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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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挂钩项目”分为“拆旧区”
和“建新区”。“拆旧区”是指农民宅基地拆除、整理复耕的区域;“建新区”是指农民集中安置建设区域和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使用区域。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挂钩项目”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是“挂钩项目”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挂钩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
(二)符合宅基地管理规定原则。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农民集中安置的建新区必须坚持农民自己居住;必须坚持原宅基地退出复耕。
(三)尊重民意原则。坚持民生优先,尊重农民意愿,积极鼓励引导农民参与,严格遵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方针,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四)统筹实施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二章项目立项、实施及竣工验收
第一节项目立项
第六条项目立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挂钩项目”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宣传动员,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充分调动农户的参与积极性,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后方可开展挂钩及其相关工作。
(二)“挂钩项目”所在县(区)、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一是要查清拟申报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二是要分析拟申报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三是对拟“拆旧区”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进行拆迁安置测算;四是要合理选择确定“建新区”地块。
(三)“挂钩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土地资源专项调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规划中拆迁农房安置方案、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方案、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要充分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后实施,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要求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要注重与农业产业化、金土地项目、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区相结合。
(二)项目区内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采取出让、转让或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并纳入建新区规划。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应按照经济、舒适、方便、适用的要求,“山水田林路、种养加住环、医教文体广” 相配套,以川南民居风格为主体,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统一管理”。其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社会公众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每个农民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的农户原则上不少于40户,在乡镇周边的每个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的农户原则上不少于60户。
第八条项目区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拆旧地块已完成勘测、确权、登记工作,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有项目资金平衡方案,能确保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确保拆旧地块复耕的措施。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自愿参与度较高。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具有依法严格规范管理土地的意识,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四)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县(区)内安排,经批准也可跨县(区)设立,一个项目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以内。“拆旧区”应以村为单位整体推进,拆旧面积占所在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建新区”原则上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用于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不能大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做到项目区内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五)项目区所在区位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
第九条项目区立项申报材料
(一)项目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申请。
(二)项目区所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报文件。
(三)项目区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资金承诺证明。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
(五)项目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有乡镇、村社签章同意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
(七)涉及拆迁的农户同意拆迁的承诺书。
(八)初步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含调整方案图、涉及调整的权属单位及三分之二村民签字确认书)。
(九)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十)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
(十一)项目区1/2000勘界测绘图,重点区域(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1/500勘界测绘图(图件和比例尺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十二)市、县(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建新区选址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项目区立项申报程序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区申报材料由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项目区经批准后,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二节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建设的“建新区”建设
(一)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建设的“建新区”建设用地不需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需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和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占用农用地的,可先实施,然后按照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原则到期归还。
(二)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建设的“建新区”要按项目实施规划建设,可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方式建设。有关部门要按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项目实施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二条“拆旧区”拆迁安置
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业主负责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组织对“拆旧区”农户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参照市政府65号令自拆自建的方式实施拆迁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予以确认、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