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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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
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文发[1999]576号)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民办学校可参照
执行。
第三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坚持为学生服务,
为学校师生生活服务为原则,必须由学校统一经营、统一管理。除部
办学规模较大的非义务段学校,在学校食堂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引进
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外,其他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形式承包经营,不得按社会化方式经营。
学校小卖部应纳入食堂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食堂规模较大,需要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管理
要进行公开招标,严禁暗箱操作、假招标等行为发生。要通过对应标企
业的资质审核、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等程序,仔细论证应标
企业提交的食堂经营方案的可行性,调查了解应标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
能力、资金保障能力、从业人员素质与社会信誉程度等。同时具有为师
生提供优质服务、不单纯追求经济利润经营理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
第五条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在学校财务机构
领导下的“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需设立由教职
工代表组成的后勤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会
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幼儿园可由家长参与)等人组成,简称食堂
膳管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明确财务负责人(可由学校后勤
负责人兼管)。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并指派具有一定财会业
务知识的人员为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
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
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八条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北省行政
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要建立健全伙食收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
保管、缴验、发放票据。要建立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
学校食堂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票据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
第九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帐户,食堂帐户指定用于食堂日常
收支,严禁将应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的收入及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项目
缴入食堂账户。.
食堂应建立独立的食堂帐户核算体系,正确核算伙食成本,按月公
布膳食收支帐目,按月上报财务报表。
第十条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不相容职务由不同的人员担
任。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做到钱账分管。
保管员负责物资验收并如实填制、及时传递“物资进(出)库单”,
登记好“物资数量明细账”,并负责所保管物资的安全完整。
出纳人员负责售卡(售票)的现金收取及物资采购的现金支付,按
规定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清楚,现金日清月结无差错,
透支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
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负责收支的核算,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的库存现金,核
对银行存款。会计记录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齐备,会计档案管理
规范。定月结算盈亏,并向领导反馈相关信息,提出相关管理意见。
食堂财务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食堂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
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包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最高限价。
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三章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十二条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
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第十三条食堂主要原材料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行集体采购制度。
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总务、财务、教师代表和小卖部经营人员参加
的进货小组。一般学校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
换;规模较大的学校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还可以根据学
校实际情况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逐步推行乡镇中心学校对辖区
学校实行成本价格物资配送制度。进货差旅费、装卸搬运费应控制在合
理的范围内,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四条建立物资采购验收登记制度。物资采购回来后由物资保
管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
员在学校自制的“材料入库单”上均签字认可后据以登记入账。完善物
资登记台账,对于米、面、油、肉、禽、水产品等重要物资要建立严格
的登记台账,详细登记物资采购时间、数量、批号、供货单位等相关事
项。
第十五条建立物资采购公开制度。定期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
数量、价格等填制“物资采购日报表”,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
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教职代会上或学校公开栏醒目位置予以张贴
公开。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主要
包括:
1.伙食收入。指食堂为师生和其他单位提供伙食活动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师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2.财政补助收入。由学校转拨给食堂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
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将预算内、外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拨入食堂,由财政资
金安排的食堂较大的维修和设备购置款项,直接在学校事业经费中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