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效益优先,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按照依法、有序、廉洁、高效的要求,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视同财政资金的所有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组织的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

(二)自行组织的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10万元(含)以上,以及10万元以下涉及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定点采购、政采云等)执行;10万元以下除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外,不执行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集体决策,按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采购各方职责
第五条采购涉及所有处(室、局、中心)(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采购预算编制,需求制定与采购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采购文件复核;合同签订、采购验收与资产管理等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是厅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负责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图的制定。

(二)负责审核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标书、合同等涉及财务的事项)以及采购预算、采购计划考评、采购资金支付。

(三)负责采购除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起草与签订,评价代理我厅采购事项的代理机构。

(四)负责审核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采购计划调整、采购方式变更等。

(五)参与机关纪委对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机关纪委是采购纪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厅机关各类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厅机关采购监督小组开展对各类采购的招投标程序进行监督。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追究责任。

第八条政策法规处负责采购过程的政策法规把关,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供采购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负责对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文本(标书、合同等)进行法律和规范性审核。

(二)参与机关纪委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机关服务中心作为采购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配合财务与资金运用处管理本厅采购业务,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图的草拟工作。

(二)具体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月度采购计划及相关备案工作。

(三)配合财务处选定除政府集中采购以外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

(四)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购过程,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五)具体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本厅采购执行情况和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年度采购分析报告等。

(六)具体负责整理汇总采购文件及归档。

第十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把关。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

(三)负责提出采购项目业务和技术指标需求,编报年度采购计划。

(四)负责拟定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和参与评标业务。

(五)参与项目代理机构服务的评价。

(六)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签订手续与履行。

(七)负责办理采购资金支付申请,项目结算。

(八)负责落实采购项目的技术验收。

(九)负责编报采购项目绩效目标,编报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十)负责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定,并对采购方式合理、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采购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进行编制,各采购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规范编制纳入采购范围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编制有年度部门预算但没有编制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先申请追加采购预算,说明理由和资金来源,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才能启动采购。

未编制部门预算的,应先按预算管理要求申请同时追加部门预算和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批复后,所有采购项目,要严格执行事前申请及计划编报程序,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编制采购计划,强化采购计划性,按月或按季度实施采购。

同一概算和规划设计的工程
不得拆分采购,同类货物在同一预算年度内不得分拆采购,同一类型的服务在同一预算年度内不得拆分采购。

第四章实施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启动申请。

(一)年度预算下达后,采购单位启动采购事项申请和采购计划编报,明确对应的采购预算、采购内容、采购规格或要求、采购类型、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等,附采购计划表等。

(二)采购启动申请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采购单位经办人发起采购启动申请,处室负责人审核采购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机关服务中心接到采购需求部门采购启动申请后,初审岗、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

3.财务与资金运用处预算管理岗初审、复核岗、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资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4.分管业务厅领导1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事项的业务风险进行整体把控并审批。

5.机关服务中心收到通过审批的采购启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计划上报财政厅。

第十五条采购方式的选择。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定点采
购、政采云等)。

根据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委托代理机构管理。

(一)建立自然资源厅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库。

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每2年由机关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15至20家采购代理机构,与其签署为期2年的服务协议,约定代理费费率,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委托代理机构选定。

采购项目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由采购单位申报,从厅内控信息系统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选定,并去函通知选定的代理机构,确认代理事项和具体要求。

(三)委托代理机构评价。

采购单位在项目委托代理服务结束后,针对本项目情况对代理机构服务进行评价,机关服务中心汇总评价情况,每年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进行综合评定,对评定为不合格或当年度被选中但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无法提供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在当年停止选用并解除代理合同。

第十七条采购文本管理。

(一)除下列情况外,需在采购前编制采购文本并执行审核程序。

1.自治区财政厅规定当年执行定点、协议、批量采购的项目。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即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

(二)采购文本确认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采购单位在采购计划报财政厅备案后,向代理机构提交采购需求相关材料,由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初稿,采购单位负责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采购文件相关技术规格要求或服务要求、与立项环节所提需求相一致,评分标准中技术层面能够准确反映业务实际需求。

2.采购单位初审的采购文件文本提交给政策法规处、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机关服务中心、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查。

3.政策法规处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书》。

政策法规处初审岗、政策法规处负责人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确保采购文件不存在违反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或对我厅权利可能造成损害的条款。

4.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初审岗、复核岗、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人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采购文件符合财经纪律要求,支付条款及支付条件风险可控。

5.机关服务中心初审岗、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采购文件不存在违规设置投标门槛和排他性等违反国家、自治区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

6.分管业务厅领导审定。

一般项目及300万元以下重大项目采购文本由分管业务厅领导审定;300万元及以上重大项目的采购,以及报经财政厅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分管业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文本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采购过程管理。

(一)采购过程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由采购代理机构、机关服务中心、采购单位代表、采购监督代表参与。

(二)委托代理采购过程管理。

采购人代表、采购监督代表的选择,实行回避制度。

采购项目开标前1天,由采购单位指定参与现场采购的代表,采购人代表需充分掌握采购项目对应的业务技术需求。

并联系厅机关纪委确定前往采购现场参与监督的代表。

凡参与采购的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不得参加该项采购工作。

监督代表由机关纪委从监督小组成员中派出,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告。

采购人代表、监督人不得违反现场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行采购过程管理。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10万元(含)以上,以及10万元以下涉及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由采购单位组成采购小组,机关服务中心、采购监督代表参与。

自行组织的采购如需聘请专家评委参与,由采购单位商机关服务中心从财政厅专家库或厅本级专家库中抽取,报分管业务厅领导审定。

10万元下除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外,由采购单位按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中标供应商评定。

(一)政府采购项目,由委托代理机构按程序推选中标供应商。

定点协议类的采购,需严格按自治区财政厅要求,从当年定点协议供应商目录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

(二)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组成的采购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确保中标供应商评定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合法。

第二十条采购结果确认。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采购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自行组织的采购,采购结果由采购单位确认。

(二)采购结果确认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采购单位经办人获得采购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确认无误后发起采购结果确认申请,处室负责人进行审核。

2.采购监督人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过程不存在违规操作,候选中标供应商与评标现场即时公示结果一致。

3.分管业务厅领导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由办公室机要室(用印岗)盖章,采购单位将盖章后的中标结果交代理机构对外公示,自行组织采购的结果由采购单位在厅内对外公示。

第二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处(室、局、中心)按程序发起合同签订审批,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合同订立2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机关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购跟踪及支付管理。

采购单位必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符合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等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办理款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采购验收管理。

(一)验收的组织。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通用类货物由采购单位商机关服务中心组织;购买服务类、专用设备类由采购单位组织;工程类、重大项目有专门验收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办理。

(二)没有专门验收办法的项目,采购单位要成立验收小组。

从自然资源厅采购验收成员中抽取3人及以上单数成立本项目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成员严格执行回避程序,参与本项目采购监督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验收小组。

(三)验收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采购标的为货物的,验收人需确认货物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等均满足要求,在货物明细单上签字确认。

2.采购标的为服务的,验收人需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核查成果文件和服务证明文件。

3.采购标的为工程的,验收人会同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四)验收结果的公示。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全厅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项目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采购单位或者采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