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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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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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讲义:抢劫罪的认定

司考刑法:事后抢劫

司考刑法:抢劫罪的责任要件

司考刑法:抢劫罪行为结构

1.“入户抢劫” 。

(1)“户”:是家庭住所。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的,不应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非法,即进入他人住所时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如果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户之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属于事后抢劫)。

(3)“入户抢劫”: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但在户内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到户外后实施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5)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为人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属于入户抢劫。

(6)共犯情形:在户外为入户抢劫者望风的,或教唆他人入户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与运营性。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一,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不要求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进行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

(2)明知是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运钞车里面装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而抢劫的,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否则,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1)多次:三次以上,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2)数额巨大: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责任形式:对重伤、死亡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2)因果关系:抢劫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中的任何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在事后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属于致人重伤、死亡。

(3)行为对象: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所有者、阻止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阻止自己取得财物的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

(4)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例1.下列情形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

(1)甲在抢劫后的逃跑行为致其他人死亡的。

(2)甲抢劫后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

(3)甲、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

2.下列情形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

(1)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的。

(2)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的。法律敎育网

(3)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的。

(4)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冒充:没有军人或警察身份而冒充军人或警察身份的,军人和警察相互冒充的,此种警察或者军人冒充彼种警察或者军人的。

特别提示:有观点主张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自己军警人员的身份抢劫的,也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

(1)“枪”: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2)“持枪”: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

(3)“持枪抢劫”:要求行为人必须显示或者使用枪支抢劫。

特别提示:

1.因携带枪支抢夺而成立抢劫罪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2.事后抢劫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枪支的,属于持枪抢劫。

3.以抢劫故意,使用枪支胁迫被害人喝下安眠药,在被害人昏迷后取走其财物的,属于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军用物资”: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

(2)“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3)责任形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如果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认识错误的理论处理。

【经典考题】

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破题要领]

本题考点有二:一是劫持汽车罪、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二是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甲、乙等人用枪控制司机,以实力支配、控制了长途汽车,危及公共安全,成立劫持汽车罪。A选项说法正确。

甲、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强取乘客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而且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因为长途汽车具有公共性和运营型,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B选项说法正确。

乙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乘客反抗,将其打成重伤,属于抢劫罪手段行为的内容,以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处理,不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C选项说法正确。

甲、乙等人在财物到手下车时,又打死司机的行为,应另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抢劫行为已经结束,甲另起犯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与抢劫无关,应当单独认定犯罪。当然,如果是在抢劫行为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杀害被害人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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