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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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补助对象的认定

贫困家庭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残疾学生和其他特殊教育学生);

2、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家庭学生;

3、父母双亡的家庭困难学生;

4、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残疾的贫困家庭学生;

5、父母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6、革命烈士子女;

7、因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

8、家庭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

9、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确定为贫困家庭学生,并在学校寄宿的属于补助对象。

三、工作程序

1、贫困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或所在行政辖区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2、学校根据学生申请,调查核实后拟定受助对象名单。

3、对拟定受助对象在其就读学校和家庭所处的地域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4、学校填写《2011年贫困寄宿学生花名册》,加盖公章后将名册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对学校上报的贫困寄宿生进行审核后,确定补助名单,由市财政负责拨付补助资金。

三,领导组名单

组长

李松岳

成员

刘春喜赵怀法范国周姜六省姜淑芬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实施方案

唐庄乡第四小学

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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