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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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了本校教职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调岗、服务、移交、给假、考核、退休、抚恤等事项。

第三条本校自校长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校教职工。

第四条本校各级教职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用

第一条本校所需教职工,由上级部门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校聘用各级教职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进教职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统筹安排。

第四条本校各级教职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1、教师编制人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

2、其他编制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本校特勤人员(保安),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保安:身高1.70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有实际需要的订立试用期,试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订。

第二条教职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按规定解除合同。

第三条教职工办理报到手续时应携带或完成以下物件,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1、填写个人履历表;

2、交照片2张;

3、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交学历证书复印件。

调岗

第一条本校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根据人员特长随时调动任一教职工的服务岗位。

第二条学校依其教职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

互配合。

第三条调岗教职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工作可由具体责任部门协调解决。

服务

第一条本校各级教职工应遵守本校一切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校教职工应接受学校的安排,不得无故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

第三条本校教职工应维护学校声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校方面者,非经许可,

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校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校名义。

第四条本校教职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五条本校教职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

第六条本校教职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

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七条本校教职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校名

誉的行为。

第八条本校教职工出勤管理应依教职工上下班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校教职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的事。

移交

第一条本校教职工经调岗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本校教职工的移交分下列级别:

1、中层干部:是指室主任。

2、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事务(财务等)的人员。

第三条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对所经管的事务造具移交清册。

2、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等)。

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

4、其他应专案移交事项。

第四条中层干部移交时应由校领导监交,以下人员移交时可由该部

门主任监交。

第五条移交清册应自行编造、加盖印章后做成三份,一份送校长室,另二份分

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条重要材料移交清册应合订一册,移交、接管、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

第七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

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

负责。

第八条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任无

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临

交人员

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询情不报的,并予议处。

第九条后任核对时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

上报校长。

考核

第一条考核目的是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

实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为其在调整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奖惩、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

第二条考核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职工与领导相结合评定的原则,坚持把握标准、力求客观公正、注重实际工作表现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对象:行政管理系列人员和教师系列人员。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表现和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业务技能;

勤:主要考核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办事效率)情况。

第五条校教职工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每学期考核一次,

每两学期为一年度考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试用人员、挂编人员、长病假人员

第七条考核成绩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第八条教职工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模

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满腔热情,勤奋苦干,精益求精;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

2、合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工作积极,业务熟悉,履行职责,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或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3、不合格: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较低,政治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旷工的。

第九条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晋升工资的资格。

2、具有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职务的资格;

3、具有优先续聘资格。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和其它奖金,并予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待岗或辞退。

3、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正常晋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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