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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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禁火区范围 3.2.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 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技、消防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用 火)区”。 凡属本公司界区范围内的除固定动火区、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 区。 3.2.2 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a)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b)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贮罐区、阴井、水封井及排水沟等 不应少于30米。 (c)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易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 区内。 (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 开,道路要畅通。
2.1 安全环保科是公司动火、用火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公司动 火(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
2.2 各下属专业公司、项目部负责所属区域动火(用火)作业的安 全管理。 3 动火作业类别
3.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 作业,如动用气割、气焊、电焊、电炉、火炉、喷灯、电铬铁、明火熬 炼、机械切割、机械磨削、机械撞击、塑料焊、碘钨灯以及电钻、电锤 电动工具等的作业和其它各类能产生明火、火花、炽热表面的作业均为 动火作业。
6.3 取样分析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 限或动火作业中途间断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 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仪器)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 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4%时,其浓度≤0.5%(体积 百分数)为合格;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4%,其浓度 ≤0.2%(体积百分数)为合格。(在受限空间动火,需同时进行氧含量
准。 6 动火分析规定和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 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 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动火应进行环境分 析,且分析范围不大于动火点10米;
6.2 分析样品的保留,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 束。其它级别动火应保存到动wk.baidu.com场所点火后。
(e)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区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及其 它杂物,并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3.2.3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2.4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单位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 上标明。 4 动火作业级别划分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4.1特殊动火:指在生产运行或贮存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 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 火作业。厂区危化品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在禁火区内,除了固定动火点及特殊危险动火和一 级动火范围外的其余地区、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作 业。 4.4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 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厂安技部门批 准,可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装置、系统内有固体催化剂、溶有可燃气 体物料等气体解析情况时,动火不能降级管理) 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 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5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5.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5.1.1 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者,均需要提前申请办 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见附表),未经办理动 火审批手续不准擅自动火。 5.1.2 在非禁火区,对易燃易爆设备动火仍需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5.1.3 公共区域(外管架)的动火作业审批和管理,按巨化集团 公司区域安全责任管理办法执行。 (a)管廊进行动火,由动火管线所属单位负责管内可燃气体监测和 现场监护,管外环境可燃气监测由所在区域负责。 (b)若动火的管线为新增管线或外管架的公共区域,则由外管架 所属单位进行气体检测和现场监护,外管架作业安全由管廊所属单位
5.3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的审批权限
5.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所在专业公司/部门负责人初
审,经主管部门复核后,报主管厂(公司)长(经理)或总工程师批
准。 5.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所在专业公司/部门负责人
初审,报主管部门批准。 5.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所在专业公司负责人负责批
器材。 9.1.3 凡在贮存、输送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设备、容器、管道
及装置上动火,应与系统彻底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 方可动火作业。
9.1.4 凡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 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 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 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部门)负责管理。 5.2 办理《动火证》的流转程序:(见动火作业管理流程图)。 5.2.1 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所属区域的工艺员或安全员
负责办理作业证,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安全措施编制人、安全措 施执行人、监火人、分析人、岗位当班班长签字确认,经动火审批人最 后签字生效。
5.2.2 动火作业负责人到安全员处取得《动火证》,动火作业负 责人、作业人一同检查审批手续齐全,确认监护人到场,安全措施落实 到位并经批准签字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8.5.1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安全措施, 负责动火作业与生产的衔接。
8.5.2 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8.5.3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 《动火证》禁止动火作业。 8.5.4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8.6 动火人 8.6.1 检查动火作业的各类工器具是否完好可用,若发现存在问 题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8.6.2 详细了解作业风险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8.6.3 检查《动火证》审批手续齐全。 8.6.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8.6.5 应按《动火证》规定的动火作业地点和作业时间进行动火 作业。 8.6.6 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8.7 动火分析人 8.7.1 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8.7.2 应根据《动火证》上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 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7.3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8.8 动火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 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8.8.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8.8.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动火安全措 施。 9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9.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9.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 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高处作业安全 管理规定》。 9.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 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
9.1.5 在动火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紧急排空可燃气体或液体 跑出,应立即停止动火,待排除故障、
恢复正常,分析合格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9.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 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1.7含易燃、易爆、可燃物质的设备动火必须把人孔、手孔、顶 盖等进出口打开,与连接管线断开。 9.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1.9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 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9.1.10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设备内部进 行动火作业时,应清除可燃物构件,或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9.1.1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 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 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9.1.12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 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9.1.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 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 得在烈日下曝晒。 9.1.14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管道、穿线 管上,不准在任何其它设备、管道上打火试焊。 9.1.15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 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巨化工程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动火作业类别、动火作业
级别划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动火分析规 定、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动火作业安全 防火要求、《动火证》的管理、文件和记录、《动火作业许可证》格式 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厂区内的动火管理工作。 2 职责
和有毒气体浓度分析,并小于职业接触限值) 7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
7.1 特殊动火证、一级动火证有效期为8小时。 7.2 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为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7.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8 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 8.1 组织实施人(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8.1.1 由动火所在区工艺员或安全员担任,办理《动火证》,对 动火作业进行危险识别,编制动火安全措施。 8.1.2 带领分析人到动火作业现场指定取样点。 8.1.3 在动火证审批签字前必须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及周围情况, 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是否齐备好用,确认措施齐全,符合 安全动火条件。 8.1.4 向作业人员、监火人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8.2 动火安全措施执行人 8.2.1 动火安全措施执行人由动火所在岗位人员担任。 8.2.2 在当班班长的指挥下,具体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执行,向动 火作业人员、监火人交待现场危害因素,核实动火部位。 8.2.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 知动火人停止动火并撤离。 8.3 岗位当班班长 8.3.1 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联系工作,并负责落实动火安 全措施。 8.3.2 确认动火安全措施已可靠落实,指派监火人。动火作业前, 对《动火证》验票签字。 8.4 监火人 8.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 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8.4.2 监火时现场放置灭火器,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8.4.3 当发现动火人超范围、超时间等违章作业时应立即有效制 止。 8.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 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5 动火作业负责人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9.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9.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9.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 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9.2.3 动火作业前,专业公司应通知本单位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 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9.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9.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 排走。 10 动火证的管理 10.1 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未经办理动火 审批手续不准擅自动火。 10.2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10.3 在非禁火区,对易燃易爆设备动火仍需办理《动火证》。 10.4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期、申请办证单 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方式)、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分析 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及各项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 见。 10.5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 范围。 10.6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 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 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 字。 10.7 《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动火作业人,一份由动火所属 部门存查;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11 文件和记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 12 附则 12.1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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