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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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五公开、十不准”“八条禁令”、“九严禁”的工作人员,严格按国家局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予以曝光。

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明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法规、规定的犯罪行为者,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依法追究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四、对吃拿卡要的工作人员,除责令退赔、道歉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五、工作人员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给被检查者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六、对乱收费、乱罚款、以代收罚、越权执法所得的经济效益,一律责令退回或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对出具伪证、徇私枉法的人员,一律要取消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由于部门领导直接原因产生的违法行政行为,要追究有关

领导者的责任,领导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九、执法人员利用票、费、证,在企业吃、拿、卡、要、报的违法行政行为,涉及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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