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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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
鲁人社字〔201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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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被聘用在下列单位教师岗位上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教师,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基本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正高级教师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一)政府举办或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以及民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
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
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正高级教师由山东省中小学高级教师
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行文公布,
并颁发证书.
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执行委员
不少于17人,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任教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
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
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正高级教师的聘用
(一)取得正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应聘用到中小学
正高级教师岗位上工作,实行聘期管理,人在岗在,人岗合一,1个聘期
一般不少于5年.聘用期满,可按有关规定续聘.
(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后,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因
工作需要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控制,脱离教学岗位的,不再聘
用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三)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首次聘用时,应
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四)鼓励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服务,在1个聘
期内应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从事教学或者教学指导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可在全省中小学流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
尊重本人意见,提供良好的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其充分发挥应
有作用.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是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重要措施.各
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严
格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社
会公认、业绩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
教育科学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障厅山东省教育厅(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地区
合计
317
济南市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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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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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