺序,自上而下依次编为(1)、(2)、(3)、(4)、(5)等等。
(2)探方和遗迹单位符号一般采用其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
探方(沟)--T 灰炕--H 房屋--F 沟--G 灶--Z 窑--Y 路--L 墓葬--M 井--J
2. 文字资料必须合乎记录要点,字迹工整。
(1)坚持写探方发掘日记。内容包括:日期、工作情况、重要遗迹遗物的描述与处理、疑难问题的判断与处理、器物标本的临时登记等。
(2)探方发掘完毕,立即写出探方记录和遗迹记录,填写器物标本登记表。
(3)探方和遗迹记录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记录本填写。一式二份。
3. 绘图资料要求准确无误,图面清晰、干净,一式二份。
(1)发掘区图包括:位置图和总平、剖面图。平、剖面图要互相吻合。总剖面图要以遗址总座标基点确定水平基线。
(2)探方图包括:平面和四壁剖面图,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图,一般比例为1:50。剖面图要以探方座标基点确定水平基线。其他要求同发掘区图。
(3)遗迹图包括:平、剖面(或剖视)图,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或剖视)图,一般比例为1:20。
(4)每幅图必须注明图号、图名、磁针方向、比例、图例、绘制日期、绘图人和必要的说明。
4. 摄影资料必须保证质量和数量。
(1)发掘前要拍摄地貌全景。发掘中的各个阶段要拍摄发掘区全景。
(2)凡遗迹和重要遗物出土情况都要摄影,有的还要拍摄特写照片。对同一对象要进行不同角度与不同感光的重复拍摄。重要的遗迹现象,须在确认摄影资料合乎要求后方继续清理。
(3)摄影要填写登记表。
(4)大面积的考古调查发掘,提倡拍摄或利用航空照片,拍摄电影、录相等。
5. 上述资料以探方或遗迹为单位存档。
第四章 墓葬发掘
第十条 领队职责和工作基本原则
墓葬发掘的领队职责和工作基本原则与遗址发掘相同。
墓葬发掘要注意墓地的平面布局、墓葬与相关遗迹的联系等,并应特别注意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墓葬封土
1. 墓葬封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部掘除、部分掘除或保留。
2. 发掘封土前,应注意封土及其周围有关的遗存,并完
成绘图、摄影、文字记录等工作。
3. 发掘封土应分部进行,详细观察封土结构,注意封土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存,做好资料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圹竖穴墓的发掘
1. 排列密集、关系复杂或与遗址交叠的墓葬,应采用探方法,按遗址发掘的要求,逐层清理,直至生土。
2. 必须搞清墓葬的层位关系,确认墓口界限,方可下挖。要注意区分盗洞、扰洞及其遗留的物品。
3. 填土应逐层发掘,注意填土的结构及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存。遗物应全部收集。
4. 墓穴(包括墓道、墓室)的清理要注意脚窝、工具痕迹、二层台、壁龛、腰坑等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迹。要特别注意葬具及其他遗物的朽痕。
5. 随葬品必须经摄影、绘图之后,方得移动。随葬品须逐件编号、登记,其编号必须与墓葬平、剖面图中的编号相符。复杂、易损物品的起取与保存,须遵照有关技术规定,由领队指定有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必要时邀请或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6. 人骨架应做性别、年龄及体质人类学等鉴定。保存较好的人骨架要全部取回。保存较差的,要尽量取回头骨、盆骨、肢骨和牙齿。骨骼标本要编号,加固。葬式、葬法等有重要价值的,应按原状取回。有可能出尸体的墓葬,要做好出尸体的准备工作,并请医学部门协助处理。
7. 陪葬坑、车马坑等遗迹的清理原则一般同墓室。
第十三条 砖室(石室、洞室)墓的发掘
1. 发掘前须搞清墓葬范围及墓道(门)位置。
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由墓道(门)进入墓室清理,否则应采用揭顶法。
3. 要注意墓室的结构。壁画、画像砖(石)和题铭砖(石)等应全部编号、摹绘、捶拓、摄影,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就地保存或全部、部分取回。
4. 葬具、骨架和随葬品的清理原则同土圹竖穴墓。
第十四条 墓葬资料记录
资料记录原则同遗址发掘的要求一致。
1. 文字资料包括:墓葬发掘记录表或详细文字记录、随葬器物登记表。
2. 绘图资料包括:墓地平面图、剖面图,墓葬平面图、剖面图,以及必要的结构图、局部图、分解图和透视图。分层放置的随葬品应绘分层平面图。
3. 摄影资料包括:墓葬结构、葬式、随葬品及与墓葬有关的遗迹现象等。
4. 上述资料以单个墓葬为单位存档。
第五章 发掘资料整理与发掘报告编写
第十五条 发掘资料整理
1. 全面校核田野发掘的记录资料。如原始记录有误,须另纸勘误,严禁改动原始记录。
2.
要尽最大努力复原器物,尤其是陶器。
3. 运用地层学、类型学的方法考察全部资料,确认遗存的相对关系。
(1)选择层位关系明确、出土器物有代表性的若干组遗迹为典型单位。
(2)由早及晚考察器物(主要是陶器)的变化,分型定式,确定标准器。
(3)确定的遗存的年代序列,并反复加以验证。
4. 运用多学科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遗存进行综合考察,如:碳十四年代测定、热释光年代测定、人骨(尸体)鉴定、植物动、标本鉴定、土壤植物孢粉分析、陶(瓷)器成份结构分析、金属成份、结构分析等。
5. 参考有关资料,对遗存进行综合分析。
6. 绘制遗迹、遗物图。编制器物卡片和各种登记表。
7. 写出整理工作总结。对田野工作和资料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发掘报告编写
1. 考古报告必须实是求事地、全面系统地发表资料。
2. 考古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遗址(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既往工作历史;发掘工作经过情况;文化堆积(墓葬布局)与分期;遗迹与遗物;作者认识;有关专业技术报告等。
3. 考古报告中文字、插图、表格、图版必须吻合,确保全部资料准确无误。
4. 考古报告如短时间内不能发表,应先发表简报。多年发掘的大规模遗址、墓地,应按阶段分期整理,分期发表简报。
第六章 发掘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发掘资料管理
1. 文字、绘图、照片和实物等各类资料都是国家的科学档案,必须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严防损坏和遗失,任何个人无权私自保存。
2. 实物资料应与登记表所列项目相符。文字、绘图、照片等资料应与档案袋、登记册所列项目相符。
3. 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须有清点交接手续,并做出必要的记录。
4. 所有实物资料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之后,由发掘单位提出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进行。
5.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遗迹或墓葬,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文化部。各类特殊遗存的发掘可参照本规程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