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座(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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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律师事务所 周保东 主任
讲座内容:
(一)如何将书本公司法变成实践公司法 (二)公司设立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 (三)公司存续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 (四)公司解散、清算、破产
(一)如何将书本公司法变成实践公司法
一、目前中国合法存在的企业形式及规整的法律 二、公司规范体系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一、目前中国合法存在的企业形式及规整的法律
问题:①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4、《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 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 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问题:①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②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若股东都未实缴呢? ③实缴出资瑕疵怎么处理?
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选择
公司经营的常规模式:
股东会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策公司重大事项
监事会(监事)
监 督
总经理
董事会
二、股东的权利救济
[案例:]
❖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公司规范体系
1、《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制定本法。
2、《章程》: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①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③国有独资公司
一、目前中国合法存在的企业形式及规整的法律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3、《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法》 5、《合伙企业法》 6、 ①《外资企业法》
问题:该条规定的是非货币出资瑕疵,那么货币出资呢?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3、《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议事程序 6、董事会召开程序、议事程序 7、监事会召开程序、议事表决程序 8、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出现差异情况下的表决权问题 9、股权继承问题
二、注册资本
不同类型公司有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3万元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万元
❖ 股份有限公司
500万元
一、公司章程 二、注册资本 三、设立时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公司章程(重协议、轻章程的传统习惯)
1、担保问题 最好设定限额、权限,并设定特定的议事程序,尤其是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担保的议事程序。
2、股权转让问题 股东之间转让如何处置? [案例]
一、公司章程(重协议、轻章程的传统习惯)
3、股东除名问题 4、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设定问题 5、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时间
3、《管理制度》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1、《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出资人。
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社团、事业单 位不能做普通合伙人。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2、《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 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 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 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的,股东可以自股东 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的权利救济
1、绝对起诉时间 ①撤销之诉----60日 ②收购之诉----60日至90日期间
2、起算点 决议作出的:①会议决议 ②传签决议-----最后签字日期
三、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
❖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三、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
❖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 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5、《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根据该条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那么 ①是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 ②实缴作价有瑕疵怎么处理? ③章程在何情况下在什么范围内可以约定?
(二)公司设立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
------注册资本瑕疵其他股东(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注册资本未足额到位引起的责任形式变化 ------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期间出现清算的责任
三、设立时的法律责任问题
Fra Baidu bibliotek1、费用
2、设立不成功的经济责任 ①已缴纳资本的退还 ②期间成本的处理
(三)公司存续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选择 二、股东的权利救济 三、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 四、股权转让(受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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