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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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文档2篇Wetland protection regulations of Gansu P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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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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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文档

2、篇章2:湿地保护的生态效益文档

湿地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下文是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文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恢复和保障湿地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本省境内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常年和季节性沼泽地、泥炭地、盐沼地、湖泊,以及生物功能明显的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其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根据生态优先的原则,制订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的项目、配水、经费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水利、农牧、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的保护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并

划定湿地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依法申报湿地保护区:(一)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湿地;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区域;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

第七条湿地保护区的保护机构应当按照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依法加强管理。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湿地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

(一)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

(二)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

(三)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限期退耕;

(四)湿地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对原住居民应当

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迁出。

第九条禁止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垦、采挖、猎捕、烧荒、采矿、爆破等可能造成湿地破坏的人为活动。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修建任何非保护

性截水、取水或排水设施。未经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以内设立任

何建筑设施。

第十条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或外围保护地带排放废水、倾

倒废弃物。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新建生产设施,对于已有的生产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禁止在天然湿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投放任何

危害水体及水生生物的化学制品。

因防疫需要向湿地范围内投放药物时,卫生防疫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湿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对湿地生物资源造成损害。

第十二条禁止将任何有害物种引入到湿地区域。

第十三条候鸟栖息地的人工湿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在特定的季节实施专门保护。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资源保护规划进行,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湿地应当严格控制。经批准征用、占用的,由征用、占用单位或个人缴纳征占用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湿地及湿地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

(二)引进的资金;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依法收取的保护管理费;

(五)其它收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城镇建设,开发

非农产业,优先安置湿地区域的应迁居民,减轻对湿地的压力。

制定科学的用水计划,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减少水资源

浪费,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遏制地下水位下降,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湿地

管理机构,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制度

和措施,建立监测网络,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及时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保护区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开垦、采挖、烧荒、采矿、爆破的,处以每平方

米3元至30元的罚款;

(二)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害化学制品、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处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修建设施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实际费用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保护区的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湿地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一)擅自进行采挖、爆破、倾倒废弃物等活动的;

(二)擅自开发利用湿地或占用湿地的;

(三)在天然湿地内修建设施的;

(四)引进有害生物物种的。

第二十二条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2日起施行。

篇章2:湿地保护的生态效益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维持生物多样性。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赖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要地区和濒危鸟类、迁徙候鸟以及其它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地。在40多种国家一

级保护的鸟类中,约有1/2生活在湿地中。中国是湿地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亚洲有57种处于濒危状态的鸟,在

中国湿地已发现有31种;全世界有鹤类15种,中国湿地鹤类

占9种。中国许多湿地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珍稀水禽、鱼类的栖息地,天然的湿地环境为鸟类、鱼类提供丰富的食物和良好的生存繁衍空间,对物种保存和保护物种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湿地是重要的遗传基因库,对维持野生物种种群的存续,筛选和改良具有商品意义的物种,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利用野生稻杂交培养的水稻新品种,使其具备高产、优质、抗病等特性,在提高粮食生产方面产生了巨大效益。

调蓄洪水,防止自然灾害。湿地在控制洪水,调节水流

方面功能十分显著。湿地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我国降水的季节分配和年度分配不均匀,通过天然和人工湿地的调节,储存来自降雨、河流过多的水量,从而避免发生洪水灾害,保证工农业生产有稳定的水源供给。长江中下游

的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许多湖泊曾经发挥着储水功能,防止了无数次洪涝灾害;许多水库,在防洪、抗旱方面发挥了巨

大的作用。沿海许多湿地抵御波浪和海潮的冲击,防止了风浪对海岸的侵蚀。中科院研究资料表明,三江平原沼泽湿地蓄水达38.4亿立方米,由于挠力河上游大面积河漫滩湿地的调节

作用,能将下游的洪峰值消减50%。此外,湿地的蒸发在附近

区域制造降雨,使区域气候条件稳定,具有调节区域气候作用。

降解污染物。随着工农业生产和人类其它活动以及径流

等自然过程带来农药、工业污染物、有毒物质进入湿地,湿地的生物和化学过程可使有毒物质降解和转化,使当地和下游区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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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 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 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 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最新全文.doc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湿地是位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在土壤浸泡在水中的特定环境下,生长着很多湿地水生植物。下文是关于安徽省为保护湿地而出台的关于最新湿地保护条例。 20xx年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有

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科技、卫生、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 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1 湿地及其保护的历史发展概况 湿地是一种水陆交融的特殊生境,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各国对其定义各不相同,依最为权威的《湿地公约》,乃是指:“或天然若或人工、或永久或暂时、或静止或流动之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的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带地,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海岸地带地区的珊瑚滩和海草床、滩涂、红树林、河口、河流、淡水沼泽、沼泽森林、湖泊、盐沼泽森及盐湖等。湿地处于水生系统与陆生系统之间的过渡带,兼有水陆生态系统的特征,特殊的地理条件、丰富的生物系统和资源使其具有丰富的价值功能,是自然界中最具有丰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其经济价值自不必言,除此之外还有调节气候、防洪蓄水、保护物种、丰富物产、娱乐旅游、科技教育等社会价值,而尤为重要的是湿地系统在调节气候、纳垢净污、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独特生态功能,更是为其赢得了“地球之肾”的美誉!同时,湿地生态系统又极具脆弱性, 易受污染,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因此,对湿地加强保护已是现代各国法制之必然。 湿地保护的提出是近几十年来的事情,是随着人们对其功能及重要性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以往,囿于科技水平和社会发展的局限,人们没有意识到湿地整体作为一特殊资源的重要意义,只是将其作为由水、土地、生物构成的简单组合;更没有 意识到湿地系统整体之独特生态功能的意义。因此,传统法律中并无单独的“湿地”概念,更无湿地保护的内容。法律只是分别对湿地各构成要素如水、土地、植被、动物等做出规定,缺乏对湿地的整体性考虑。而且,由于没有意识到湿地生态价值的重要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许多国家都曾大力提倡围湖造田、排水造田等对湿地产生毁灭性影响的开发行为,加之整体环境质量的普遍恶化,世界湿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湿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尤其是在纳垢净污方面的独特优势更是其他任何资源所不能及。因此,湿地作为一个单独的整体性概念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接受,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也提上了各国立法日程。1971年全球性政府间公约——《湿地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湿地保护正式走上国际化,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同时还有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拉姆萨尔公约执行局(RamsarConvention Bureau)、湿地国际(WetlandsInternational)、全球水伙伴(GWP)、全球环境基金(GEF)等一系列相关国际组织。 我国为传统湿地大国,湿地面积6 300多万公顷,占世界湿地总量11%以上,其中黑龙江扎龙、吉利向海、江西鄱阳湖、湖南洞庭湖、青海鸟岛、海南东寨港、香港米埔等7处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2002年,又有分布在8个省市,总面积196万公顷的14块湿地经申请成为国际重要湿地。这些湿地不但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更对维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A Preliminary Probe into Legislation on Conservation of Chinese Wetland 钱水苗 巩 固(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 310028) 摘 要 湿地是一种特殊生境,对人类有重要价值,其脆弱性需用法律加以特别保护。本文分析认为,现行立法不足以对湿地整体之生态功能进行有效保护,需要专门立法,并对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湿地 生态功能 专门立法 11 2004.10环境保护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空间管控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东部森林区、中部黑土区、西部草原湿地区和松花江、辽河、图们江、鸭绿江、绥芬河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因素,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江苏省水源地保护条例2008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3月22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取用地表水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适用本决定。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2019-2020年高中地理湘教版必修三教学案:第二章 第二节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含答案)

2019-2020年高中地理湘教版必修三教学案:第二章 第二节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 洞庭湖区为例(含答案) 一、湿地概述 1.定义:水位经常接近地表或为浅水覆盖的土地。 2.类型???? ? 天然湿地:包括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 m 的浅海区、河流、湖泊 人工湿地:水库、稻田、鱼塘等 3.特点 (1)地表常年或经常有水,属于陆地与水体之间的过渡带。 (2)分布广泛,类型多样。 4.在我国的分布 从寒温带到热带,从沿海到内陆,从平原到高山,都有较为广泛的分布。 [思考启迪] 三江平原有我国面积最大的沼泽地,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提示:地势低平,土质黏重,气候温凉,冻土发育,夏秋多雨,蒸发较弱,排水不畅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地球之肾” 1.湿地的生态价值 2.洞庭湖湿地的重要价值 三、湿地资源问题 1.成因与表现

2. 洞庭湖萎缩????? 原因:水土流失导致泥沙淤积十分严重,大 规模地围湖造田 影响:洪涝灾害日趋严重,航道断航及生态 问题增多 四、保护湿地 1.意义: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综合效益,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 2.措施????? 退田还湖退耕还林与天然林保护工程 建设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 制定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3.案例 [温馨提示] 湿地具有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但生态价值远远高于其经济价值,因此在对湿地进行开发时,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生态效益。如果盲目地开发,可能使湿地失去了生态价值,最终经济效益也会失去,社会效益也将不复存在。 [教材P43活动] 1.如果失去湿地,鸟类将失去生长、栖息和繁衍的场所,使鸟类迁徙,破坏了本地的生态平衡,甚至导致鸟类失去食物而死亡。 2.洞庭湖湿地的存在,为许多生物物种提供了生存栖息的环境和场所,使得生物物种繁多,有些物种是我国所特有的生物物种,有的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洞庭湖因生物物种繁多,被称为天然生物基因库。 3.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湿地水分的蒸发,能增加湿地附近的空气湿度,可在附近地区形成降水,减小气温日较差,具有调节区域小气候的作用。 [教材P44~45活动] 1.亚热带季风气候,降水丰沛,雨热同期;地势低平的冲积平原,土壤肥沃;河湖密布,水产养殖业发达;种稻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劳动力充足。 2.(1)(洞庭湖区20世纪50~80年代,人口迅速增长,诱发了大规模的围湖造田。)人口增长快,人口稠密,人均耕地少,围湖造田能增加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故出现围湖造田现象。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17.03.31 【发布部门】盘锦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7.04.13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9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湿地保护委员会由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11月26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湿地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并经过认定的地域。湿地分为沼泽、湖泊、河流、水库、塘坝等类型。 本条例所称重要湿地, 是指被《国际湿地公约》或者《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的本省境内的湿地以及经过省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本省重要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保护管理体制。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水库、塘坝的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气象等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保护与利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省湿地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县(市)湿地保护规划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湿地保护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逐步建立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12-01 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 (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生态控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下 文是江苏省最新湖泊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 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 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 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 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 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 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禁止采砂、取土、采石的区域(以下简称湖泊禁采区),限制开发、利用的项目,防洪、除涝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措施,种植、养殖面积 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清淤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泊保护规划应当自 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第八条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安徽林业执法证考试题及答案.

97.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实行皆伐。皆伐在坡度平缓、土壤肥沃、 容易更新的林分,面积可以扩大到( )公顷。A: 20 98.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平地( )以内的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C: 150米 99.游客甲在森林公园内的老松树上刻划“甲某某到此一游”被当场查处,依据《安徽 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甲处以( )的罚款。A: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100.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B: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 102.林业主管部门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无权采取的措施是:B: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 10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或者幼树(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的罚款。依次正确填入各空的选项是:B:0.5立方米以上;20株以上;10倍;5倍至10倍 104.( )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D:武装警察森林部队 106.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 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 )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 场的生产费中安排。D:省、自治区、直辖市 10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的树木。B: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109.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 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 )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C: 85%

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规范湿地认定及其名录管理工作,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重要程度和生态功能,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三条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认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以及湿地名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重要湿地是指湿地在典型性、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除重要湿地以外,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 第五条根据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应当及时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认定和公布,并根据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湿地名录,湿地名录及调整、更新名录应当分批次公布。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湿地名录认定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内凡符合下列任一指标的湿地均可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省级(含)以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湿地;

(二)省内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或特有类型的湿地; (三)具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物种或省特有及稀有物种分布的湿地; (四)处于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或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块湿地;多块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的湿地复合体; (五)有5000只以上水鸟度过其生活史重要阶段的湿地,或者定期栖息的某一依赖湿地的动物物种(或亚种)的个体数量占该种群全球数量05%以上的湿地; (六)鱼类重要的觅食场所、产卵场、保育场或洄游通道; (七)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大于20公顷,具有集水、降解污染、调蓄洪水、补充地下水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 (八)在全省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具有重要宣教、科研或旅游开发等价值的湿地。 本省行政区内已列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同时列入省级重要湿地。 第八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指定与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指定式。已纳入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的湿地,由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并公布。 第十条申报式。未直接指定的其他湿地,可通过申报方式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州)、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逐级向省林业和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旅游(修订送审稿)》,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省旅游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并重,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实现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发展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七条【文明旅游】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出游。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旅游资源与规划 第八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及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工作。

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湿地资源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

前言 江苏省地处中国大陆沿海中部和长江、淮河下游,东濒黄海,北接山东、西连安徽,西北与河南接壤,东南与上海、浙江接壤,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介于北纬30°45′-35°07′,东经116°21′-121°55′之间,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辖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等13市及52县(市)。简称“苏”,省会南京。 江苏历史悠久,是中国吴文化的发祥地,早在数十万年前南京一带就已经是人类聚居之地。6000多年前,南京和太湖附近出现了原始村落,江苏地区进入了农业文明。在政区制度尚未完整确立的先秦,江苏地区分属不同的部族集团及诸侯国家。西周时期苏北有夷方、淮夷、大彭国,苏南为荆蛮之地。春秋时期分属鲁、宋、吴、楚,战国分属越、楚、齐诸国,其时城邑作为行政聚落的早期形态,不断出现。秦行郡县制后,省境历代分置郡、国、道、路、府、州、县厅等,区划、名称、治所、辖区更迭频繁,至清初始基本稳定。康熙六年(1667)析江南省东境始置江苏省,迄今337年。 江苏省跨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两大地域,自然环境有其独特特点: 一、平原广阔,低山丘陵南北错落的地形大势。平原洼地为江苏分布最广的地貌单元,按沉积环境、沉积物来源和地面高程差异,分为徐淮平原、里下河平原、滨海平原、沿江平原和太湖平原五部分,平原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85%,比例之高,居全国各省区首位。江苏是全国地势最低的一个省区,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50米以下,低山丘陵集中在北部和西南部,占全省总面积的14.3%,主要有老山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云台山脉,最高山峰为连云港市郊的云台山,海拔625米。 二、江苏跨江滨海,平原辽阔,水网密布,湖泊众多。海岸线954公里,长江横穿东西425公里,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718公里。有淮、沂、沭、泗、秦淮河、苏北灌溉总渠等大小河流2900多条。全国五大淡水湖,江苏得其二,太湖2250平方公里,居第三,洪泽湖2069平方公里,居第四,此外还有大小湖泊290多个。

201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湘教版高中地理必修三第二章第二节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

第二节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 一、湿地概述 1.定义:水位经常接近地表或为浅水覆盖的土地。 2.类型???? ? 天然湿地:包括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 m 的浅海区、河流、湖泊 人工湿地:水库、稻田、鱼塘等 3.特点 (1)地表常年或经常有水,属于陆地与水体之间的过渡带。 (2)分布广泛,类型多样。 4.在我国的分布 从寒温带到热带,从沿海到内陆,从平原到高山,都有较为广泛的分布。 [思考启迪] 三江平原有我国面积最大的沼泽地,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提示:地势低平,土质黏重,气候温凉,冻土发育,夏秋多雨,蒸发较弱,排水不畅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地球之肾” 1.湿地的生态价值 2.洞庭湖湿地的重要价值 三、湿地资源问题 1.成因与表现

2.洞庭湖 萎缩 ????? 原因:水土流失导致泥沙淤积十分严重,大 规模地围湖造田影响:洪涝灾害日趋严重,航道断航及生态 问题增多 四、保护湿地 1.意义: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综合效益,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 2.措施????? 退田还湖 退耕还林与天然林保护工程 建设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 制定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 3.案例 地区 具体措施 洞庭湖 长江流域实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田还湖、平垸行洪、以工代赈、移民建镇、加固干堤、疏浚河道的措施 三江平原 采取了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等措施 [温馨提示] 湿地具有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但生态价值远远高于其经济价值,因此在对湿地进行开发时,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生态效益。如果盲目地开发,可能使湿地失去了生态价值,最终经济效益也会失去,社会效益也将不复存在。 [教材P43活动] 1.如果失去湿地,鸟类将失去生长、栖息和繁衍的场所,使鸟类迁徙,破坏了本地的生态平衡,甚至导致鸟类失去食物而死亡。 2.洞庭湖湿地的存在,为许多生物物种提供了生存栖息的环境和场所,使得生物物种繁多,有些物种是我国所特有的生物物种,有的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洞庭湖因生物物种繁多,被称为天然生物基因库。 3.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湿地水分的蒸发,能增加湿地附近的空气湿度,可在附近地区形成降水,减小气温日较差,具有调节区域小气候的作用。 [教材P44~45活动] 1.亚热带季风气候,降水丰沛,雨热同期;地势低平的冲积平原,土壤肥沃;河湖密布,水产养殖业发达;种稻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劳动力充足。

2019年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安排

20XX年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 工作安排 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 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安排 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部门大力支持下,围绕市政府提出的抓住“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打造“三个中心”工作目标,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明确以生态保护和建设为己任,深化改革,创新工作,适应新常态。积极向上争取湿地保护项目,调整产业结构,稳步推进国有苇场改革,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竭力做好精准扶贫,较好的完成了各项计划工作任务。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被纳入“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全国林业科普基地”、“中科院松嫩平原西部盐碱湿地生态研究站”在公园正式挂牌。 一、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有了新进展 今年以来,跟踪国家对湿地保护系列政策和相关措施出台,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抓机遇、找项目,现运作有两大项目:一是湿地恢复与保护项目(国家贴息贷款型);二是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纳入国家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项目。近期与省、市相关部门进行了项目沟通、对接、申请工作,计划争取资金500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湿地保护、恢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点国家湿地公园基本建设项目,此项目年内有望立项。 二、公园建设、重点项目有序进行 今年,公园建设有两项列入市重点工作项目,一是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景区14公里道路建设,公园1号坝—三千五大坝4公里公路建设正在进行中,已完成工程量的50%,预计7月分公路交付使用;另有公园三千五大坝—大岗子泡进水闸、公园北门—职工社区10公里路段申报待批。二是公园房车基地建设,已完成双方建设合同签订,此项进入相关部门审批建设手续。预计下半年动工建设,9月份竣工交付使用。 三、生态建设、院地合作上了新台阶 在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努力协调下,促成了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与***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4月1日在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举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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