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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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2008年7月11日由北京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路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自1999年1月11日成立以来,先后发生六次股权变更。

现将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情况
探路者有限公司由盛发强、王静两位自然人以货币出资设立,并由北京市仲伯行审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京仲验字[981214]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1998年12月14日,各方均已缴足出资额。

1999年1月1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0845799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定公司名称:北京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盛发强;企业性质:有限责任;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78号;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开发帐篷、睡袋、遮阳篷,销售日用百货、电子元器件、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经营期限:199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

设立时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盛发强 350,000.0070.00
2 王 静 150,000.0030.00
合 计 500,000.00100
二、 股权结构变更情况
(一)第一次增资
2004年1月25日,探路者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盛发强、王静按照实际出资额与认缴注册资本1:1的比例向探路者有限公司分别增资315万元和135万元,探路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

2004年2月4日,北京燕平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盛发强和王静新增货币出资450万元进行了审验,出具了燕会验字(2004)第085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验资报告,新增注册资本450万元已于2004年1月30日前到位。

2004年2月1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12457997,住所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业园28号。

本次除注册资本和住所变更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项目未发生变化。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盛发强 3,500,000.0070.00
2 王 静 1,500,000.0030.00
合 计 5,000,000.00100(二)第二次增资
2005年7月11日,探路者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盛发强、王静以货币出资方式分别新增出资210万元、90万元,自然人蒋中富、李润渤、王冬梅、李小煜、石信、高红等6人按照实际出资额与认缴注册资本1:1的比例均以货币方式投入注册资本共计200万元,探路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股东人数由2人增至8人。

2005年7月15日,北京森和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方盛发强、王静、蒋中富、李润渤、王冬梅、李小煜、石信和高红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森会验字【2005】第01-082号)。

根据该验资报告,上述自然人出资共计500万元已于2005年7月12日前到位。

2005年7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12457997。

本次除注册资本变更以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项目未发生变化。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盛发强 5,600,000.0056.00
2 王 静 2,400,000.0024.00
3 蒋中富 700,000.007.00
4 李润渤 450,000.00 4.50
5 王冬梅 300,000.00 3.00
6 李小煜 250,000.00 2.50
7 石 信 150,000.00 1.50
8 高 红 150,000.00 1.50
合 计 10,000,000.00100(三)第三次增资
2007年12月27日,力鼎投资(甲方)、探路者有限公司(乙方)和探路者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丙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
“乙方为进一步拓展业务和实现重组上市之目标,同意引进甲方作为其战略投资者;甲方同意以现金出资方式,向乙方增资,成为乙方的新股东。

甲、乙、丙三方以增资后的探路者作为经营平台,共同经营,分工合作,最终完成乙方快速发展并上市之工作,有效实现乙方价值最大化。

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向乙方现金增资3100万元,占乙方增资后100%股权中的15%,丙方承诺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甲、乙、丙三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内,乙方董事会确定由五人组成。

丙方推荐四名董事,甲方推荐一名董事。

甲、乙、丙三方同意在乙方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公司时再增加两名独立董事,甲方和丙方各推荐一名独立董事。

上述推荐董事经乙方股东会选举通过后,作为乙方董事任用。

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后至乙方上市前的时间内,甲方可以出让其持有乙方股份中的25%比例的股份,但需事先通报丙方,丙方承诺放弃优先受让权。

但甲方的转让行为,不应对乙方上市工作构成障碍,否则丙方有权否决甲方的股权转让行为。


2008年1月13日,探路者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力鼎投资以货币方式向探路者有限公司增资3,100.00万元,其中:176.47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余额2,923.5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用于销售终端及渠道建设、广告投入及品牌建设和研发中心改造。

力鼎投资3,100.00万元增资占探路者有限公司15%股权比例的确定方法为:
以力鼎投资与探路者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时预测的2008年度盈利2,066.7万元为基准,按照10倍市盈率对探路者有限公司估值为20,667万元。

力鼎投资出资3,100万元,占探路者有限公司整体估值的15%(3,100万元/20,667万元=15%),即其增资后持有探路者有限公司15%的股权。

力鼎投资本次增资价格为每注册资本单位17.57元(3,100万元/176.47万元),高于
2007年末探路者有限公司每注册资本单位的股东权益3.07元(3,066.53万元/1,000万元)。

本次增资后,探路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176.47万元。

2008年1月24日,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力鼎投资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京信验字【2008】002号)。

根据该验资报告,新增货币出资3,100.00万元已于2008年1月23日前全部缴足。

2008年2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44579973。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盛发强 5,600,000.0047.600
2 王 静 2,400,000.0020.400
3 力鼎投资 1,764,700.0015.000
4 蒋中富 700,000.00 5.950
5 李润渤 450,000.00 3.825
6 王冬梅 300,000.00 2.550
7 李小煜 250,000.00 2.125
8 石 信 150,000.00 1.275
9 高 红 150,000.00 1.275
合 计 11,764,700.00100(四)第四次股权转让和增资
2008年4月15日,探路者有限公司2008第3次临时股东会作出三项决议并于随后履行:
①同意盛发强将所持公司2.1359%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石信,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8年4月,鉴于石信是探路者有限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探路者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石信一直负责公司物流运输管理,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奖励石信多年以来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探路者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盛发强与股东石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盛发强同意向石信转让其持有的探路者有限公司2.1359%的股权,并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截止2007年12月31日探路者经审计的净资产3041.31万元人民币为依据,按本次转让的股权份额同比例作价为64.9593万元人民币”。

由于当时公司尚未
筹备上市事宜,故该次股权转让公司净资产值的依据为北京天同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2月15日出具的天同信审字【2008】第1051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2007年12月31日探路者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30,413,104.71元。

2008年3月25日,探路者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次股权转让;2008年4月15日,探路者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第3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此次股权转让,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9年8月20日,盛发强、石信签署《确认书》,确认“1、双方于2008年4月15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2、上述股权转让的款项已支付完毕;
3、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已经完成,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工商资料、股东盛发强和石信出具的《确认书》和董事会、股东会的文件,此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已履行完毕,股权转让涉及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完备,其他股东已经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该次股权转让已经完成,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针对上述事项,尚公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此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②同意力鼎投资将其所持公司1.3911%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高银珍,将其所持公司
0.4839%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李宇辉,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7年10月,李宇辉、曾以刚引荐力鼎投资增资入股公司,同时该两人协助力鼎投资与公司进行投资入股的尽职调查及各项商务谈判。

2007年12月,李宇辉、曾以刚最终促成力鼎投资入股公司。

鉴于以上原因,力鼎投资于2007年12月27日与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力鼎投资向公司增资3,100万元,占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1,176.47万元的15%,并约定力鼎投资在本次增资后至公司上市前可以出让其持有公司股份中25%的股份。

2007年12月29日,李宇辉(公司发起人之一)、曾以刚与力鼎投资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
“甲、乙双方向丙方介绍本次投资入股的机会,甲、乙双方承诺将会尽力协助丙方完成相应的调查和谈判工作,并促使丙方最终与探路者公司签署相应的投资入股协议,完成对探路者公司的投资。

丙方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在甲、乙双方的协助下与探路者公司进行投资入股的商
务谈判。

当丙方完成与探路者公司的谈判、签订入股协议并向探路者公司汇出出资款后,甲、乙双方按以下规定获得并行使购入丙方所持探路者公司部分股权的权利:
① 购入股权的比例:甲、乙双方各自有权购入丙方本次投资入股所获得探路者公司股权总额(占探路者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15%)的12.5%,合计丙方本次投资入股后所持探路者公司股权总额的25%(占探路者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3.75%)。

② 购入的价格:甲、乙双方各自的购入价格均为按照丙方本次投资入股资金金额
12.5%的比例(合计为25%)计算的原始投资成本加上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该等资金成本。

③ 行使购入权的期限:甲、乙双方应在丙方完成对探路者公司的投资入股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购入权,该等权利在此期限内为不可撤销的。

④ 行使购入权的方式:在上述期限内,甲、乙双方各自认为合适时,就可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丙方,行使购入权。

丙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即应与甲、乙方或甲、乙方各自指定的第三方签订探路者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并在该等协议签署的三个工作日内,会同前述股权受让方通知探路者公司,并促使探路者公司完成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工商变更登记、股权托管中心的变更登记。


2008年4月17日,曾以刚向力鼎投资发出《行权通知》,要求按《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行使全部权利,但因其自身现金不足,分别指定高银珍受让力鼎投资所持有的其增资后探路者有限公司1.3911%的股权,指定李宇辉受让力鼎投资所持有的探路者有限公司增资后0.4839%的股权,上述股权合计占力鼎投资增资后的探路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875%。

该《行权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本人和李宇辉与力鼎投资于2007年12月29日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本人现正式通知贵司,本人将全部行使合作协议书规定的在本人名下的全部权利,分列如下:
① 由本人指定的高银珍(身份证号码为:432426************)向贵司购买占贵司投资探路者公司所得股权总额之9.2742%的相应股权(占2008年2月28日止探路者公司总股本的1.3911%),购入价格合计人民币贰佰玖拾叁万柒千玖佰陆拾贰元伍角整。

② 由本人指定的李宇辉(身份证号码为:510102*********)向贵司购买占贵司投资探路者公司所得股权总额之3.2258%的相应股权(占2008年2月28日止探路者公司总
股本的0.4839%),购入价格合计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壹千玖佰元整。

本通知不可撤销,自其送达贵司之日起,本人根据合作协议书拥有的相关认购权利即转由上述两人按上述比例行使。

在该等工作完成后,本人拥有的该等权利即行终止。


2008年4月18日,力鼎投资与高银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甲方将自己持有的探路者有限公司截至2008年3月30日止占注册资本1.3911%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该等股权对应北京探路者公司2008年3月30日注册资本1176.47万元中的163,658.74元。

甲方承诺并保证该等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受托管理等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依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购入该等股份的价格为按照甲方初次投资入股北京探路者公司的资金金额以9.2742%比例计算的原始投资成本加上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该等资金成本。

① 因甲方原始入股北京探路者公司的金额为3100万元(人民币元,以下同),所以乙方本次购买的股份本金为287.50万元。

②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12月21日规定,六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
6.57%(年率)。

按占用四个月期限计算,本次股权购买价格中包含的资金成本总额为6.29625万元。

因此,乙方本次购买的股份总价款为293.79625万元。


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注册资本单位17.95元(2,937,962.50元/163,658.74元)。

根据中信银行上海虹桥支行汇划贷方补充报单以及2008年4月23日力鼎投资向探路者有限公司出具《股权转让执行通知》,高银珍的股权认购款已于2008年4月21日到达力鼎投资的账户。

2008年4月18日,力鼎投资与李宇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甲方将自己持有的探路者有限公司截至2008年3月30日止占注册资本0.4839%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该等股权对应北京探路者公司2008年3月30日注册资本1176.47万元中的56,929.38元。

甲方承诺并保证该等股权没有被质押、冻结、受托管理等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购买该等股权的价格:依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购入该等股权的价格为按照甲方初次投资入股北京探路者公司的资金金额以 3.2258%比例计算的原始投资成本加上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该等资金成本。

① 因甲方原始入股北京探路者公司的金额为3100万元(人民币元,以下同),所以乙方本次购买该等股权的本金为100万元。

②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12月21日规定,六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
6.57%(年率)。

按占用四个月期限计算,本次股权购买价格中包含的资金成本总额为2.19万元。

因此,乙方本次购买该等股权的总价款为102.19万元。


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每注册资本单位17.95元(1,021,900.00元/56,929.38元)。

根据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进账单以及2008年4月23日力鼎投资向探路者有限公司出具《股权转让执行通知》,李宇辉的股权认购款已于同日到达力鼎投资账户。

至此,曾以刚的股份购入权全部行使完毕。

高银珍、李宇辉、曾以刚彼此之间无关联关系,三者之间也无委托持股等代持情形。

李宇辉、曾以刚、高银珍与公司和力鼎投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针对上述事项,尚公律师认为“曾以刚、李宇辉和高银珍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保荐人认为“曾以刚、李宇辉、高银珍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③审议通过了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冯铁林、于惠海、肖功荣、廖红涛、伍松林、韩涛、尹亮、张成、孙红、李质辉、盛晓舟、范勇建等12名新股东及石信、李小煜、李润渤等3位原股东以货币方式向探路者有限公司增资1,405.00万元,其中:79.976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余额1,325.02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后,探路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256.446万元,股东人数增至23人。

上述自然人新增出资占探路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56.446万元的6.37%。

本次增资主要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在上述增资对象中,冯铁林、伍松林、韩涛、张成、范勇建当时和目前均为公司高管;盛晓舟、李质辉为公司的骨干员工;于惠海、肖功荣、廖红涛、尹亮、孙红等五位股东不在公司任职。

为了保持公司高管队伍的稳定,并激励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股东同意冯铁林、伍松林、韩涛、张成、范勇建、盛晓舟、李质辉等7人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股份;于惠海、肖功荣、廖红涛、尹亮、孙红等五人均在当地拥有较丰富的人脉资源和销售网
络资源,其中,肖功荣还是公司高管周敏的母亲,公司股东经研究同意该等五人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增资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2008年1月份力鼎投资对探路者有限公司增资时,其对公司估值为20,667万元,在该次估值的基础上,加上本次增资的1,405万元,对探路者有限公司的估值为22,072万元。

上述自然人1,405万元出资占增资完成后探路者有限公司6.37%(1,405万元/22,072万元)的股权,对应增资后注册资本1,256.446万元中的79.976万元。

增资价格为每注册资本单位17.5677元(1,405万元/79.976万元),高于2007年末探路者有限公司每注册资本单位的股东权益3.07元(3,066.53万元/1000万元)。

本次12名自然人向公司增资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力鼎投资增资公司时的增资价格计算方法一致,同时,由于力鼎投资增资时间早于本次增资三个月,故本次增资价格略高于力鼎投资的增资价格。

2008年4月21日,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投资方肖功荣、廖红涛、冯铁林、于惠海、伍松林、韩涛、尹亮、石信、李润渤、李小煜、张成、孙红、李质辉、盛晓舟、范勇建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京信验字【2008】011号)。

根据该验资报告,上述15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合计1,405万元,其中:79.976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余额1,325.02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08年4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区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14004579973。

本次除注册资本变更以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项目未发生变化。

该12名自然人中除在公司任职以及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冯铁林、伍松林、盛晓舟等股东外,于惠海、肖功荣、廖红涛、尹亮、孙红和李质辉等6名自然人股东的情况如下:
①于惠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吉林市外贸集团进出口公司体育及户外运动纺织品业务部,现任职于吉林市吉康糖酒经销有限公司;
②肖功荣,1949年出生,高中学历,曾任四川省广安县大安镇大碑小学教师、西南石油地质局第二物探大队小车大梁厂采购员,现从事服装批发及零售业务;
③廖红涛,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曾任职于玉柴机器股份公司,现为服装及体育用品个体户;
④尹亮,1960年出生,大学学历,曾任北京曙光电机厂电机设计职员,航空航天民品总公司产品经理,并先后在航空工业总公司、中航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第一集团公司任职,现任职于通用飞机公司从事非航空民品管理工作,2003年-2006年曾投资中信国安天下第一城度假酒店;
⑤孙红,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曾任甘肃酒泉兴达塑料制品厂业务主管、销售经理,现任北京京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区域经理;
⑥李质辉,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高中学历,曾任职于福建梅峰厂,2000年5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物流部。

于惠海、廖红涛、尹亮、孙红、李质辉等五位股东出具《声明及承诺》和《确认函》,确认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

肖功荣出具《声明及承诺》和《确认函》,确认除与公司副总经理周敏为母子关系外,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

周敏出具《确认函》,确认除与肖功荣为母子关系外,与于惠海、廖红涛、尹亮、孙红、李质辉5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也出具《确认函》,确认除公司高管周敏系股东肖功荣之子外,周敏与于惠海、廖红涛、尹亮、孙红和李质辉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与于惠海、肖功荣、廖红涛、尹亮、孙红和李质辉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盛发强 5,348,717.7742.5702
2 王 静 2,400,000.0019.1015
3 力鼎投资 1,544,111.8812.2895
4 蒋中富 700,000.00 5.5713
5 李润渤 461,383.00 3.6721
6 石 信 458,199.23 3.6468
7 王冬梅 300,000.00 2.3877
8 李小煜 284,150.00 2.2615
9 肖功荣 199,234.00 1.5857
10 廖红涛 199,234.00 1.5857
11 高银珍 163,658.74 1.3026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2 高 红 150,000.00 1.1938
13 李宇辉 56,929.380.4531
14 范勇建 56,917.000.4530
15 冯铁林 51,225.000.4077
16 于惠海 48,373.000.3850
17 伍松林 45,533.000.3624
18 李质辉 28,471.000.2266
19 韩 涛 14,235.000.1133
20 尹 亮 14,235.000.1133
21 张 成 14,235.000.1133
22 孙 红 14,235.000.1133
23 盛晓舟 11,383.000.0906
合 计 12,564,460.00100(五)探路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探路者股份公司
2008年6月14日,探路者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第5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同日,探路者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探路者有限公司以截止2008年4月30日经立信会计师审计(信会师报字(2008)第80041号《审计报告》)的公司净资产74,878,269.03元,按1: 0.66775048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股本总额5000万元,剩余金额24,878,269.03元列入资本公积金。

2008年6月26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08)第80046号)。

2008年6月29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并审议通过股份公司成立相关事宜。

2008年7月11日,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04579973;法定代表人:盛发强;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305室;经营范围: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服装、帐篷、睡袋;销售登山器材、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五金、交电、鞋帽、背包;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普通货物运输。

股份公司设立后股东持股比例未变,其持股数量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注册资本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盛发强 21,285,09742.5702
2 王 静 9,550,75019.1015
3 力鼎投资 6,144,75912.2895
4 蒋中富 2,785,647 5.5713
5 李润渤1,836,050 3.6721
6 石信1,823,415 3.6468
7 王冬梅1,193,833 2.3877
8 李小煜1,130,750 2.2615
9 肖功荣792,848 1.5857
10 廖红涛792,848 1.5857
11 高银珍651,291 1.3026
12 高红596,915 1.1938
13 李宇辉226,5490.4531
14 范勇建226,4980.4530
15 冯铁林203,8500.4077
16 于惠海192,5000.3850
17 伍松林181,2000.3624
18 李质辉113,3000.2266
19 韩涛56,6500.1133
20 尹亮56,6500.1133
21 张成56,6500.1133
22 孙红56,6500.1133
23 盛晓舟45,3000.0906
合计 50,000,000100(六)力鼎投资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的转让
根据2007年12月27日力鼎投资和探路者有限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2007年12月29日,李宇辉、曾以刚与力鼎投资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以及2008年4月17日曾以刚出具的《行权通知》,2008年4月18日,力鼎投资分别和高银珍、李宇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探路者有限公司1.3911%的股权转让给高银珍,0.4839%的股权转让给李宇辉。

该行为完成后,曾以刚的购入权已行使完毕。

李宇辉因资金原因,2008年7月11日前未要求行使探路者有限公司1.875%的股权购入权。

2008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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