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案例分析_经济法案例共77页文档
经济法律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主要从事土地开发、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业务。
2010年,甲公司拟在市区开发一住宅项目,经招标,乙公司中标成为该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
双方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住宅项目的施工,合同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
二、案情简介2011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
乙公司同意暂停施工,但要求甲公司支付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2.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属于擅自变更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公司已发生的人工、材料等费用。
2.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1)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擅自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乙公司违约: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也构成违约。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擅自要求乙公司暂停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也构成违约。
经济法通论 第十二讲 王秀昕

2008年8月,刘某等三人开设的《劲舞团》私服 正式营运,到今年2月刘某被抓,在半年多一点 的时间里,他们共租用了十多台服务器开设私服, 总共收取玩家钱款190余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 每人分得约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其行为 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 不满十八周岁,且能自愿认罪,法庭依法从轻作 出上述判决。
原告认为,被告杨某销售的图书系盗版图书, 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被告淘宝网作为提供交易服 务平台的主体,对在其网上销售的侵权图书及销 售主体的资格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对以明显 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也未尽到及时删除 的义务,已经实际参到被告杨某的侵权环节之 中,应当与被告杨某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故 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
今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萧钢构案 作出一审判决。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 券事务代表罗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六个月;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某和以炒 股为业的王某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 刑两年六个月及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此外, 陈某和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被追缴, 同时二人还分别被处以罚金4037万元。
六、邻接权 (一)图书、报刊的出版 (二)表演 (三)录音录像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例,某县电视台将某市电视台播放的娱乐节目和电 视剧收录下来,然后在县电视台播放。此事被某 市电视台发现后出面制止,但没有结果,你认为 县电视台的作法( ) A、侵犯了某市电视台的播放权 B、侵犯了电视剧作者著作权 C、属于合理使用作品 D、电视节目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内容
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案例

案例分析1杭萧钢构(600477)内幕交易案例(一)案例介绍杭萧钢构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前身为1985年5月创办的萧山县长山金属板厂,2000年12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为单银木、潘金水、戴瑞芳和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建筑钢结构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简称为杭萧钢构,股票代码为600477。
公司目前主要拥有安徽杭萧钢结构、山东杭萧钢构、河南杭萧钢构、江西杭萧通力钢构、广东杭萧钢构、河北杭萧钢构、浙江杭萧物流、浙江汉德邦建材等8家控股子公司。
在2007年2、3月份杭萧钢构连续涨停前,其股价走势并不显山露水,成交量也不大,根本没有引起任何人注意。
从2007年2月12日到3月16日,杭萧钢构(600477)连续10个涨停板,股价从4.14元涨到了10.75元,累计涨幅159%,可谓是当时市场最大的牛股。
以下是杭萧钢构的股价飙升实录:(1)2月12日~14日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股价连续三个涨停。
(2)2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透露了公司将介入一个“国外重大项目”的重大内幕消息。
(3)2月15日公告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
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4)2月15日~16日股票连续两个涨停。
(5)2月17日~25日春节,股市休市。
(6)2月26日新年开市第一天,涨停。
(7)2月27日沪深股市暴跌,杭萧钢构凑巧“因有重大事项披露”停牌。
(8)2月27日~3月12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停牌。
3月13日杭萧钢构再次公告确认签订344亿合同。
当天股票复牌后至16日股票连续四个涨停。
经过短短10个交易日,杭萧钢构股价飙升至10.75元,累计涨幅159%。
同时,对于344亿元合同的质疑之声充斥整个市场。
3月19日~20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全天停牌。
以杭萧钢构为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

以杭萧钢构为例浅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摘要:通过对杭萧钢构案例的分析,介绍我国当今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系列应对措施。
并以“琼民源”、“银广夏”为例,在对这一系列的案例分析,得出不成熟的杭萧钢构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为后来者敲响警钟。
会计信息披露十分重要,要扭转现状,必须对现行相关法律加以完善,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证监会等监察主题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会计信息真实性会计信息披露1、案例背景1.1杭萧钢构公司介绍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在浙江萧山成立,其前身为萧山长山金属钣厂创办于1985年5月,到了2000年12月才真正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03年11月在上交所上市。
目前公司注册于萧山经开区资本为2.48亿元。
事件起因是2007年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基金签订了价值300多亿的安居房工程,但并没有按时披露信息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误导性的信息,被有关非法分子有空可钻,其中杭萧钢构的一名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漏洞坐庄直接获利8000多万元。
第二年2月12日,董事长在年会上披露了相关信息,接着股东大会上公司也表示称:“为避免合同实质性的履行有问题,企业不存在执行合同的可能”,并未发表相关合同的信息,也未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1.2杭萧钢构案例的疑点从整个过程的事件来讲,杭萧钢架存在四个疑点:1、杭萧钢架在没有签订合同就泄密了,没有保证信息的及时披露。
为了整个过程的公正,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后第一时间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
但是杭萧钢架等到股价上涨之后才开始根据市场规定来处理,披露真个合同的相关细节信息。
2、杭萧钢架在企业股市停牌时间内,还在对这个事件做埋伏,没有配合证监会的调查,那么我们不尽要问杭萧钢架这么做的企图是是什么?公司到底为了什么可以置中小股东的权益于不顾?3、当年3月证监会对杭萧钢构进行停牌,但是调查无果,在这种情况下只好允许其在4月2日复牌,但是公司同时发布相关不实信息,对外公告,被广大中小股民解读成利好消息,于是大量被套牢的资金得以出逃,最终所受损害的是广大中小股民,企业却从中渔利,完全没有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7A版】最高法公布全国十大调解案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居首

最高法公布全国十大调解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居首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陈艳军1.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GG)杭民二初字第133号】【案情摘要】陈艳军等127人先后以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对股民形成误导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损失。
20GG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
杭州中院针对该案原告众多、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潜在当事人多,若处理不当,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对127件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
法院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释法明理,使杭萧钢构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即只有诚恳调解、积极赔偿才能修复上市公司信誉。
使原告充分认识股市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取得127位原告代理人律师的理解与支持。
最终,118件案件一次性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82%的高比例现金赔偿。
随后,剩余9件案件也顺利调处。
【调解意义】本案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误导性陈述而引发,涉及受损股东众多,赔偿数额较大,且正值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资本市场震荡加剧之际。
杭州中院准确把握形势和案情,正确选择优先调解的审判方法,成功调解结案:一是实现了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
100多位受损股民获得了高达82%比例的现金赔偿并已全部赔付到位,这是至今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偿比例最高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史无前例”的高额赔偿。
二是充分发挥了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
杭州中院在受案之初便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采取了求同存异、分类处理的审理方案,118件一次性调解解决,剩余9件也顺势处理。
经济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8年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计划在此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引发了以下经济法律纠纷。
二、案例描述1. 案情简介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在工程暂停期间,开发商与当地政府就土地出让金缴纳问题产生了纠纷。
当地政府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件争议焦点(1)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当地政府是否应退还部分土地出让金?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违约行为。
然而,开发商提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这一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开发商所面临的是资金链断裂,并非不可抗力。
因此,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2. 当地政府是否应退还部分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分期缴纳的,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然而,开发商未按约定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公司与供应商甲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某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某公司,但某公司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协商未果,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3. 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经鉴定,该批货物的质量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2. 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给予其合理期限履行。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导致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
因此,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需结合诉讼时效进行分析。
3. 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2019年6月收到货物后,至2022年6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给予其合理期限履行。
”因此,某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诉讼时效问题可能影响其胜诉。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的若干问题探析由“杭萧钢构案”展开

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的若干问题探析由“杭萧钢构案”展开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和分析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的若干关键问题,并以“杭萧钢构案”作为具体案例展开论述。
我们将首先简要介绍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定义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然后阐述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接着,本文将重点分析“杭萧钢构案”的具体案情和判决结果,以及该案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
通过对该案的深入探讨,我们将进一步揭示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和争议焦点,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完善措施。
本文旨在通过对“杭萧钢构案”的剖析,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问题分析“杭萧钢构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探讨泄露内幕信息罪法律问题的窗口。
在此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不仅涉及到刑法中关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具体规定,还涉及到内幕信息的认定、泄露行为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等多个方面。
关于内幕信息的认定。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且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在“杭萧钢构案”中,涉及的内幕信息是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
这类信息一旦公开,可能会对公司的股价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对于这类信息的保密和监管尤为重要。
关于泄露行为的认定。
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核心在于“泄露”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告诉他人、通过暗示或其他方式使他人得知内幕信息。
在“杭萧钢构案”中,涉案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将内幕信息传递给亲友或他人,从而构成了泄露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信息传递的方式、范围以及接收者的身份等多个因素。
关于刑事责任的承担。
泄露内幕信息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内幕信息而故意泄露。
在“杭萧钢构案”中,涉案人员明知自己掌握的是内幕信息,却仍然选择将其泄露给他人,从而触犯了刑法。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民营企业。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建筑材料,总价款为5000万元。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12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 A公司提交了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A公司提交了与B公司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B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3. B公司提交了其财务报表,证明其资金链断裂的原因。
4. B公司提交了其与供应商的合同,证明其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至于B公司提出的资金链断裂原因,法院认为,虽然B公司存在资金困难,但其在签订合同时已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风险,仍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因此,B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5000万元。
2. 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合同纠纷,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违约责任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旨在维护合同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三步曲”来源:新华网高晓娟胡作华2007年05月18日 16时32分杭萧钢构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上交所的谴责。
此事成为近期股市的热门话题。
口口声声称自己信息披露没有违规的杭萧钢构终于改口了。
近来这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致歉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并表态将“正确对待”,“认真总结”,“不断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各项工作”。
尽管杭萧钢构“天价”合同事件的调查并未最终结束,杭萧钢构事件“有人涉嫌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
杭萧钢构事件告诉人们,在股市加强监管的今天,信息怎么披露、什么时候披露、什么场合披露都有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要管住自己的嘴。
不分场合,提前向上百人透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认,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本社记者在调查时发现,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公司董事长提前在内部泄露。
今年2月12日下午,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讲话提到:“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150亿”。
据杭萧钢构内部人士介绍,参加那次表彰大会的除了公司领导和受表彰对象,还有公司中层干部,以及全国各地分公司的代表,总人数不下百人。
董事长在这样一个大会上发布“利好”信息,显然缺乏作为一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起码的谨慎作风。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单银木进行公开谴责时也认为,“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令人惊讶的是,就在2月13日杭萧钢构股票出现连续两个涨停后,上交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这家公司居然还称“没有异常情况”。
“这一事件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为,早在2月8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已就安哥拉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2月11日,公司开始布置设计部门进行工作,表明合同已难以保密,接着又出了2月12日的事情,但这家公司直到2月15日才第一次披露信息,显然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经济法律案例故事及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企业。
该公司在市郊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建设一座住宅小区。
经过多年的努力,该小区已基本建成。
然而,在交房过程中,A公司与业主们发生了一系列纠纷,导致项目陷入停滞。
二、案例故事1. 纠纷起因2015年,A公司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开始陆续交房。
然而,业主们在验收房屋时发现,部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窗户密封不严等。
此外,小区配套设施如绿化、物业管理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业主们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
2. 纠纷升级业主们多次与A公司协商,但双方在整改范围、整改费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业主们认为,A公司应全额承担整改费用,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A公司则认为,部分问题属于业主个人原因导致,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3. 法律诉讼2016年,部分业主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房屋质量问题整改责任和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4. 案件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部分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
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A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
5. 案件结果2017年,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
A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了整改,并支付了相应的整改费用。
业主们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以解决。
三、评析1. 案例特点(1)涉及房地产开发领域:该案例涉及房地产开发领域,反映了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2)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该案例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映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3)涉及法律诉讼:该案例涉及法律诉讼,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2. 案例评析(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视房屋质量问题:房屋质量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命线。
A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暴露出其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原告夏某,男,汉族,1988年12月出生,农民,住永城市酇城镇。
被告杭州鑫纳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鑫纳公司)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南网架公司)被告安徽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外经公司)原告诉称,2010年1月,被告鑫纳公司将其派到东南网架公司工作。
2010年1月6日至2010年7月7日,被告东南网架公司又将其派往被告安徽外经公司承建的位于哥斯达黎加境内的一体育场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
当时被告东南网架公司口头告知原告,按日工资340元给付报酬。
工程结束回国后,被告仅按日工资210元的标准向原告结算报酬。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仲裁未果后,原告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①双倍支付工资56118元;②支付41.5天加班费28220元;③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7480元。
原告向法院提供一份由被告鑫纳公司出具的工资结算单,证明原告在国外工作182天,出勤171.5天,与被告鑫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鑫纳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仅同意按日工资210元标准支付拖欠的原告工资8813元。
被告东南网架公司辩称,其余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其已将工程劳务部分转包给被告鑫纳公司,并向法庭提供与鑫纳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请法庭驳回原告对其之诉请。
被告安徽外经公司向法院出具其与东南网架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辩称其与被告东南网架公司之间系工程分包关系,且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东南网架公司,请法庭驳回原告对其之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安徽外经公司为哥斯达黎加国家体育场钢结构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被告东南网架公司为工程分包单位,东南网架公司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鑫纳公司。
原告与鑫纳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
被告鑫纳公司、东南网架公司均不具有外包资质。
1.原告与被告鑫纳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为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鑫纳公司又否认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该问题就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共5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