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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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发扬“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学风,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别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学校类奖学金和社会类奖学金三种。

国家类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校类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优秀文体奖学金、国防生“长城”奖学金。

社会类奖学金是指由热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包括宝钢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镇泰奖学金等。

第三章奖学金的设置和评选

第四条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应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第五条在评定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获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在校试读者。

(四)拖欠学费者(个人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经学校审查合格者除外)。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按《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和《兰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其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成绩合格。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综合测评进行评选。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标准:

1.一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3%(基地班、隆基班为5%),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200元;

2.二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8%(基地班、隆基班为10%),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元;

3.三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12%(基地班、隆基班为25%),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八条科研创新奖学金

(一)科研创新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良好、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二)申请科研创新奖学金的学生,其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成绩合格。多人合作项目,申请人应为成果完成人的前三名。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审定可获得科研创新奖学金一等奖,奖励金额为2000元。

1.在国际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中获奖,或获全国“挑战杯”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者。

2.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或者其论文被SCI、EI等国际权威学术刊物收录。

3.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其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或获省、部级奖励,或有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4.参照以上条件,其他经学校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审定可获得科研创新奖学金二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

1.获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全国“挑战杯”竞赛三等奖,或获省级“挑战杯”竞赛一等以上奖。

2.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3.参照以上条件,其他经学校认定取得较突出成绩者。

第九条优秀文体奖学金

(一)优秀文体奖学金用以奖励在文娱、体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申请优秀文体奖学金的学生,其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成绩合格。

(二)在国家级以上大赛中获得前八名或三等以上奖项,经审定可获得优秀文体奖学金一等奖,奖励金额为2000元。

(三)在省级以上大赛中获得前六名或二等以上奖项,经审定可获得优秀文体奖学金二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

(四)参赛项目一般应为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省部级单位、省级相关主管单位主办的比赛,其中国家部委、国家行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视为国家级比赛,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性比赛或跨省的区域性比赛,以及省级主管单位组织的比赛均视为省部级比赛。

第十条兰州大学国防生“长城”奖学金的评选按《兰州大学国防生“长城”奖学金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社会类奖学金

(一)社会类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社会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确定。

(二)各学院范围内社会类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生处的指导和监督。学院须及时将社会奖学金名称、来源、奖项设立情况、评审办法和评审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学院社会类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院与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要求和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奖学金评定要求

(一)学校每年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学生申请各类奖学金,以班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严格按照规定和比例进行评选。学院学生工作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评奖的部署、指导、监督和汇总工作。

(二)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评奖名额、评奖程序和评奖结果公开。

(三)所有奖学金须由学生提供申请表、成绩单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申报。

(四)各种奖学金统一评定,统筹考虑。初评结果在上报学生处以前首先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广泛征求意见。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申诉,学院学生工作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负责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应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奖学金奖励办法

(一)学校类奖学金的获奖学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二)对奖学金和荣誉作如下规定: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类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兼得学校类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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