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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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建议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历程

远期结售汇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始于1997年。1997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这是首个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监管依据。1997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当时仅有美元一个币种,最长期限为4个月。随后,在2003年4月和2004年10月远期结售汇业务分别经历了两次扩大试点,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获准开办此项业务。

在之后的推广阶段,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满足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市场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扩大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实行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银行的内控和自律管理;放开交易期限限制,由银行自行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期限结构、合约展期次数和汇率。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允许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即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价由原来的一日一价调整为一日多价,并取消银行对客户的非美元货币挂牌汇价的价差幅度限制,以增强汇率定价机制的灵活性[1]。200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管理,允许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市场交易在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也就是说,远期结售汇签约时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这些举措进一步打破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限制和交易限制,赋予银行更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现状

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有271家中外资银行获准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其中,67家银行获准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48家银行获准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经营资格。除外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之外,上海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也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

截至目前中国银行远期结售汇报价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瑞士法郎、加元、澳大利亚元和英镑八种,期限涵盖一周、二十天、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和十二个月。另外有择期的交易方式,即不固定具体的交割日,在限定的时间内的任一工作日都可以交割。

由于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远期结售汇交易虽历经数年发展,但我国境内人民币远期的成交金额在2003年时仍不足90亿美元,仅为贸易总额的1.06%;2004、2005年不足贸易总额的1.3%,而国际上相应的比例则高达150%。再如2005年8月15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推出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品种,当天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只成交了2笔美元/人民币远期交易,期限分别为1个月和1年,当天再无其他银行达成交易。发展近一年后

也仍没有大的起色,2006年前两季度成交金额分别相当于 4.3亿美元和9亿美元,而境外NDF2005年交易金额已高达2500亿美元。

远期结售汇与即期结售汇相比业务量占比很小。以最早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交易量最大的中国银行为例,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远期结售汇交易额分别为115亿美元、86亿美元和43亿美元,而对应年份的即期结售汇交易额分别为1315亿美元、1521亿美元和1918亿美元,远期结售汇交易量不足即期结售汇交易量的十分之一。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一系列规范性及指引性文件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监管支持,打破了各种制度限制,但该项业务的发展仍较为缓慢,值得思考。经过分析和总结,发现制约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环境:利率平价理论缺乏成立的基础

众所周知,远期汇率的形成取决于利率平价关系,即远期汇率和即期汇率之间的汇率差额必须等于两种货币之间的利息差额。该理论的重要前提在于:资本自由流动、利率市场化、不考虑交易成本。远期结售汇市场的定价兼顾了利率平价与市场预期两方面的因素[2]。具体来讲,人民币远期结售汇的汇价计算方法是:首先根据抛补利率平价理论,远期汇率=即期汇率+(本币拆借利率-外币拆借利率)×期限,在计算上,外币拆借利率一般使用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 本币利率则采用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其次综合人民币离岸市场的远期汇率,取一个折中的值作为国内的远期结售汇价格。但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合理的人民币货币市场利率尚未形成,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的代表性不足,这样形成的远期结售汇价格和即期结售汇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偏离。在当前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下,远期结售汇汇价如果违背利率平价关系,就很有可能造成市场预期与管理者调控目标相冲突,从而产生无风险套利机会。

(二)参与主体: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远期结售汇业务自开办至目前已有十三年时间,但参与企业仍较少,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更是备受冷落。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长期以来由于人民币汇率保持相对稳定态势,汇率给企业成本和收益核算带来的不确定性较小,大部分企业根本没有汇率风险意识,致使相当多企业对汇率风险认识不足,从而使得作为锁定成本、保值避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现阶段尚未引起更多企业的关注。第二,在具有规避汇率风险需求的企业中,有的企业由于从未办理过远期结售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金融外汇知识匮乏,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规定、业务流程、风险程度等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由于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使汇率变动趋于复杂化,使得企业难以准确预测未来人民币汇率走势,因此企业均采取谨慎态度,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保持观望。第三,由于许多银行对远期结售汇业务未引起足够重视,宣传营销的积极性不高,使得远期结售汇业务在客户群体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有限。此外,由于远期结售汇业务专业性和操作性较强,目前各银行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业务经验,无法及时向客户提供有价值、有说服力的参考信息,给该项业务的拓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三)银行报价:缺乏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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