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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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了做好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依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管理依据
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省环境保护法规,严格执行IS014000《环境保护体系》,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开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1.3总体目标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管理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水保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规定。

沿线、周边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沿线的水体、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努力建设成优质、平安、绿色、和谐的工程。

第二章组织管理
2.1建设单位职责
公司各项目部负责对施工期的环水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施工期环保监控措施的组织实施,调查处理施工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

2.2设计单位职责
要执行《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把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按照“三同时”原则纳入到设计当中,凡是有可能造成环境和水土资源破坏的工作,都应在设计中提出对策和措施。

设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负责落实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2.3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者和责任者,负责项目建设中环水保措施和设施的落实。

2.4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负责监理管段内的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环水保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环保专业监理,依据环保措施要求和环保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监理管段内大型临时工程、取弃土场、主要施工营地和道路以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环保专业监理;检查主体工程的施工环保监理效果,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检查落实。

第三章各阶段管理工作
3.1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环保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水保行政主管
部门有关环保、水保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对上岗人员的环保培训教育工作;落实施工现场环水保管理专职人员及其责任。

(2)监理单位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以及公司环水保工作管理要求,单独编制环水保监理实施细则。

(3)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类型、施工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现场环水保施工作业指导书》,下发各施工作业队伍;施工单位内部各级之间必须签订有明确环保措施和环保目标的《环水保责任书》将环水保工作纳入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范畴。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要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提出明确和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临时设施开工前应填报“环水保护措施报审单”,报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要有明确的环保方面的批复意见,不符合环水保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得批准施工。

3.2施工阶段
(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组方案组织施工,必须将环水保措施严格落实于施工的全过程。

不同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要相互配合,明确环水保责任,落实环水保措施。

(2)监理单位要将环水保监理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内容中。

特别是各环境敏感点和重点工程施工环保措施的检查力度,对施工中存在的环水保问题,要及时下发《环水保监理通知书》整改合格后,签发《环水保整改验收单》。

除监理工地例会外,可根据现场需要,组织召开环水保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环水保问题。

3.3工程收尾阶段
(1)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施工临时设施的环境恢复工作,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2)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提出《环水保监理报告》,系统分析总结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3)工程完工后,公司组织开展环水保内部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正式撤离现场。

环境验收的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环水保设施设计方案。

第四章考核
4.1 公司各项目部将环保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公司和公司各项目部将结合日常、季度和年度综合检查或不定期的专项抽查,对各参建单位的环水保工作进行考核。

4.2施工中凡发现有违反环水保有关规定的施工单位和环水保工作监理不力的监理单位,公司将视其程度进行通报批评。

4.3未能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环水保管理规定、环保水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公司将视其程度,在相关考核评比活动中予以扣分。

第五章附则
5.1 本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2 本管理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及公司发展实际情况,
由工程管理部适时修订。

附件:1.环水保措施报审单
2.环水保监理通知书
3.环水保整改验收单
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附件1
环水保措施报审单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施监—01)
注:本表一式两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2
环水保监理通知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施监—02)
注:本表一式两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环水保整改验收单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施监—03)
注:本表一式两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一、临时工程
临时工程的设置应优先考虑永临结合,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临时工程用地周边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范围及行进线路。

1.施工场地、营地:
⑴施工场地、营地的设置应尽量利用周边既有场地、永久征地;
⑵施工中应结合工序特点,对临时用地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地数量。

2.施工便道:
⑴施工便道要充分利用乡村既有道路、农用机耕路等;⑵便道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做到少占土地,少破坏植被。

3.取、弃土场:
⑴取土场取土前应将地表30-40cm的耕作层推到一侧临时堆放,完工后覆盖地表以利复耕;耕作层土壤的临时堆放应设置围挡措施。

⑵弃土(碴)场的设置必须取得国土、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同意;弃土应优先选择在临近的取土坑和低洼地;严格按照路基土石方调配方案,做好施工组织安排,避免因不合理施组导致弃土弃渣数量的增加,必须严格执行“先挡后弃”的原则,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工作。

⑶外购土方时,应与当地政府协商,签订正式的购买商品土协议,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

二、水土保持
1.施工征地范围内林木的砍伐要遵循审批制度,严禁乱砍乱伐。

2.临时工程的修建不得切割或阻拦地表径流。

3.桥梁桩基钻孔弃渣应及时清运至弃土地点,避免堆弃河滩或侵占河道。

4.弃土作业必须先挡后弃,并避免弃渣外溢。

5.基坑的开挖、路堑开挖、路基填筑临时弃渣堆放等要做好截排水措施和坡面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⑴施工营地设置应远离水体边缘;含有害物质的施工物料不得堆放在河流、沟渠等水体附近。

⑵桥梁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石油类污染物排入水体;桩基钻孔施工产生的泥浆,经沉淀分离后,沉渣外运弃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废水重复利用或用于场地、道路的降尘和绿化。

(3)施工生活污水要设置污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降尘或绿化。

2.固体废弃物管理:
⑴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机具、配件、包装物及各类固态浸油废物等,应集中收集、封装,运至垃圾场进行处理或回收利用。

⑵生活垃圾应统一分类(可降解和不可降解)收集,及时清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
⑴施工场地、道路应定时洒水,防止施工扬尘对地表植被和农作物产生不利影响;城市区域施工场地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对施工车辆轮胎及车外表进行冲洗,确保城市道路清洁。

⑵运输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或土石方时,运输车辆应装料适中,并采用蓬布覆盖严密。

⑶施工场地、营地四周应采用围护措施;城市地带的施工场地裸露地表或集中堆放的土方表面,应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4.噪声污染防治:
⑴临近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带的施工,要严格控制
机械作业噪声;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白天,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需要连续昼夜作业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进行夜间施工。

同时,要做好对周边居民的公告、宣传和沟通工作。

⑵施工车辆通过城区、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和减少鸣笛。

四、景观保护
1.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的范围以及走行线路。

2.施工临时设施布局紧凑,材料堆放整齐、场地整洁,道路平整,与所处环境(风景区、城市)景观尽可能协调。

3.严禁在景观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场,严禁随意铲除地表植被和林木;施工临时弃碴堆放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

五、环境恢复
1.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使用完毕后,应清除各类构筑物以及各生活、生产垃圾,平整场地,并采取土地复耕措施;硬化的施工场地应尽可能综合利用。

2.取土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做到随取随平整,周界规则;取土完毕后,利用保存的耕作层土进行土地复耕或进行植被恢复。

3.弃土场要做到顶面平整,坡面平、顺、直,并对弃土场顶面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或植被恢复。

4.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结束后,应加强对场地、便道以及线路两侧的绿化恢复措施。

5.对环境恢复中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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