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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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

的认定——以

刑事审判指导

案例为中心的

考察

作者:海强文章来

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年第3期点击

数: 1467 更新时

间:2014/9/29

★★★

一、研究方法与样本

(一)研究方法

人文知识的产生有两种路径:一是唯理主义,认为知识通过逻辑推理而得;二是经验主义,认为知识源于经验而非天赋。⑴具体到刑法学研究中,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主要遵循前者的方法,注重理论思辨和逻辑推演。而后者指从现实问题出发,对司法活动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其是司法官智慧的结晶。因此从判例中汲取营养,提炼理论、构建理论是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在国外,理论和判例相互滋养、互惠互利,许多重论源于判例的推动。这样的知识增长方式不但有利于改善我国理论界往往步人后尘的尴尬,而且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本土性,并因此而具

备解决问题有效性和实用性。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生成有两种方式:一是理性主义模式,主要指制定律典;二是自然而成的经验主义路线。指在成文法之外的经由司法实践摸索、积累、检验后形成的判例。⑵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前者是我国立法的主要方式。但现在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后一种方式,即重视司法活动的价值,审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提炼相关裁判要旨,是发展、完善我国法律规则体系的重要渠道,对我国以后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经由司法工作人员的智慧锤炼而成的实践理性是一块膏腴之地,其闪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性之光既是萃取理论的富矿,也是提炼裁判要旨、形成司法规则的活水。既有利于指导司法审判,也有利于构建新的理论。因此判例研究方法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式。

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是我国理论界传统的争点和难点,随着国外相关理论的纷至沓来,该问题处于风口浪尖,更成为理论聚讼的纷争之地。且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确立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司法裁判无据可依,该问题的解决更多依赖司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情况下另辟蹊径的指导案例研究便具备了鲜活的生命力。

(二)研究样本

本案的研究样本是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笔者共收集到35个有关因果关系的案例,案例主要载于《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选》。载于前者的共有31个,载于后者的共4个。其中12个案例的认定难点在于因果关系,其所确立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和裁判规则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另外23个案件的认定难点并不在于因果关系,只是部分容涉及到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的,由各地法院审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经过最高法院相关业务庭的加工提炼,进行审编,有的甚至由最高法院相关业务庭法官直接执笔。经过最高法院业务庭法官的加工后,这些案件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最高法院的立场,对以后的刑事案件审判具有指导作用。因此这些案例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其裁判理由中确立的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方法和裁判规则,对于深化理论研究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判指导案例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具体情形

(一)简单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方法

[案例一]指导案例第440号宜过失致人死亡案⑶

在宜案中,裁判理由指出:

由于因果关系存在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复杂性等性质,我们应从上述性质来分析本案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是指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与相互作用不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不能单靠司法人员的主观分析,还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科学判断。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是指因果关系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原因只有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才可能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在考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要进行具体分析。

因果关系的多样性是指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所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危害结果出现的真正原因之一,还要查明该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显然,该案件裁判要旨所确立的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是我国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即首先明确因果关系的属性,再据此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接下来的具体分析也是适用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过程。

[案例二]指导案例第226号罗靖故意伤害案⑷

该案裁判理由指出: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与绝对性、条件性和具体性等特点。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即必然因果关系。有时虽然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介入其中,由其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和最终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此,在审查危害行为和

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考虑。

与宜案相同,本案裁判理由明确的理论立场也是传统的因果关系论。后面的具体分析也是用该理论作为分析进路,最终形成判决。两案的裁判理由显示了传统理论对我国司法实务的影响。

[其他案件]

除这两个指导案例专门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外,笔者从《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另搜集到23个指导案例,这23个指导案例虽非专门针对因果关系问题而发,但基于需要论及到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虽论述简练,我们仍可发现端倪。在这23个指导案例中,有12个案例的裁判要旨在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时,有7个都是采用的“某某行为和被害人的某某后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的表达,有1个采用的是“勒索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最后4个在其表述中有“一因多果”、“直接原因”、“直接的因果关系”等字样。从12个案例裁判要旨的表达看,在认定因果关系时最高法院采用传统刑法学说中有关因果关系理论。⑸剩下的11个指导案例⑹仅仅是在分析其他问题时提到一句“某某危害行为和某某危害结果间需要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确实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却并未明确这里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其中指导案例第327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的裁判理由指出:“而在本案中,不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笔者注),故对于包智安滥用职权以市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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