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许可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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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9
路政许可一般条件
一、许可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许可事项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与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
四、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
五、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
六、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
七、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路政许可分项许可条件
一、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许可,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采用挖掘埋设或顶管穿越等方式设置地下供电、通信电缆和供水、输油、输气、排污管道等工程设施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电缆、管线埋设的原则: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的,应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不准设置,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检查井禁止在路面上设置;输油、燃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
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应用套管保护[《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 D20-2006)说明第12.5.5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 011-94)第14.4.2条、《电力运行规程》(79)电生字第53号第16条、《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5.2.3条],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不小于1m,受条件限制时应不小于0.8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 011-94)第14.4.2条、《电力运行规程》(79)电生字第53号第16条、参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5.3.3条: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当位于行车道下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1.0m]
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 011-94》;参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第2.2.7条: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大于30度)
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第8.6.4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 D20-2006)说明第12.5.5条、]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除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第8.6.4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 D20-2006)说明第12.5.6条];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第8.6.4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 D20-2006)说明第12.5.5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 011-94)第14.4.2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三点第2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1-98)第3.4.1条、《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第4.3.10条]
油、气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埋设,油、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石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
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 011-94)第14.4.2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二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1-98)第3.4.1条、《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第4.3.10条、《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第4.1.5条:3、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的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禁止性规定:严禁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敷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8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第8.6.5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 D20-2006)说明第12.5.7和第12.5.8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四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1-98)第3.3.12条]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中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 D20-2006)第12.5.7条、《关于处
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四点第1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1-98)第3.3.6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说明第8.6.1条]
7、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 D20-2006)说明第12.5.5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 011-94)第14.4.2条关于地下管道埋深的规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第2.2.1条: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和污水排水管线埋深人行道下0.60m,行车道下0.70m;《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3.7条: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宜为:人行道下0.6m,行车道下0.7m;《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第5.0.6条: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地埋式倒虹吸穿越渠沟、道路时,应埋入渠沟底面或道路路面以下1m)
8、油、气、水等输送管道穿越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限制或其他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