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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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例

某市某童装厂(以下用代号Y厂〉生产的“熊猫”牌童装在全省巳打开销路,产品供不应求。近年又接受了外贸公司的出口童装任务。Y厂为了保牌子,创声誉,依法取得了“熊猫”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久该市某服装厂派人前来与Y厂协商,要求有偿使用Y 厂的“熊猫”商标,Y厂考虑到某服装厂(以下称X厂)的实际情况,同意了X厂的要求,双方即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规定X厂每月生产五千件“熊猫”牌童装,主要供内销,合同期限五年•童装式样由Y厂提供,X厂使用“熊猫”注册商标,并在商标标明“A”字作为记号以示区别。被许可人X厂毎件童装付给许可人Y 厂二角,每月生产5000件,计1000元,Y童装厂每月派人去X 厂抽查质量两次。

合同订立后,头两个月履行顺利,后来X厂见“熊猫”童装在市珞上十分畅销,俱该厂每月的生产能力有限,生产5000件已经饱和,X 厂为了賺钱,未征得Y厂同意,偷偷地与附近五个街道缝纫组订立了加工合同Jna:好的童装,由X厂贴上“熊猫”商标,直接与一些贸易公司挂钩销售。同时,X厂仍按合同毎月生产5000件。过了一段时间,Y厂发现本厂的童装销势回落>而且接二连三收到消费者和一些经销商场来信,反映“熊猫”童装用料次,缩水串大,缝工粗糖。Y童装厂派人核查了退货,发现该童装既不是自己厂生产,又无字标记,当然也不是X厂生产。最后才査淸该产品是X广娄托几个街道缝纫组加工的。因而Y童装厂向X厂提出要

解除南标许可合同,X厂则提出合同有效期五年未满,街道缝纫组生产的脤装上未标明字标记。同肘承认自己让街道缝纫组加工是锥误的,愿意补偿Y厂的经济损失,Y厂不同意*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判令X厂承担Y厂的经济損失• •:〔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1>X厂与Y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因违反《商标法》第2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的规定应依法确_ 认为无效>

«)x厂与Y广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终止寝行;X广犮其秀ft街道缝纫组加工的童装一律不得使用“熊猫”商标,已使用收回拆除I对已售出无法追回的,其质量问题应由x厂承担,以上措施引起的损失,也应由X厂全部承担。

I c评析〕*

■筚案是一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祥可他人有偿使用丼注册商标专用杻是商标注册人的一项基本靼利q《商标法》第跗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坶商标均商品质暈。双方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离fe法实施细则》第35条瑪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埘_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梘关存聋,由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商标局

备案。但本案中T厂与^厂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既未向商标局备案,也未送当埤工_郎门存耷*违反了《商标法》和《商坛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x厂使用Y厂的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其行为也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因而应确认该食同禾珅。余同裨%认无效后,应消除该合同的影响,合同应当终止。对厂及其委托街道缝纫组加工生产的童装上的“熊猫”商标应予以彻底淸除,不得再使用“熊猫”商fe,而应改用其他商标,ft妈产生的极朱应由责任方X厂承担,当然对于已流入市场的使用

“熊猫”注册商标的童装的质量问题,也应由X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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