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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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的法律根据。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关于“领域”

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

其一,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其二,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以

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和领海(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声明,宣布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及其地下层;

●其三,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此外,我国现行刑法典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因而领域中还应包括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

●并且,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受驻在

国的司法管辖,因而我国驻外使领馆应视为适用我国刑法的“领域”范围之内的区域。

2. 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现行刑法典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的规定;

第二,现行刑法典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第三,现行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竞合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第四,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3.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此款规定,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活动应该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的领域以内;

第二,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域以外,而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域以内;

第三,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而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

上述三种情况,我国刑法均有权对其进行管辖。而其中第二、三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中称为“隔地犯”。

二、我国刑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刑法典第7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1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应适用我国刑法:一是触犯了我国刑法;

二是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2.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

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

现行刑法典第8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可见,适用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必须遵循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按犯罪地的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

第三节我国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

1. 自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刑法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施行。

三、刑法的失效时间

即刑法效力终止的时间,通常有两种方式:

1.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效力终止;

2. 原有法律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四、刑法的溯及力

又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能够适用,则该刑法具有溯及力;若不能适用,说明该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1.从旧原则

即按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即按新法处理,新法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

五、我国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现行刑法典第12条确立了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典规定为犯罪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现行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的犯罪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现行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2. 如果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典,即现行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 如果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根据现行刑法典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处理,即现行刑法典没有溯及力。但如果现行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依现行刑法典处理,即现行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 如果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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