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信贷投向指引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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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信贷投向指引(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我行行业信贷偏好,有效引导行业信贷投向,优化行业信贷结构,防范行业信贷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在综合考虑外部市场环境、业务机会和我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将我行信贷行业分为积极增长类、选择性增长类、维持份额类和压缩类四类。

第三条本指引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特点和经营情况、同业对比、我行业务战略、行业违约率和利润贡献度等因素进行修订。

第四条本指引基于国标分类,结合我行业务特点、管理要求和风险偏好,将行业类别分为78个。

第二章总体信贷原则

第五条2010年我行信贷总体要求是: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有保有压、防控风险。

第六条我行信贷行业分布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行信贷风险偏好,作到科学合理、风险可控。

第七条对于国家重点投资领域、发展前景好、业务机会大的行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应抓住业务发展机遇,加大有效投放,扩大信贷规

模。加大对各细分行业内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第八条继续严格控制对“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的贷款及劣质企业的贷款。对于发展前景差的行业,应采取审慎的授信策略,控制信贷增幅并逐步压缩。对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和企业,以及任何行业中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企业不予新增授信,存量授信应尽快退出。对于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项目和企业实行“环保达标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新客户准入标准

第九条对于不同类别行业,实行差别化客户准入标准。

上述各类行业客户准入标准为最低标准,如具体行业信贷政策中已明确客户准入标准,适用二者中评级高者。

第四章主要信贷策略

第十条积极增长类

加强营销,加大有效信贷投放,提高市场份额,争取年信贷增幅超过全行平均水平和同业平均水平,2010年底行业信贷余额占境内机

构公司信贷比重应高于2009年底水平。

除行业中不具竞争优势、技术水平落后、经营效益差的企业外,对绝大多数企业可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在风险可控和符合监管及我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叙做各类信贷品种;制定相对灵活的信贷管理方案,适当优惠定价,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信贷份额;在筛选总行级重点客户、扩大授权、优化流程等方面将重点考虑。

第十一条选择性增长类

结合行业的地区分布状况和客户结构情况筛选行业重点地区和行业内优质企业予以选择性支持,年信贷增幅略高于全行平均水平,2010年底行业信贷余额占境内机构公司信贷比重可略高于2009年底水平。

选择的一般性标准是根据行业内客户在区域、市场、产品、技术、规模、效益、竞争力、相对垄断地位等方面的优劣势,适当加大对行业内优势企业的支持力度,审慎介入行业内劣势企业。在风险可控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提供各类信贷品种,合理确定信贷条件。

第十二条维持份额类

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慎重支持。行业信贷余额可以适当新增,但年信贷增幅应不高于全行平均水平,2010年底行

业信贷余额占境内机构公司信贷比重应不高于2009年底水平。

认真甄别行业内企业,对龙头企业可适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于行业排名处于中下游企业的存量信贷应逐步压缩,审慎介入行业内新进入企业;优先叙做贸易融资等风险度较低的信贷品种,审慎叙做中长期贷款;适度提高担保要求,争取追加优质企业保证和/或有效资产抵押;适度提高定价,加强对现金流和账户的贷后监控。

第十三条压缩类

严格限制新增授信,新增客户准入上报总行(总行级重点客户(授信A类)除外),电石、铁合金行业新增授信审批权限上收总行。严格控制信贷品种,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固定资产贷款(含固定资产项下贸易融资)审批权限上收总行。逐步压缩非总行级重点客户的存量信贷。对于上述行业中的总行级重点客户可进一步予以支持。

第五章行业信贷投向指引表

第十四条行业信贷投向指引(2010年版)积极增长类行业19个,选择性增长类行业32个,维持份额类行业23个,压缩类行业4个。

行业信贷投向指引表(2010年版)

*各大类内部行业排名不分先后

第六章部分热点行业信贷原则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继续列入“选择性增长类”,可适度提高信贷占比,但其中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比照“维持份额类”执行。

信贷原则:重点叙做住宅开发贷款业务,适度控制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积极支持超大规模全国性开发商,提高龙头企业信贷占比;进一步拓展省内排名靠前的区域性优质开发商;继续控制资金实力不强、土地和开发成本较高、开发经验不足的中小型开发商授信。除支持中心城市外,对于经济较发达、房价基数较低且相对平稳的地级市住宅开发贷款可适度增加支持力度。

严格落实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帐户封闭管理和按销售进度还款,控制贷款期限。强化公司业务部门与个金业务部门的联动,做好开发贷款与按揭贷款的衔接。

第十六条公路行业信贷,上调为“积极增长类”。

信贷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及其股东实力、项目区位优势、地方财政支持力度等因素,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大对高速公路骨干网的授信支持力度。

在借款人选择上,主要支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政府和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的综合性公路公司、以及其他总行级重点客户,或以其为实际控制人的项目公司。在地区选择上,优先支持具有交通区位优势或运输资源优势,承担枢纽作用,形成一定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地区,主要包括经济活动往来频繁、车流量相对较大的经济发达地区、

过境车流量大的交通枢纽地区以及具有丰富资源储备和交通运输需求的西部地区。

第十七条政府融资平台信贷,比照“选择性增长类”执行。

信贷原则:遵循商业化和差异化原则,区别对待,有保有压。要按照商业贷款方式运作,合理确定信贷条件,确保风险和收益相匹配。信贷资源优先满足重点支持和适度支持类城市重点项目和已开工项目的资金需求,对于非准入城市和县级市(百强县中前50名除外)从严控制新增贷款。

继续执行信贷比例和限额管理,适度控制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总量,防范集中性风险。审慎评估各级地方政府的承债能力,合理确定信贷规模。贷款必须明确用途,对应具体项目,增加风险缓释,加强专项监控,确保授信合规。加强对存量贷款的贷后管理,密切与当地政府联系,深入了解政府财政收支变化情况,督促政府及时落实还贷资金来源,切实防范融资平台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

光伏行业信贷,比照“维持份额类”执行。

信贷原则:结合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以项目合规和环保达标为基本前提,稳妥、理性、健康地发展光伏行业信贷。重点关注客户是否具有长期稳健发展的综合实力和长期核心竞争力,信贷客户应以有稳定供应链关系的龙头企业为主,审慎介入行业内新进入企业;信贷品种以贸易融资与短期信贷为主,探索供应链融资,审慎介入中长期项目信贷;重点支持光伏产业有规划的省份或具有光伏产业集群优势的地区。

风电行业信贷,比照“选择性增长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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