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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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规定,本会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为章程,并结合贵州省直属机关青联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贵州省直属机关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贵州省直属机关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贵州省直属机关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三条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积极团结和引导省直机关各族各界青年投身贵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省直机关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积极发展同其他青联的联系和友谊;为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贡献。
第四条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五条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会员与委员
第六条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省直机关各青年团体和青年联合会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会章程、细则并自愿申请加入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条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会员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省直青联的指定席位委员。
第八条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细则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缴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细则,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议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一条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会章程、细则,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青年在本会认真行使和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本会委员的年龄是18周岁至45周岁。
第十二条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请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细则、执行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四条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本会章程、细则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出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委会。
第十七条全委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委会的名额及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全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九条每届全委会任期内,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委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更替,并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他委员确需变更时,由其所在的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条全委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委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时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全委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全委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工作细则;
四、选举全委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召开全委会,召集并主持全委会。每届第一次全委会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审议下一届青联的名额和组成方案;
三、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本届工作报告;
四、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讨论和任免青联委员、青联常委、秘书长;
五、组织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任务;
六、执行省直青联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七、讨论和通过省直青联其它重大工作事项,行使全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若干次,会期由省直青联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由省直青联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秘书长列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主席会议的主要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