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三资”财务监督管理,现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立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二、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村(居)委会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分账管理。
三、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村(居)委会财务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四、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
五、村社分账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按现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由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建账核算。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维持现有乡镇委托代理关系。
六、每个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只能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七、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目前财务管理方式。
已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均应实行村社分账。
八、行政村的组一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0月25日——结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福建省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 福建 省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财 务 公 开 民主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在 全 省范 围 内进 一 步 规 范 村 级 财 务 公 开 和 民 主管理 的工 作 ;2 0 0 1 年 3月 1 1 3 起施行 《 福建 省村
置不合理 、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日益成 为人们关
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全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进一 步规范 化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2 0 0 3年 1 O月 ,印发 了 《 福 建 省村 集 体 财 务 管 理 暂行 规定 》,对 村 集 体
财务 的管 理 、审计 监督 、财 务 公 开等 方 面 进行 具 体 的规 定 。2 0 0 4年 1 月 7 日,上 级下发 《 关 于推动 农 村集 体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经 常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的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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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农村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即在镇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设立村级统一账户,每村的各项收入都要进入统一账户。核算中心严格执行“四个不变、三个不准”的原则(“四个不变”即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使用方向不变,“三个不准”即村集体资金不准平调,不准借支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各种费用)。取消各村在银行设立的所有账户,取消村会计、出纳岗位,在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其资金全部进中存放在会计核算中心为各村设立的账户上,由核算中心为各村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本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该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涉及本社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社集体资金在使用前需经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批后经委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镇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每次开展财务审核时,必须有80%以上成员到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当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财务审核,凡是发生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发现不合理开支不予报账的票据而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委存款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各委提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大额资金提取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单后方可提取。村组支付业务转账起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支付事项(支付个人押金、补助、报酬、福利待遇等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且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列明资金用途,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并于支取后3日内按照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上列明的资金用途到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票据审批程序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需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否则不予入账。
2024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00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村会计1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兴委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正文:----------------------------------------------------------------------------------------------------------------------------------------------------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监察部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1.村提留、乡统筹费;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集资款;5.土地补偿费;6.救济扶贫款;7.上级部门拨款;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4.招待费支出;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7.上交乡统筹费;8.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1.农户往来;2.内部单位往来;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4.银行(信用社)贷款;5.其他债权债务。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1日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8〕58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委办〔201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主要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负责。
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一、背景和意义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也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内容之一。
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对于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效能、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深入,村级财务管理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村集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资金流动性增强,财务管理任务日益复杂;另一方面,一些村集体财务管理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不科学等问题,一些村庄甚至出现了财务管理混乱、资金流失等不良现象。
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同时坚持科学规划、制度规范、信息透明、风险防范的原则,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三、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1.深化村集体财务管理改革。
要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制度建设,构建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体系,推行财务制度改革,完善财务管理规范,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2.加强村级财务人员培训和管理。
要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职责。
3.完善村级财务审核体系。
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核制度和程序,确保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违规操作和资金流失,加强对财务账目的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
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登记、评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村集体资产管理档案,确保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合理使用,提高村庄整体经济实力。
5.推进村级财务信息化建设。
要加快推进村级财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财务数据的电子化、网络化,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村组集体财务管理规定
村组集体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村组集体财务管理,保障集体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并与村民代表大会授权和监督下,由村组委员会执行。
二、基本原则1.村组集体财产必须用于村组公益事业,禁止挪用、私分。
2.计划严格、预算合理、决算公开。
3.公开透明,村民代表参与管理。
三、财务管理机构村组委员会为村组集体财务管理的最高机构。
设立村组财务管理委员会,由村组委员会决定,主要负责集体财务的管理、审计、监督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四、财务收支管理1.资金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存入村组集体账户中,禁止私开账户,使用前需报村组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2.财务收支登记:村组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需经过培训后管理收支登记,做到每笔收入、支出必须有凭证,每月进行一次集体财务汇总。
3.预算管理:村组需每年制定集体收支预算,列出各项支出,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4.资金保管:村组集体资金由财务管理委员会委派专人保管,三人以上进行签字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财务管理要求1.每月进行一次财务报告,公示财务状况。
2.满足专项要求,按要求对公益事业进行必要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组织。
3.严禁挪用、私分,一经发现,按照村组公告的“处理挪用、私分集体财物决定”进行处理。
4.加强村组财务管理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能力,做到财务管理规范、专业。
六、财务监督凡是村民均有权请求查看村组集体财务的收入、支出情况,村组财务管理委员会要保证公示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公开财务情况。
七、附则1.本管理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组委员会表决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未提及的,按照国家、省、市、县的财务管理法规、规章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结语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维护村组财产安全,促进村组发展、增强集体经济活力水平,实现集体富裕和谐奠定了基础。
同时,集体财务管理要依据实际情况不断做细、做强,并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完善法规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们自愿组织成立的,以经营和服务为主要目的,依法合规经营的民间组织。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财务活动,落实财务制度,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纳税,依法申报财务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监督。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财务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主要职责包括:财务规划、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审核、资金管理等。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熟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特点,做到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或专职财务人员应当保守财务机密,遵守职业操守,谨慎处理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
第十五条会计制度应当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和程序,并规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制度应当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内容和表现形式,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及时。
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村委会:为了加强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支出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将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则1. 本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清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的。
2. 本制度适用于福清市各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村委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开展财务活动。
3. 特定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附属细则,但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财务管理责任1. 村委会主任是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中应起到领导和监督的作用,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严格遵守财务操作规程,对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村集体财务活动的情况。
3. 财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有关财务管理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4. 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支出情况的审核、审批应由审计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三、财务收入管理1. 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流转费、农产品销售收入等。
村委会应建立完善的收入登记制度,确保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财务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3. 村委会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村民公布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来源和用途。
四、财务支出管理1. 村集体经济支出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村委会应根据财务收入的情况,合理安排财务支出,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2. 对于特定资金的使用,村委会应严格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做好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 财务支出应保存好相关票据和凭证,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财务报告和监督1. 村委会应按照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收入支出总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并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2. 审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村委会和上级财务管理部门。
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村级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使村级组织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村级组织第二条村级组织是指村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会、团支部(含团总支、团委,下同)、妇代会、民兵营(连)等。
第三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
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四条全面推行"两推一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并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
有计划地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村挂职、任职,选调大专以上优秀毕业生到村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及时充实到村党组织领导班子。
对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可以通过选调、异村交流、下派等形式,配齐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第五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工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及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及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闽委组通[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及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8〕67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农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推行农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的意见》(闽委组综〔2008〕2号),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推进村务公开,力争年底前实现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或农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面达100%。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检查督导。
由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等部门组成督导组,适时到各地进行工作检查督导。
检查督导主要内容包括: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及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成立监管机构,有关部门是否各负其职;监管制度是否健全;实施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的地方监管系统是否建立;委托代理的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四权”是否改变;乡镇委托代理中心建设情况及账务处理情况等。
通过督促检查,抓好薄弱环节,促进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和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今年任务完成。
二、建立通报制度。
省里对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及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实行月通报制度。
县级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设区市;设区市农业局统计汇总后,于每月7日前将本辖区的情况上报省农业厅。
省里每月10日前将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强化基础建设。
各地要加强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建设,保证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可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在编的会计人员。
村级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村级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村级财务管理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通过案例研究梳理了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村级财务;财务管理;财务制度;财务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广大基层干部与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因此,分析和研究村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以及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结合2012—2013年在A村负责集体“三资”管理检查的工作实践,探讨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 A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A村是一个山区乡村,其2013年1—9月的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A村财务数据明显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2012年A村财务总收入为72万元,而2013年1—9月的村财政总收入不足49万元,其中管理费用3.8万元,而其他支出与杂项支出则均高达26.4万元,占总收入的54%。
高额杂项支出资金流向值得探究。
第二,A村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49.1万元,却出现现金赤字38.7万元,不符合常规。
因此,有必要透过这些数据,对A村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通过财务资料审核、入村调查、询问等方式,笔者发现A村财务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村级集体会计科目核算。
农村新审计制度对一系列收支往来科目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村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支出,包括照顾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支出、计划生育支出等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到了年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本年福利费超支数,经批准后转入“公积公益金”科目。
而A村这方面的支出全部计入了“其他支出”科目。
(2)入账的原始凭证不规范。
用自制的付款证明单来代替外来凭证,如2013年8月购入茶叶2斤×490元/斤=980元,2013年9月购入茶叶3斤×415元/斤=1245元等;使用存根联或提货单入账,如2013年6月购路灯2500元;有的凭证要素不全,多张发票无经手人或证明人,有部分单据关键要素模糊,其金额只有一个总数,无分项目的明细,经不起推敲,如2013年3月支付环境卫生治理费5000元,无领款人,且无明细附件资料。
2024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关于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正式通知各村(居)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确保村级财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入管理规定(一)明确收入范围: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扶贫救灾款、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暂收款项、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一切货币资金来源,均视为收入进行管理。
所有收入必须全额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二)规范拨款流程:属于镇财政、镇财务室下拨的款项,应由财政所、财务室直接划拨至经管站的“村集体资金专户”。
各中心(站所)拨付给村(居)委会的费用,同样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严禁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村(居)委会,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现金管理:对于其他以现金形式结算的款项,村级报账员必须在收到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缴至镇经管站的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费用管理规定(一)坚持量入为出:村级费用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营、生产、建设、公益事业及专款专项等支出,原则上取消村级招待费。
(二)确保凭证合法: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
对于日常开支中无法取得票据的,应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制定的《会泽县村级会议(接待)费用报销单》,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后方可入账。
三、村级财务工作流程(一)收入流程:1. 直接转账至村集体资金(经管站)账户。
2. 以现金形式收到的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缴至村集体资金专户。
(二)支出流程:(具体流程略,因原文未详细列出)(三)审批流程:1. 村级自有经费:根据支出金额的不同,分别设定不同的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支出都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24修正)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两项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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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闽委办[2003]70号2003年10月20日)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五、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六、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
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七、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
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
八、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九、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十、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
十一、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十四、村组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应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
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
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
村级组织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5倍。
目前低于上项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高于这一标准,并由农民直接负担的,要适当调减;不是由农民直接负担的,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以保持不变,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十五、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
各县(市、区)可据此区分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情况,制定各村村级组织书报费支出限额档次。
十六、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
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
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
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
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
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安排就餐。
十七、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
村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村级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协助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
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村级组织的会计凭证,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才能入账归档。
十八、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
(四)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公布。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
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或有关部门反映。
村级组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九、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二十、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
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