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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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监督局发布
DB31
目次
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与定义 (5)
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6)
5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6实施要求 (1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水质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22)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6)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测定重铬酸钾-分光光度法 (28)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水质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31)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34)
前言
为保护公众健康,控制水环境污染物排放和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DB 31/199-1997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95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29项,第二类污染物66项。本标准对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污染物的监测及标准的监督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DB 31/199-1997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本标准对DB 31/199-1997的标准分级作了调整;
--本标准取消了DB 31/199-1997中第二类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
--本标准取消了DB 31/199-1997的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所有已建、在建和待建排污单位(或建设项目)执行同一标准;
--本标准取消了DB 31/199-1997中2个污染物项目,合并了3个污染物项目为1个项目,增设了19个项目;
―― 本标准对DB 31/199-1997中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了调整;
―― 本标准对DB 31/199-1997中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了更新。
DB 31/199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31/199-1997废止。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次修订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与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于200□年□月□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本标准自20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95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及其相应的监测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1.3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执行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4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不执行本标准。
1.5向本标准规定的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除1.3、1.4规定范围以外执行本标准。
1.6向本标准规定的特殊保护水域以外区域排放水污染物的除1.3、1.4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畜禽养殖业执行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执行GB 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执行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羽绒工业执行GB 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执行GB 2190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执行GB 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执行GB 2190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执行GB 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糖工业执行GB 21909《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执行GB 2152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工业执行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火工药剂工业执行GB 1447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兵器工业弹药装药执行GB 14470.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生物制药行业执行DB 31/373《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半导体行业执行DB 31/374《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1.7除1.3、1.6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污水时,第一类污染物执行本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 )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规范性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A
GB 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B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D
GB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