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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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为了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各项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事项,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三、审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四、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秘书若干名。

五、审判委员会秘书按照审委会办公室的安排,负责案件登记备案、转送分发材料、通知和记录审委会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审委会会务的工作。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清正廉洁、忠于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研究决定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2、不断加强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学习,加强理论研讨,提高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和各项审判业务能力,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积极撰写学术理论文章。

3、认真搞好新型案件的调查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把好案件质量关。

七、审判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1、安排、调整本院各项业务工作,总结推广审判经验。

2、监督指导全院审判业务的岗位练兵和各种业务竞赛、集训等活动。

3、组织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级法院布置的有关审判工作的计划、规定、要求的贯彻实施与督促落实。

八、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时间定于每周星期四,根据情况可适当变更或增加研究案件的时间。

九、审判委员会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1、按时参加例会和其他活动,不得迟到和无故中途退出,更不得无故缺勤,请假须经主持人批准。

2、会议期间,任何委员不得随意接待来人来访,必须接待的,须经主持人同意。

3、讨论案件和议事,每个委员都应认真听取汇报,积极发表意见,不得讨论与议题无关的事情。

4、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将审判委员会议讨论情况向无关或无权得知内情的人泄露。

5、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案件由全体与会委员集体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录在案,表决时,不得弃权,审判委员会一经形成决议,任何人包括缺席者或持不同意见者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否定的言论和行为。

十、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告或提请免职:

1、工作消极,不起表率作用;

2、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审判委员会工作的;

3、泄露审判委员会秘密的;

4、违法违纪受法纪处分的;

5、其他情况不宜再做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的。

十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或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发表正确意见者除外)。属错案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执行。

十二、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范围

1、刑事、民事、执行案件中属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刑事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案件和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无逃逸情节拟判缓刑的除外)。

2、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和执行中的新型案件。

3、行政案件中撤销、变更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案件。

4、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

5、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或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意见分歧经复议达不成一致的案件。

6、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7、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前需要再次复议的案件;

8、要求上级法院复议的案件;

9、需强制执行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和非正常终结执

行的案件;

10、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批准的民事、行政案件;

11、案卷复查中认为应定二类、三类卷和错案的;

12、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

十三、下列案件,审判委员会不予研究:

1、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4、合议庭议而未决的案件。

院长、主管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上述案件不受此限。

十四、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审委会例会召开前三天写出书面审理报告或其他汇报材料,送交审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审理报告或汇报材料应文字简练,概括全面,争议焦点明确,并提出处理意见,写明法律依据,打印成文。

十五、需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填写《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登记表》,报主管院长批准,交审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临时急需审委会研究的案件,由院长提交。

十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承办人应当就所汇报的案件进行系统全面的陈述,提出处理意见及其依据,说明需要提请审委会研究的事项及理由。承办人对所汇报的事实负

责,审委会只对基于所汇报的案情而作出的结论负责。

十七、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行轮候制,按照审委会办公室登记的顺序研究讨论。等候汇报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会议室外等候,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研究案件时,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当在场。主管领导不在场的,除主持人决定进行讨论外,原则上不予研究。

十八、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审委会会议,并可对所汇报的案情进行说明或补充,院长或主管院长安排对所汇报案件进行审查的,可提出审查意见或案件存在的问题,供审委会讨论时参考。

十九、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的案件,承办人至迟在三日内请审判委员会与会委员签名,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院长同意,可以延期。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裁判文书副本报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十、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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