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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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长财会[2008]507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6.03
【实施日期】2008.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长财会〔2008〕507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吉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长春市财政局制定了《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长春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长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会计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吉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春市财政局设立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并在全市定期评选表彰的基础上,负责向吉林省财政厅和财政部推荐全省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及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长春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未经长春市财政局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市性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活动一般每3年组织一次。
第三条各区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各市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等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下同)应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制定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在本地区、本系统评选表彰的基础上,负责向长春市财政局推荐全市及全省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工作。
第四条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