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重点法律问题和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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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的 若干法律问题
2 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 1、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 2、合同的履行 • 3、租赁物的物权保障 • 4、合同的解除 • 5、违约责任与司法救济
2.1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及认定
• 有效要件: • 无效情形:出租人的经营资格?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许可?
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 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风险负担规则与起租点 •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承担
交付前——出卖人 交付后——承租人 •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承租人
第八条:出租人处分租赁物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 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 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 2014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
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 (银法[2014]197号)第三条: •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各政策性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资金融出 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 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 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登录融资租赁登 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避免 抵押物、质物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而 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
•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 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 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支付的;
•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承租人可解除的情形 •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
认定无效后租赁物的归属与处理
• 合同有效,但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形
——司法认定融资租赁关系考量因素
2.1.1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 第一条(法律关系的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 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租赁 物的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人的索赔权的; •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
索赔权的。 • 合同法240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十九条:瑕疵担保责任——免责与例外
合同法241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出租人根据承 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 关的合同内容。 • 第244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 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 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 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解除后果的释明 •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 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 争论、涵义与应对要点
第十五条: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
•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 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 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赁物折旧情 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租赁物的价值 • 租金的构成 •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1.2 售后回租问题
• 第二条(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 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 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 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 赁法律关系。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 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 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 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买卖合同
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出卖人
承租人
1.3 主要争议法律问题
《合同法》第237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 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 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 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
1、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买卖合同
2、承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
出卖人
租赁物
承租人
3、租赁物的风险与保护 4、违约责任与司法救济
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 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 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 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 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 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 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 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 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鉴于融资租赁器械是经 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 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1.4 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
• 第四条(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 •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
第十八条:出租人影响索赔权行使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 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
• 双方均可解除 •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解除的后果
第十一条:均可解约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
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
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 合同的; •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 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 不能实现的。
•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 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2.1.1 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租赁物的性质 不动产:
厂房、商业地产、商品房、保障房、地 下管线
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权
收费权
软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 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二条:出租人可解除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 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 (二)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 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不支付的;
第十条:履行期满后的租赁物补偿
•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 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 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前提:约定期满归出租人 • 非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无法返还,否则属于违约
责任 • 限于租赁物残值的补偿
2.4 合同的解除
• 1、分担风险 • 2、可以约定排除 • 3、与第七条的关系:是否解除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而解约的后果
•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 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 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 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 2008
2010
2012
案件数
• 持续增长 2008年,880件; 2012年,4591件 2013年,8530件
• 原因与趋势
1.2 融资租赁交易与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37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 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 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2 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条件及后果
•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承 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
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 仍未交付的。 •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 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 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 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 应的赔偿责任。
2.5 违约责任与司法救济
• 出租人违约: 妨碍使用、影响索赔权的行使、瑕疵担 保
• 承租人违约: 逾期付租
• 物的取回与清算
第十七条:出租人妨碍物的占有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 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 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245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六条:承租人索赔权与租金给付义务 •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
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 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 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租金支付义 务的除外。 • 法理基础 • 原则、例外与条件
2.3 租赁物的物权保护
第七条: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2.1.2 售后回租
• 普通融资租赁(直租) • 售后回租(回租)
出租人
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出卖人
承租人
出租人 (买受人)
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 (出卖人)
2.1.3 合同效力:经营许可的影响
• 第三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租赁物的经营 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 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 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 重点法律问题与实务建议
——以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
李志刚
主要内容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概况 •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 几点建议
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概况
1.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
• 天津市金融办、商务委、银监局、人行天津分行《关于 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 [2011]87号)第三条:
• 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 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 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 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 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 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 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 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为受让物。
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 为租赁物的;
•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 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 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法理:买卖不破租赁 涵义:1、可以处分
2、处分以不妨碍承租人的使用为前提 3、实践: 处分物的少,主要是处分权利,如通过保理再融 资。
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 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 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 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 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