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正义――城市化的伦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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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正义――城市化的伦理选择

空间正义――城市化的伦理选择

【摘要】城市化是一种典型的空间生产形式,而这种空间生产,客观上以市场化为导向,结果是以牺牲大多数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和剥夺其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权利为手段,来满足社会少数精英阶层的利益,这违背了城市化的根本价值取向。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应该坚持空间正义,高度关注和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空间权益,改革完善有关弱势群体发展的政策,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不断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最终实现社会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化空间生产空间正义弱势群体

一、空间生产的重要表现形式――城市化

1、关于城市化的一般性理解。城市化是社会发展变化的一种常态,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人口转移和集聚,逐步摆脱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过程。城市化总是在一定的空间区域下的城市化,它是社会空间生产关系的调整与再生产,反映着空间地域形态及结构的变迁与重构,涉及到人们生存环境的自演化,是以农村的人口城镇化为重点和土地的城镇化相配套的空间演化变迁过程。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要做好三大方面的工作:从政策的视角来看,就是要着力调整当前阻碍城市化进程的政策,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人口进城;从城市化的发展建设角度来看,就是要不断加强城市美化、亮化、绿化等工作的建设,加快推进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增强转移人口吸纳力,完善各项公共服务基层设施,提升城市的承载力;从统筹城乡的角度来看,对于不愿意进城或者进城成本较高的农村居民,要不断加大对新农村的建设力度和政策保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地区的空间布局和规划,强化政策引导,优化空间资源配置,实现农村社会空间的可持续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地域、空间、形态差距。

2、城市化是空间生产的重要表达形式。空间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对于上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城

市危机的爆发,实证主义地理学不能予以合理解释和应对,导致人们对传统区位理论及实证主义地理学产生了质疑,而以深刻批判、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实质见长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然进入

了地理学家和城市研究者的视野。其将空间纳入政治经济领域分析,主要代表人物有激进政治经济地理学派的列斐伏尔、戴维哈维等人。

3、列斐伏尔的重要贡献。列斐伏尔延续了马克思的研究对象,扩大了生产的外延,认为空间不是观念的产物,而是政治经济的产物,也是被生产的客体。他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实现了从马克思的空间中的生产向空间本身的生产转变,将空间本身视为生产的对象。列斐伏尔认为马克思将空间视为物质生产的器皿和媒介,更多的注意到了空间的自然属性,而忽略了空间的社会属性。同时,他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规划倾向于空间的规划,人们通过生产空间来逐利,各种各样的都市建造、规划和设计等等都是最为显著的空间生产现象,而这正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必然过程。在列斐伏尔看来,空间是进行统治的基础,是权力实施的前提,它被完全当作一个统治和区分的人格化的机器。空间是资本权力市场,当前作为空间生产的城市化的一个基本矛盾就体现在空间的资本化与普通基层群众的社会空间需求之

间的矛盾,反映在空间生产成果的空间产品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两者之间不能达到完美的契合。

4、哈维对空间生产的本质理解。哈维等继承了马克思的传统,将资本引入了空间分析,认为原始的地理空间在资本的作用下得到重塑。空间是资本权力的活动场所,正是资本的特权左右着空间的规划,进而改造着城市空间。资本消灭了地域空间的个性,一切都服从于空间生产与再生产的便利。当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本质上就是一种西部的城市化,只是在称谓上有所不同而已。战略的实质就是要把作为空间的原始西部按照发达的东部空间模式来改造,而这种空间改造同时也是资本的附属物:通过大量的投资开发西部,实现时间消灭空间,打破西部空间所固有的屏障,改造内部固有的空间观念和模式,使其与东部的空间形态和空间观念相吻合,增强西部地区对内和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快其市场化与城市化进程。

“空间”作为一种社会产品,是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而其一经

形成,又制约着社会关系的发展。比如,由于我国实施不平衡发展战略,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空间形态,这一形态直接影响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对空间的研究,是为了明确人们在空间中的特定的地位,分析不同社会阶层群体在空间中的权益问题。笔者在《城市化问题透视》(2012)一文中简要探讨了我国的城中村和拉美的贫民窟问题。本质上,城中村和贫民窟都是社会空间,是社会生产关系在空间中的体现,都是城市贫困化的替身,而身居其中的人都被打上了身份低下的烙印,接受和正在接受着社会的不公正待遇,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坚持空间正义,改善城市贫困的处境。基于此,本文将继续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二、空间正义的内涵

任平(2006)从空间产品资源的分配这一空间权益的角度来说明空间正义,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而王志刚(2012)则更重视对社会空间生产关系的研究,从社会空间主体性视角出发,认为空间正义必须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空间中的基本权益。反映空间生产的城市化无疑就是要促进和发展空间生产力,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要保障城市化的质量,让城市的弱势群体也能够分享到作为空间生产的城市化所带来的增益。因此,在城市化的推进过程中,坚持“空间正义”价值取向应该包括以下实质性的内容。

1、坚持空间分配正义。作为一种制度正义,分配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实现分配正义,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空间”作为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资源,无论分配主体是谁,都必须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其不遭受空间剥夺和排斥,尽可能地避免弱势群体空间聚集和社区隔离现象的出现。分配正义不仅仅表现为收入分配的公平,而且表现为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公平、机会的公平以及整个社会规则和机制的公平。

2、坚持空间治理的正义取向。防止利用社会公共“空间”治理的名义影响空间弱势群体,确保社会政策的“空间正义”取向,避免使弱势群体沦为空间治理的牺牲品。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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