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损害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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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损害答辩状范文
健康权损害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周某甲,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家住湘潭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24号。
被答辩人:周某乙,男,汉族,1950年10月31日出生,湘潭县人,家住湘潭县梅林桥镇尖岗村围墙组23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周某乙健康权纠纷案,根据事实和参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周某乙涉嫌故意伤罪被湘潭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2日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对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经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目前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公诉于湘潭县人民法院。
经侦查机关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8时许,湘潭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村民陈某(答辩人母亲)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某乙认为陈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来到施工现场阻工,在与陈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用锄头将陈某腰部打伤。
答辩人见到母亲倒地后,持铲子与周某乙发生扭打,后被群众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事情真相,答辩人没有持铲子打击
周某乙头部,铁铲把也是用来格挡周某乙砸向答辩人头部的锄头时被打断。
答辩人与周某乙扭打是事实,按周某乙所述答辩人持铁铲打击他头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双方各持工具互殴。
二、湘潭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甩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被答辩人周某乙先有故意伤害行为,答辩人及时阻止他人行凶并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身体伤害,被答辩人故意伤害罪经侦查机关查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周某乙为逃避刑事追究,在侦查阶段多次声称答辩人将其打伤,湘潭县公安局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证实答辩人只有阻止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
答辩人在阻止周某乙不法侵害母亲陈某的过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对周某乙造成了损害的,也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所以,湘潭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三、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