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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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本着依法、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进行受理。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性、技术性较强,需要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现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您,请认真阅读,了解并同意后签字确认。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为自愿的民事行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依法受理鉴定申请,请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积极配合,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应全面、真实,因提供的资料不客观真实而影响鉴定结论的,风险和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人按程序一经办理受理手续,所提交的复印资料由鉴定中心建立档案存档,不予退还。
三、工伤鉴定伤情范围以工伤认定书确认的伤残部位为依据;病退休(职)鉴定等以单位盖章填写的伤情范围为准;委托鉴定以委托方确认的伤情范围为准。超出确认范围的伤情不予鉴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被鉴定人伤情的现有状况依据相关鉴定标准进行判定,以前伤情及相关资料仅供参考,各项鉴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两项标准进行评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由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根据鉴定标准通过现场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无权定级。
六、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或者鉴定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当事双方可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七、工伤鉴定是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结论可能是一级到十级中的任何一级,也可能是未达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可能是完全护理依
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无护理依赖。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可能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未达部颁标准。再次鉴定结论较初次鉴定结论将会出现下列几种变化:升级、降级、维持原级,请申请人做好心理准备。
八、根据需要,鉴定专家可能会要求被鉴定人进行有关的检查或诊断,请予以配合。若有检查禁忌,请告诉鉴定专家。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由个人或单位承担。
九、除特殊情况外,自鉴定结束之日起,鉴定结论通常在30日内作出,具体时间在《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上已告知。鉴定结论相关信息将在有关媒体或场所进行公示,请被鉴定人予以支持和理解。
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鉴定结论无法按时、按规定作出的,责任由被鉴定人承担:
㈠无故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
㈡经查实冒名顶替的;
㈢提供虚假病历和医学检查材料的;
㈣未按医疗专家组的要求进行医学项目检查或补正材料的;
㈤不服从鉴定现场安排,侵犯他人隐私或扰乱现场鉴定秩序的;
㈥影响专家组作出鉴定意见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已详细阅读了解,我同意并自愿申请鉴定。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