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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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查(借)阅制度

一、利用理由必须符合利用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二、查阅、借用干部档案应由有关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办理阅档手续,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三、本单位的干部部门因日常工作需要查阅时,要健全查阅、借用登记手续。

四、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两名中共党员干部。五、除组织干部部门因工作需要者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上级和同级干部的档案。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六、如要查阅档案某一方面的内容,由管理人员指定查阅相关部分,不得翻阅其它部分。档案查阅人,对档案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七、因工作需要到档案室查阅死亡干部档案时,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八、干部档案(非特殊情况)不予外借。

九、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不能用于查阅干部档案。

第二部分收集补充制度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档案材料来源的信

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二、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与材料形成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和材料送交制度。凡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归档材料,要在材料形成后30天内送交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非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材料,要在材料形成后40天内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扣留归档材料。

三、定期对所管的干部档案进行检查,缺少的材料要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尽快补上。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接到干部任免、工资变动通知后,要及时将干部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情况登记入档案。

五、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积极、主动、细心,按照全面、及时的要求既要在立卷前收集齐全,又要在干部档案形成后,及时将新的干部档案材料收入干部档案。

第三部分鉴别整理制度

一、鉴别工作应以中央有关文件为依据和准绳。

二、在鉴别工作中,要坚持历史的和辩证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材料的取舍要严肃慎重,以保持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和精炼性。三、对收集来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凡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及时归档,每年补充装订一次;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分情况予以处理。对伪造、涂改档案材料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四、凡是干部档案材料归档或从干部档案里面撤出的材料,必须由专人把关。对比较重要材料的取舍,应请示主管领导。五、未经鉴别,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将材料归档或从干部档案里面撤出材料,违者,应查清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鉴别工作应纳入干部档案工作正常业务,随时或定期进行。七、不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开列详细清单。

八、整理干部档案要求: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加工合理,目录清楚,装订整齐。做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九、干部档案整理后,要认真复核,符合要求后方能装袋。

第四部分保管保密制度

一、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的存放和编号要条理、科学,便于查找;

三、存放档案必须配置铁质档案橱,经常检查“六防”设施; 四、干部档案库房应保持整洁,禁止堆放杂物;

五、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无关人员提供干部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处分;

六、干部档案库房要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干部档案;

七、不准携带干部档案到公共场所,不准用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八、要保持高度警惕性,及时检查并堵塞保密工作中的漏洞,严防丢失、泄密事件发生;

九、对干部档案工作文件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第五部分转递制度

一、转递干部档案(干部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干部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等原因,变动单位时,应及时将干部档案转至新档案管理单位;

三、凡是转出干部档案,应在《转出干部档案登记簿》、《干部档案底册》(卡片)上登记、注明;凡是转出干部档案材料,应在《转出干部档案材料登记簿》上登记;

四、干部档案(干部档案材料)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五、转出干部档案(干部档案材料),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者,转出单位应予催问,以防丢失。

六、收到干部档案(干部档案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并在《接收干部档案登记薄》(收集干部档案材料登记薄)上登记;

七、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符合新的整理规定。对随意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八、当收到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档案时,要立即退回原转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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