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江西省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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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管理,推动我省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符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有关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

第三条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江西省旅游局与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

第五条获“江西省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满2年

的单位,可经设区市推荐,由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择优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示范区的申报,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实行一年一报制,各设区市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推荐,并报相关材料,逾期将延至下一年。

第八条申报“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

(二)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

(三)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

(四)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须有协议;

(五)编制了所属地域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六)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评达到1600分以上;

(七)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3年无环境违法行为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九条满足以上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向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

(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三)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表(含自评分);

(四)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连同以上材料形成《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申请评定报告书》,用A4版本装订成册;

(六)资料汇编,对照《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详细反映本景区各得分点的情况,以文字说明和配备相应图片的形式,用A4版本装订成另一册;

(七)视频材料,制作5—10分钟视频资料(wmv格式)并刻成光盘,视频要能反映景区的创建成果。

第十条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

报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联合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推荐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自收到申报推荐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文件的审核;申报文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对申报文件合格的单位,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现场技术评估工作由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旅游、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现场评估前,技术评估组将委派专家进行暗访,暗访通过方可开展现场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现场技术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示范区申报单位汇报;

(二)核查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三)实地考察申报单位,核查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进行游客与社区居民调查或访谈;

(四)填写《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表》,并与自评

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五)填写《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报告表》;

(六)向申报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时整改。

第四章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可由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现场考核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专家开展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申报工作或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填写《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意见表》。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十六条对达到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七条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授予“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六章复核管理

第十八条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二十条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十一条复核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复核工作组。复核工作组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二)材料审阅与现场考核。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审阅书面材料与考查现场,评估示范区生态旅游实践情况。

(三)形成复核意见。复核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填写《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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