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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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菌剂效百度文库检查法指导原则——国内外现状
目前欧洲、美国、英国等国药典均已在附录中收载了抑菌 剂效力测定法,我国2010版药典增订抑菌剂效力检查法 指导原则,目的在于缩短与欧美国家的距离,评价最终产 品的抑菌效力,同时也可用于指导生产企业在研发阶段制 剂中抑菌剂的确定。
抑菌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基本规定
抑菌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实验要点 • • • • • • • 设计实验方案; 验证计数测定方法; 制备浓菌液(108cfu/ml); 原包装接种; 立即计数与第7、14、28天计数; 计数结果的常用对数值比较; 结果判断。
• 抑菌剂效力测定实验
• 1.培养基:胰酪胨大豆肉汤培养基(TSB); 胰酪胨大豆琼脂培养基(TSA);沙氏葡萄糖 液体培养基;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 • 注意:用于抑菌剂效力测定的培养基必须 通过适用性检查(包括成品培养基、由脱 水培养基或按处方配制的培养基)。 •
菌液制备
接种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的新鲜培养 物至胰酪胨大豆肉汤培养基中,30~35℃培养18~24小时;接 种白色念珠菌的新鲜培养物至沙氏葡萄糖液体培养基中, 2 0 ~25℃培养 24~48小时。上述培养物用 0.9% 无菌氯化钠溶液 制成每1ml 含菌数为 50 ~ 100cfu 的菌悬液。接种黑曲霉的新鲜 培养物至沙氏葡萄糖琼脂斜面培养基中, 20~25℃培养 5~7 天,加入3~5ml 含0.05%(ml/ml)聚山梨酯80的0.9%无菌氯化 钠溶液,将孢子洗脱。然后,采用适宜方法吸出孢子悬液至无 菌试管内,用含 0.05 % (ml/ml) 聚山梨酯 80 的 0.9% 无菌氯化钠 溶液制成每1ml含孢子数50~100cfu的孢子悬液。 菌悬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小时内使用,若保存在 2 ~8℃,可以在 24小时内使用。黑曲霉孢子悬液可保存在 2 ~ 8 ℃,在验证过的贮存期内使用。
• • • • • • • •
2.菌种: 铜绿假单胞菌 [CMCC (B)10 104] 大肠埃希菌 [CMCC (B) 44 102] 金黄色葡萄球菌 [CMCC (B)26 003] 白色念珠菌 [CMCC(F)98 001] 黑曲霉 [CMCC(F)98 003] 试验所用的菌株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 制备成浓菌液(108cfu/ml)
• 结果判定:
• 若被检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不小于对照培养基上菌落平均数的70%, 且菌落形态大小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落一致,判断该培养基的适用性 检查符合规定。
• 3.供试品接种:为了达到试验目的,根据供试品 的给药途径和用途将供试品分为四类,以便标准 的制定和执行。 • 1类 注射剂、其他非肠道制剂,包括乳剂、 耳用制剂、无菌鼻用制剂及眼用制剂 • 2类 局部给药制剂、非灭菌鼻用制剂及用于黏膜 的乳剂 • 3类 口服非固体制剂(非抗酸制剂) • 4类 非固体抗酸制剂
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
抑菌剂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目的
如果药物本身不具有充分的抗菌活性,在正常贮藏和使用过 程中可能发生微生物污染和繁殖使药物发生变质而对使用者 造成危害。故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制剂特性添加适宜的抑菌剂 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所有抑菌剂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其抗菌效力在贮存过程中有 可能因药物的成分或包装容器等因素而提高或降低,为保证 药品的质量和用药安全,添加抑菌剂的量应根据制剂本身是 否具抗菌活性,保持最低有效量。 抑菌剂效力的测定可为生产过程中添加抑菌剂提供指导,随 着科学发展,新型抑菌剂大量出现,抑菌剂效力的测定更为 重要;使生产者正确掌握产品中添加的抑菌剂的效力,有助 于选择合适的抑菌剂,也可对抑菌剂使用的正确性给予评价。
• 抑菌剂效力检查法系用于测定灭菌、非灭菌制剂中抑菌剂 的活性,以评价最终产品的抑菌效力,同时也可用于指导 生产企业在研发阶段制剂中抑菌剂的确定。 • 如果药物本身不具有充分的抗菌活性,那么应根据制剂特 性(如水溶液制剂)添加适宜的抑菌剂,以防止制剂在正 常贮藏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微生物污染和繁殖使药物 发生变质而对使用者造成危害,尤其是多剂量包装的制剂。 • 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抑菌剂不能用于替代药品生产的GMP 管理,不能作为非灭菌制剂降低微生物污染的唯一途径, 也不能作为控制多剂量包装制剂灭菌前的生物负载的手段。
• 适用性检查
• 取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各50~100cfu,分别 注入无菌平皿中,立即倾注胰酪胨大豆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 制备2个平皿,混匀,凝固,置30~35℃培养48小时,计数; • 取白色念珠菌、黑曲霉各50~100cfu,分别注入无菌平皿中,立即倾 注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个平皿,混匀,凝 固,置20~25℃培养72小时,计数; • 同时用对应的对照培养基替代被检培养基进行上述试验。
抑菌剂效力可能受试验用容器特征的影响,如容 器的材质、形状、体积及封口的方式等。因此, 只要供试品每个包装容器的装量足够试验用,同 时容器便于按无菌操作接入试验菌液、混合及取 样等,一般应将试验菌直接接种于供试品原包装 容器中进行贮存。每一容器接种一种试验菌,接 种量按供试品类别确定。若因供试品的性状或每 个容器装量等因素需将供试品转移至无菌容器时, 该容器的材质不得影响供试品的特性(如吸附作 用),特别应注意不得影响供试品的PH,PH对 抑菌剂的活性影响很大,同时容器的口径大小应 便于供试品的进出及混匀。
• 所有抑菌剂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制剂中抑菌剂的量应为最 低有效量。同时,为保证用药安全,最终包装容器中的抑 菌剂有效浓度应低于对人体有害的浓度并在药品包装上注 明添加抑菌剂的名称和数量。 • 在制剂通则中要求具有抗菌活性的制剂,不管是添加 的抑菌剂,还是药物本身具有抗菌活性,在药物研发阶段, 均应确认其抗菌效力。抑菌剂的抗菌效力在贮存过程中有 可能因药物的成分或包装容器等因素影响而提高或降低, 因此,应验证最终容器中的抑菌剂效力在效期内不因贮藏 条件而降低。 • 本试验方法和抑菌剂抑菌效力判断标准用于包装未启 开的成品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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