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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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救助体系
1。贫困
1.1概念:贫穷是短缺的常见的东西,比如衣、食、住、安全的饮用水,不能保证生活质量
它也可能包括缺乏诸如教育和就业机会,帮助摆脱贫困和/或让人享受的同胞们的尊敬。
1.2类型: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狭义贫困和广义贫困;长期的贫困和临时的贫穷
城市贫困和农村贫困;区域性贫困和个体性贫困
1.3贫穷指标的测量
1.3.1贫困的发生率
(绝对贫困指数):贫困人口的比例在总人口:H = q / n
特色1.3.2贫穷深度:贫困人口收入低于贫困线以下
特点
1.3.3:贫困密集度
1.3.4恩格尔系数:居民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例:
> 0.6贫困;0.5 < E < = 0.6温饱0.4 < E < = 0.5小康;相对舒适的生活;0.4 < E < = 0.2富裕;< = 0.2最富裕。
1.3.5百分比方法
1.3.6人民生活水平
1.4贫困的原因。1.4.1社会原因:1.4.2自然原因:1.4.3个人原因:
讨论了中国贫穷的原因:
1.5贫困的影响:1影响经济,需求不足;2对社会的影响、混乱;.3影响个人
1.6反贫困措施
积极的政府政策;: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改革社会分配,加强政府的职能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缩小方面的作用;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渠道,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户籍制度应加深,并努力引导有序流动的劳动力城乡之间、地区,以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为贫困者提供教育和训练计划。
2。社会救助
2.1概念:以物质支持为主,为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只有需求或因受到不幸而贫困的人,为其保障基本生活需要。——权利与义务是单向的
2.2特点:社会援助的目标是帮助弱势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从而保障社会稳定。权利和义务是单向的。限制性的对象。保障最低生活标准。
2.3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的确立1救灾.2扶贫.3其他针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性措施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1概念
3.2的开发1993 ~ 1995年试办阶段,1995 ~ 1997年,推广阶段1997 ~ 1999年,普及阶段
3.3探索模式:3.3.1上海模式1993.6.1标准;系统;;管理基金来源
3.3.2武汉模式1996.3.1覆盖;基金来源;标准:(全额补贴和缺乏付款)
3.3.3重庆模式1996.7.1覆盖标准;管理;
3.4现行制度1999.10.1国务院颁布《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城镇居民
3.4.1覆盖:所有的城镇居民与非农永久居住许可,如果他们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那些城市的居民的生活也没有办法,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任何法律的支持者还可以得到当地全额最低生活补贴。
3.4.2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及社会机构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开支项目纳入专项资金的社会援助,这绝对不应该用于其他目的。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财政援助,给捐款。
3.4.3标准
根据实际的生
活火形态法则。标准确定的光的费用为服装、食品和住房有关,而这个地区并充分考虑到费用消耗的水、电、煤以及成本为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同时,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的总人数有资格接受零用钱,当地政府的财务实力也应当考虑。
3.4.4申请程序:全家人的户主应提交书面申请街道办公室在他/她的住宅是位于或镇人民政府。他/她应该提出必要的文件,填写“形式的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该开始检查办公室或城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发送的相关文件,并初步检验结果对民政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例:武汉市低保制度
2002年《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1、保障对象: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和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费用。
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55%的幅度内拟定。区分金额享受与差额享受。
3、不得享受或终止享受的规定:(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3)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4)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5)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6)有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8)年内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过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外生育的;(9)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10)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11)其他经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以下称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1年内有3个月不按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或1年内有3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或1个月内有两次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的,停发其保障金。
保障对象应每季度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1次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接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复查。保障对象符合法定劳动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主动到社区或相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每季度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
说明就业情况。
4、申请与审批户口所在地的问题:(1)家庭成员在同一辖区内户口分离的,应将户口并入一处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房屋拆迁还建造成户口空挂、人户分离,而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户口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3)户口迁入尚未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居民小区的,向户口迁入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4)户口属水上公安机关管理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为农业户口且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问题:(1)夫妻;(2)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3)父母双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弟、妹;(4)民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其他人员。
原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视为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核实的问题: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
货币收入包括:(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2)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4)离退休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5)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6)保险给付金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7)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8)自谋职业收入;(9)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不计入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获得的优待金、退伍费,政府颁发的奖金,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工伤和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统筹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中赡养、扶养或抚养费计算问题:(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2)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在150%以上(含150%)的,视为有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其家庭收入在扣除自留生活费后的剩余部分用于支付赡养、扶养或抚养费。家庭自留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家庭人口。
5、保障对象的管理 (1)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
属于三无的保障对象,每半年入户核查1次;属于家庭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和收入比较稳定的,每季度入户核查1次;属于家庭收入不稳定或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的,每月入户核查1次。(2)保障对象新获取的劳动收入,第1个月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第2个月的按新获得劳动收入的1/3计入家庭收入,第3个月的按新获得劳动收入的2/3计入家庭收入,从第4个月起据实全部计入家庭收入。(3)保障对象符合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参加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四)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1、应保未保:(1)贫困人口统计中的“虚拟收入” (2)传统救济思想影响依然很大,认为低保只是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因此有视同足额领取工资的情况(3)地方财力不足,且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不合理(4)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2缺乏全国统一的贫困线制定标准,随意性大3、三条保障线衔接不到位4、标准过低,低保户生活依然困难
5、各类社会组织和扶贫机构对城市贫困缺乏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