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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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围绕广清一体化和南融北康发展战略,推动清远市协调发展、振兴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审议通过,列入清远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清远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

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9月底前可完成各类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以及上年度未竣工重点建设项目需结转的续建项目。

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是指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争取次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计划编报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

重点推进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建设规模较大的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水利、信息基础设施项目;重点

推进城市化建设、环保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推进对粤北地区振兴发展、对推动我市南部地区加快融入珠三角和促进北部地区同步协调发展影响较大的发展平台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构建产业新体系,重点推进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的创新发展载体、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传统产业升级项目。

(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推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项目。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市政府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统计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展;督促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考核;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重点办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成立融资、环评、规划、用地、征地拆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土储局、市发展改革局,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各项前期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负责相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推进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用地、规划、立项、征地、拆迁、融资、环评、招标投标等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八条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规模原则要求(一)交通、能源类项目年度投资额要求1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年度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二)连阳地区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年度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申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按下列程

序申报(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汇总,核准项目年度投资规模,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清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对未申报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可直接纳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已经开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工程竣工投产之前,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通过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已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供项目及返还农民实业用地规划选址(或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立项批复等证明;暂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确保当年9月底之前能够开工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落实证明和项目选址符合城规、土规、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环保要求等书面证

明以及开展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市重点预备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完成项目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时间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12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确定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在征求各县(市、区)、各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审议;对位于市中心区域的项目按照清远市中心区域重点项目建设启动方案要求,征求高新区、清城区及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后,再召集相关部门集中研究,确定启动项目,报市政府审议。

所有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由市政府印发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执行。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经市政府印发执行后,各项目牵头部门不得擅自增减项目及调整投资计划,如需变更项目或调整投资计划,须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

包干、分工负责、联系督导重点建设项目制度。

按照领导分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预备项目由市委主要领导及副市长按工作分工重点包干;除省重点及省预备项目外,市直部门牵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各县(市、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委、人大、政协领导联系督导。

市领导适时实地督导包干项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建立联络员制度并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班子成员担任市领导包干项目的联络员,同时在市发展改革局内部成立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组,为市四套班子领导与牵头单位、项目业主之间加强沟通联系服务,负责跟进、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市四套班子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六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广清产业园及市直有关部门等组成,由市政府召集,市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人任召集人。

主要任务是通报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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