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婚姻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试比较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关于夫妻人身关系规定的异同并加以评析(应涉及具体内容、立法背景及评价)。

大陆地区婚姻法相关规定(1)夫妻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的人身自由。《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1)“民法亲属编”第1000条:即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2)“民法亲属编”第1002条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赘夫以妻之住所为住所,但约定夫以妻之住所,或妻以赘夫之住所为住所者,从其约定。(3)“民法亲属编”第1001条: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分析以上条文区别主要是(1)有无计划生育义务(2)有无同居权,大陆地区暂无明确规定(3)夫妻姓名权差异(4)夫妻住所决定权的差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