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保护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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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理由是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第二,认
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理由是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
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
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这属于一种折中观点,认为虽然
有些国际条约对风险预防原则有所表述,但内容不统一,对原则的适用产生不利影响,目前适用该原则的案例并没有直接使用风险预防
原则,而是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 and 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
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
美日欧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出于各自国家利益考虑。它们经济发展水平高,对生活质量要求高,所以尤为重视环境和生态建设,以防环境危害可能对其带来不利影响,这是它们开展环境外交最基本的意图。此外,近年来,随着全球对环保意识的加强,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环保产业受到各国关注,美日欧都试图在这一新领域中处于有利位置。这也是它们的基本意图之一。但是,日欧从其政治经济利益出发所表现出的环境外交战略意图却不同。对一向习惯于在世界上称雄称霸的美国而言,它绝不愿失去对环发事务这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领域的领导权。对日本而言,环境外交是其改善自身国际形象、从经济大国迈向政治大国的便利途径,同时也可促进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其作为资源匮乏国家的生态安全。对于与前殖民地国家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欧盟及其成员国而言,通过环境外交,可以更多地介入发展中国家的事务,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联系,有利于巩固和提高其国际地位,扩大国际影响。由于美日欧环境外交的战略意图不同,它们在推行环境外交的对象和内容上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第一,“霸权合作论”过于强调合作中的权力因素,主张合作是权力的产物,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首先,它将合作权威化。那些没有权力,或者没有比他国更大的权力的国家被剥夺了主动参与合作的资格。这意味着合作是大国强国的专利,从而暴露了这些理论“西方中心主义”的弊病。其次,霸权之下的合作仅仅是强权国家推行的形式,并不具有普遍性。美国学者海伦·米尔纳总结,国际合作有三种形式,即心照不宣或默契型合作、讨价还价型合作和强制型合作。霸权合作仅是其中的一种,而且随着国际政治民主化的深入发展,这种合作形式日趋式微。最后,霸权合作论可以解释部分合作的产生,但不能说明国际合作的持续发展。由于霸权合作论的这些弊端,有学者已经认为它完全失去信誉,不值一提。有美国学者认为霸权合作论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已经千疮百孔。其他学者呼吁,由于霸权合作论把权力的分配看作影响合作的关键变量,“我们亟需建构一个更有说服力的国际合作理论”,以适应国际关系的现实。
第二,“制度合作论”虽是目前解释力比较强的国际合作理论,但它也有不足之处:首先,它没有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即国际制度是如何产生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以功能主义方法阐述道:因为国家需要,所以建立国际制度。但这只是提出了国际制度产生的动机,而没有解释差异和发展趋势等重要内容。由于对自变量国际制度的这些论述先天不足,使得这派理论在解释因变量国际合作时捉襟见肘,存在许多漏洞。其次,制度合作论钟情的博弈理论过于简单化,注重结构性影响忽视博弈者的偏好序列和主观意识作用。最后,这个理论可以令人信服地解释国际合作的持续和扩大,但不能有力地阐明国际合作的产生:在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的关系上,究竟孰先孰后。
第三,“合作文化论”建立在哲学和社会学理论之上,在国际合作中充分展示人的能动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调合作是施动者和结果互动的产物。正是这些内涵导致其缺陷:首先,
研究国际合作理论缺乏一个客观标准,造成研究的混乱。在国家确定其身份和利益的过程中,国家的主观意识作用很大,其逻辑结果就是国家确认合作的标准千差万别。其次,没有限定的研究背景,建构主义一再强调“反复合作就会导致促进行为体合作的思维习惯”,可是,在动物界这个规律也成立。它没有解决人类社会中的合作与其他物种中的合作的区别。最后,将合作与某种国际无政府文化相联系,无疑是自缚手脚,限定了自己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