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的法律根据。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关于“领域”

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

其一,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其二,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以

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和领海(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声明,宣布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及其地下层;

●其三,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此外,我国现行刑法典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因而领域中还应包括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

●并且,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受驻在

国的司法管辖,因而我国驻外使领馆应视为适用我国刑法的“领域”范围之内的区域。

2. 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现行刑法典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的规定;

第二,现行刑法典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第三,现行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竞合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第四,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3.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此款规定,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活动应该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的领域以内;

第二,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域以外,而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域以内;

第三,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而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

上述三种情况,我国刑法均有权对其进行管辖。而其中第二、三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中称为“隔地犯”。

二、我国刑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刑法典第7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1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应适用我国刑法:一是触犯了我国刑法;

二是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2.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

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

现行刑法典第8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可见,适用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必须遵循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按犯罪地的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

第三节我国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

1. 自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刑法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施行。

三、刑法的失效时间

即刑法效力终止的时间,通常有两种方式:

1.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效力终止;

2. 原有法律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四、刑法的溯及力

又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能够适用,则该刑法具有溯及力;若不能适用,说明该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1.从旧原则

即按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即按新法处理,新法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

五、我国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现行刑法典第12条确立了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典规定为犯罪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现行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的犯罪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现行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2. 如果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典,即现行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 如果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根据现行刑法典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处理,即现行刑法典没有溯及力。但如果现行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依现行刑法典处理,即现行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 如果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掌握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哪些人适用。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使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的范围: 领域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在别国或公海上,中国也有权管辖。注意不包括火车、汽车。中国驻外使馆内犯罪的,中国通常有管辖权。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港澳地区犯罪适用港澳地区的法律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刑法作适当变通 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特别法的规定。 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罚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中国行驶保护管辖权的条件: 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 双重犯罪原则:注意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重婚罪。 普遍管辖权:也就是一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使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驶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 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注意劫持航空器罪。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定罪量刑使用中国刑法 普遍管辖权的功能:弥补以上三项原则的缺陷。 对国外刑事责任判决的承认问题: 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诉。 已经受过刑法处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注意只是“可以”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作者:陈忠林 我国《刑法》第6 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 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137页。)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定及国际惯例,应将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理解为我国的领域,对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的犯罪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的这一理解,不仅不符合国外刑法学界、我国国际法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主导性观点,更是违背国际法有关的基本原则,有悖于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公约规定的精神。 (一)我国的船舶、航空器不应解释为我国领域 在一国登记注册的船和航空器是否属于该国领域,在国际法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除少数人外(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296页;李恩慈:《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188页。),绝大多数的人都对此持肯定的态度。理由是根据国际惯例,在一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军用,不论是国家所有或是私人所有,都是该国的“拟制领土”,旗籍国应对其享有属地管辖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将船舶、航空器视为旗籍国的浮动领土,不能说一点都没有依据。因为,尽管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认为认为对船舶、航空器适用旗籍国刑法属于属人管辖(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84页。),但是,根据国际法学界“占主导地位学说(有争议!)(惊叹号为原作者所加—笔者),公海上的船舶是船旗国的国土”(注:[德]英戈·冯·文希:《国际法教程》,知识出版社(1997),324页。)。而且我国国际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国家属地管辖权中的“属地”“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也包括在该国

刑法框架图

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罪刑法定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内容 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1、刑法概说刑法适用范围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刑法时间效力生效与失效时间 刑法溯及力 危害行为作为 犯罪客观方面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 的判断 不作为的理论分类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内涵 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2、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内涵 刑事责任能力基本分类 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生理醉酒责任界定 刑事责任年龄年龄的规定及计算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 担刑事责任范围 未成年犯处罚原则 刑法中的身份犯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成立要件主观要件 法定性要件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原则 具体形式

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主观条件 对象条件 3、犯罪的排除事由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防卫对象特殊 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防卫设置 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主观条件 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正当业务行为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 件说,我国通说采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结果犯 犯罪既遂的类型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4、故意犯罪的行态犯罪未遂的类型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对“着手”的理解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彻底性 积极中止的特征(除消极中止三个特征之外,还 应具备有效性特征)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条件 主观条件1 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间接正犯2 5、共同犯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重点掌握必要共犯,理论上通 共同犯罪的形式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 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 1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因此,下列情形不能成立共犯:(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3)两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并不重合,不成立共犯;(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6)实行过限的不成立共犯;(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2典型的间接正犯有:(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6)强制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 适用条件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理应 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当前,刑罚的目的已经从报应性惩罚转变为教育改造为主。刑事 和解虽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获得宽缓处理为结果,但其并非 简单的“以钱买刑”,其同样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 造从而协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所以,刑事和解必然要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真诚悔罪为必要条件。所谓真诚悔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和组织带来 的损害,并且通过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所表现出来。 2.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凉解是达成刑事和解的决定性条件。刑事和解以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被害人的和解意愿为前提,而被害人谅解是被害人表达和 解意愿的行为方式。 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悔罪,而被害人没有表达对其 谅解,那么刑事和解也无从达成。 3.被害人自愿和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做出谅解并且达成和解协议是出于 其自由意志做出的,而非因受到外来压力的影响而做出。自愿性是刑 ‘事和解的应有之义,是保证刑事和解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 做出同意和解决定。为了保证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第278

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对和解自愿性实行审查。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做出从宽处罚,甚至在检察环节就能够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宽缓处理不但要以其真诚悔罪为前提,同时还 要考虑到其主观恶性以及由此所反映出的社会危险水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5年以内有过故意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所以, 非但不应对其宽缓处理,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从重处理的理由。在这样 的状况下,无从适用刑事和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5年以内未曾 故意犯罪既包括已经被追究的故意犯罪,也包括未被追究的故意犯罪。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大一刑法试题

法学专业刑法学(1)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刑法,就是规定、和的法律。 2、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和相适应。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及其,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直接负责的和判处刑罚。 6、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7、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或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8、刑罚适用的主体是。 9、对犯罪的时候的人和审判的时候,不能适用死刑。 10、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的犯罪分子。 二、选择题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A、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 B、强制性最为严厉 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 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对前段的例外 3、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 A、1997年3月14日 B、1997年7月1日 C、1997年10月1日 D、1998年1月1日 4、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5、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 A、社会公德的要求 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的明文规定 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6、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7、犯罪既遂的类型有()。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8、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A、想象竞合犯 B、法规竞合 C、结合犯 D、吸收犯 9、管制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劳改机关 D、公安机关 10、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 A、吸收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刑法效力题目

刑法效力题目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牙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答案:AC 考点:属地管辖原则 详解: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中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D选项中的“外国”不符合)、领空(A选项符合)、领海(B选项中的“公海”不符合),还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C选项符合)和船舶。 2.美国人Mike在我国吉林省实施抢劫,对甲应( ) A.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驱逐出境 C.适用美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考点:属地管辖原则 详解: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这道题的题干告诉我们,实施犯罪的人是美国人Mike,即外国人,在吉林省实施抢劫,即犯罪地在中国。这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情形,符合属地管辖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因此选择A项。 3.加拿大人琼斯在安大略省抢劫中国公民王蒙。应当按照何种原则管辖(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考点:保护管辖原则 详解:题干交代的很清楚,实施犯罪的人是外国人,实施犯罪的地市外国地,但犯罪的对象是中国人,所以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选择C项。 普遍管辖原则针对的是国际犯罪,如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或船舶,种族灭绝、发动战争等犯罪行为。《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 考点: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详解: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法有不同规定,归纳起来有四种:(1)从旧原则,即新刑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仍完全适用旧法。(2)从新原则,即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这时有溯及力。(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旧刑法,这时无溯及力。关于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

刑事和解

从何某故意伤害案论刑事和解的适用 摘要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处理机制,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本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本文对一个较为典型的刑事和解案例----何某故意伤害案作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条件、检察机关能否主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能否以撤案方式结案等问题。 第二部分以我国刑事法律为理论指导,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入分析,紧密结合何某故意伤害案,进一步讨论了本案所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第三部分以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期求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机关,被害人

Study on the applying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by analyzing the case of He Mayhem Abstract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is a new system that deals with the criminal disputes. It’s a legal system that in process of the lawsuit, the offenders will plead guilty, compensate, or apologize, etc. in order to meet the agreements with the victims. In that case, the government will not proceed a trial or will give less punishment. This thesis includes three main parts: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There are three chapters in body of content to support the writer’s view in detail. Section 1:Analyze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 the He Mayhem. Base on this, point out some main problem: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enal law,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of the victim-offend er reconciliation’s applying, whether a procuratorial organ can use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the kinds of result, etc. Section 2: based on the first part, do a further analyze to point out some main legal relationship,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later analyze. Section 3: Finally,proposed in this foundation to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legislation to state opinion, seeks has a benefit to our country’s legal scienc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a procuratorial organ, the victim, the convict

刑事裁定书

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肯定原审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对事实、情节方面如有异议,应通过对有关证据的分析论证,予以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进一步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分析批驳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对原判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判的正确性)。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原系一审结案的,表述为: “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第二、原系二审维持原判结案的,表述为: “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 第三、原系二审改判结案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4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

2014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第1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下列选项中,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是() 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 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 定 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 定 2.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 A.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C.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D.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 3.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犯罪"的条件是()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4.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5.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7.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逃税犯罪行为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 8.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将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死亡。甲的行为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9.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为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及诸如刑事案件能否和解、和解是否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和解制度”虽已被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但却并不被大众所了解。因此,武汉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中: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 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

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渎职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利益而非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仅“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就无法满足,因此刑事和解无从适用。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解读。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

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 法律文书

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法律文书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现已死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死亡。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已有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 “本案终止审理,不追究被告人______的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已有材料尚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八)、(九)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决定终止审理时使用。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除外。

二、本样式适用于自诉案件时,应当将“公诉机关”改写为“自诉人”;将“×××人民检察院”改写为“自诉人×××”;将“向本院提起公诉”改写为“向本院提起控诉”。 三、本样式系按一人一案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死亡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裁定结果则应当表述为:“对被告人×××终止审理。” 四、本样式系按第一审程序设计的,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时,应当按照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特点,对首部有关各处作相应的改动。 五、本裁定书的案号应当根据不同审级确定。被告人已死亡的,本裁定书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送达。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刑法导论 2008 年08 月21 日10:46 I ?关于刑法的体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B.刑法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C.狭义刑法体系仅指“刑法典”的体系 D.广 义刑法体系包括①“刑法典”;②单行特别刑法;③附属刑法 2?关于刑法典正确说法是:() A ?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B.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章 C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只颁行过一个单行刑事法,此后对刑法修订全部采取“修正案”形式D.目前已有6个修正案(截止于2007年12月底) 3?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含义是:() A ?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成文法,排斥习惯法B.刑法不得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 C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 D ?刑法不得规定过分的、残酷的、不确定的刑罚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正确说法是:() A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的原则不是立法原则 B.犯 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排除犯罪性事由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C.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理念是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D ?不违反行政法、民商法的行为当然也不违反刑法 5?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刑罚的轻重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B ?罪行指客观行为及其侵害性C.刑事责任指行为人主观意 识的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 D ?罪刑相适应仅仅是指刑罚的轻重与罪行轻重相适应 6?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 A .对累犯从重处罚 B .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 .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对不满 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地在我国,结果地不在我国 B .行为地不在我国,结果地在我国 C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我国 D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不在我国 & (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 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 ?对乙莱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管辖权 9.(普遍管辖原则)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 ) A ?对张某实行逮捕 B ?立即驱逐岀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 ?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10?甲某身绑炸药混上我国某民航班机。在飞机起飞后,甲某露出身上的炸药,手持火柴,胁迫机组人员 将飞机开往韩国。机组人员与甲某周旋,称需要加油,在国内某机场紧急迫降后将甲某制服。甲某的行为: ()A ?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既遂)B.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未遂)C ?构成爆炸罪(既遂)D.属于国际 犯罪 II ?下列哪种情形可适用属地原则确立我国刑法对案件的效力?() A ?甲某劫持一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南京市机场迫降 B.甲为杀害乙,从日本邮寄投放了毒药的糕点给住在南京市的乙,乙收到后发现糕点霉变未吃。 C?属于俄罗斯的一列国际列车行驶在我国领域内时,外国人甲盗窃外国人乙的数额较大财物。 D?甲潜入泰国驻华使馆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12?中国公民甲在日本盗窃了美国公民乙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此案的甲:()A?日本国可以属地原则为依据适用日本刑法审判B?中国可以属人原则为依据适用中国刑法审判 c ?依据中国刑法必须追究乙的刑事责任D?依据中国刑法不应当适用中国刑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13?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时,中国籍船员甲乙二人打架斗殴,甲致乙死亡。 巴西法院判处甲某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甲某假释回国后:() A ?我国法院依法有权对:甲某该项罪行再次审判 B ?我国法院对甲某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c ?我国法院不能对甲莱该项罪行再次审判,因为这违反“一事不两罚”的原则 D。我国法院对甲某再次审判时,不需考虑甲某在外国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 14.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城内犯罪或国内犯)应适用属地原则(即根据犯罪发生在中国)确立中国刑法对该罪行的效力,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B.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地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地原则 C.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人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人原则

和解之后是双赢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和解之后是双赢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X公司位于北京市郊,主要生产油性复胶膜,属于化学制品企业。X公司从2021年开始生产水性透明胶,其产品得到了广大用户好评,销路一直很好。 2021年6月,上海某区公安分局(下称区分局)接到晓华公司的举报称北京X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区分局立案后,委托上海鉴定中心对晓华公司的水性透明胶生产技术是否属于非公知技术进行鉴定。不久,上海鉴定中心出具技术鉴定报告,认为晓华公司的水性透明胶配方设计中特殊的组分,特殊的配对、特殊的用量等属于非公知技术。2021年3月,上海鉴定中心委托中科院上海某研究所对五个聚合物乳液样品中的聚合物成分进行分析。随后,上海鉴定中心出具同比鉴定报告,认可中科院某所的分析结论,并以此认定:×公司生产的U 产品与晓华公司生产的V产品的组分和含量相同。2021年9月初,上海鉴定中心再次出具鉴定报告,认为:从蜀安等人处调取的透明胶工艺流程内容与晓华公司技术档案中查实的透明胶工艺流程内容相同,二者是相同的透明胶工艺流程。 2021年9月13日,区分局将X公司法人青松从北京带到上海。警方察看了X公司的厂房,拍了照,并带走了财务。几天后,上海某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认为:从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X 公司生产并销售水性透明胶160吨,销售收入1800万元,获利700余万元。9月27日,上海某区检察院(下称区检)签发了逮捕令。 2021年12月初,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青松对起诉意见书表示异议,说自己并未指使蜀安、梦宝到晓华公司偷取技术;同时还指出鉴定报告有瑕疵,审计报告有水分。他委托北京四海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下称四海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上海鉴定的结论不一样。该鉴定报告交给区检后,区检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警方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2021年1月,青松的家人再次委托四海中

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案情】阮某,系无国籍人,组织武装控制了缅甸边境一些地方种植罂粟,建立毒品加工厂,并将毒品销往北美国家。后阮某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被我公安机关抓获。问: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答案与解析】我国法院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来源:本案涉及到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所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是指刑法在什幺地方和对什幺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幺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本案就是对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凡 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无论犯罪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什幺地方,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

我国刑事和解范围扩大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刑事和解范围扩大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国际范围内刑事和解之风盛行,顺应刑事政策的需要,我国许多地方根据当地的需求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本土化的探索,从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到2006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论证,我国于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写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之成为四个特别程序之一,这无疑在非诉讼手段解决刑事案件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至此,刑事和解已不仅仅是一个刑事理论上的学术名词,同时变为能够广泛运用于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制度。有关刑事和解制度运用于自诉案件是被社会民众广泛接受的,然而何种公诉案件才能纳入刑事和解制度却是备受争议,笔者现在所说的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公诉案件的。 一、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将“当事人和解的诉讼案件程序”单列一章,并且第二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了能够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

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故意犯罪的案件不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 1.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类型有限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能够适用刑事和解层序的公诉案件范围的划定,可以明确得出:能够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仅是部分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案件以及过失案件。 2.限制公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苛刻 通过对刑事和解程序适用范围需要满足的条件的分析来看,如果行为人的某个行为构成犯罪,其想通过刑事和解程序来减轻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首先,行为人是在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后,基于被害人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其次,得区分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是过失犯罪,要同时排除渎职犯罪和可能判处7年以上刑罚两个条件才有适用该制度的可能。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犯罪,不但要排除其五年内未曾故意犯罪,还得具体分析该犯罪是否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适度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必要性 从立法上来讲,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在传统的刑罚体系之外为加害人的侵害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承担方式。2从其作用来看,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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