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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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所享有的权利,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着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由人民依据《宪法》和《选举法》民主选举产生,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承载着人民的嘱托和希望,是国家事务的大管家,他们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和维护者,是权力机关活动的操作者。

其素质水平关系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能的发挥,影响到人民利益和政治诉求的实现。

标签:人大代表;素质;提高
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效能,实现人民群众的政治诉求和利益,完善相应的制度应当是前提,但即便是再完善的制度,也需要由人来执行和操作。

因此,对人大代表的素质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是加强人大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人大代表素质的构成
人大代表的素质,是指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为了有效地履行其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应当具备的品质和能力。

本人认为政治素养和能力是判断一名人大代表素质高低的关键所在,也是评价一名人大代表素质高低的重心,人大代表的政治素养和能力包括:
(一)知政能力
知政能力是指作为一名人大代表,首先应当对我国的国情及现阶段的政治制度有较为全面的掌握。

例如熟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素构成、组织活动原则,坚信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优越性,意识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自己是受人民重托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熟悉人大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方式等。

最主要的是,要明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为原理建构起来的。

(二)参政议政能力
参政能力包括参政的意识和参政的实践能力。

参政的意识,是指人大代表要充满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以之为动力,代表人民运用国家权力,履行代表的义务。

所谓参政的实践能力,是指通过实际行为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能力。

参政实践能力包括人大代表在人大开会期间提出议案、表决议案,审议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的能力,也正是参政实践能力支撑着人大代表对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评议和考核,支撑着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意见,向选民汇报自己的工作并进行调查研究。

此外,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决定重大问题时,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发表意见,表达见解是人大工作必经的程序。

在实践中,不同的代表代表着不同的职业、地区、民族,其所代表的利益诉求往
往存在着差异甚至是冲突,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在参与讨论和商议问题时,能够充分地表达人民的心声,针对具体问题发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最终调和并解决矛盾,为人民利益的表达和维护尽到其应尽的责任。

议政能力的欠缺,会导致代表没有能力针对国家的方针政策发表看法和见解,从而无法成为其所代表人民的利益表达者和维护者。

(三)督政能力
督政能力是指人大代表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能力。

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法规,并对重要问题做出决定,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以及重要问题的解决方案均由人大组织其他国家机关来负责具体操作和执行,其他国家机关对于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标准,是否做到维护人民的利益需求,又要受到人大的监督。

这一重任便落在人大代表肩上,人大代表如果不具备必要的督政能力,便无法客观地评价和判断这些机关的工作状况,换言之,欠缺议政能力的代表无法从根本上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和运行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实现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制度要求。

二、我国的人大代表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代表缺乏代表意识和执行职务的责任感及主动性
代表意识是指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其对于法律赋予自己代表职责的意识。

例如对于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包括如何理解其代表职务和代表作用。

除此之外,一个代表的代表意识,还包括其宪法观念、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国家观念、社会责任感、政治参与意识等。

现在有些代表代表意识缺乏,在实际的人大工作中,将人大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头衔和政治身份,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大代表职务的关键性,没有意识到他们肩负着代表人民表达利益诉求,替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神圣职责。

(二)代表联系选民不够
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中包括了联系选民,但对于如何联系选民以及什么时间及地点联系选民在代表法中都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据一份资料显示,全国人大代表每年有20天的时间用于代表职务的活动,其中有15天时间在开会,只剩下不到5天时间联系选民与选民沟通;省级人大代表每年有10天的时间用于代表职务的各项活动,其中有8天是例会时间,只有2天时间与选民交流;县级人大代表每年有5天时间用于代表职务的活动,其中,每年例会所占去的时间就有4天,只剩下1天与选民沟通。

许多地方的选民对代表有意见,大多是因为代表不能认真与选民沟通、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

(三)实践能力差异,影响人大整体效能发挥
要求人大代表能真正担负起人民赋予的责任,除了在观念上要求代表具有积极的政治热情和责无旁贷的责任意识外,还应当要求代表具有一定的政治实践能
力。

有的代表沟通能力、表达能力欠缺,提出的建议并不符合群众所要表达的意愿,也不能将群众的意愿准确传达给决策机关,有的代表对问题的甄别、分析、判断、提炼能力较差,很少提出议案,即便是提出议案,也往往不能切中社会现实,不具有预测意义,或者根本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这就造成在很多地方,相当多的议案只有案由、案据,却没有解决方案,或方案过于简单,这些都是人大代表实践能力欠缺的反映。

三、加强人大代表素质的措施
(一)建立人大代表的竞争机制
选举是公民挑选代理人的活动,我们应当建立候选人的竞争机制,候选人竞争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会有利于选民进行抉择,目前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尚未建立这种机制,选民往往都不了解候选人,只能盲目地做出选择。

这样不仅难以保证当选的代表能够胜任此职务,而且会挫伤选民的参选积极性,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建立代表选举的竞争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其一,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环节要建立竞争机制。

继续保持政党、团体推荐一定数量的候选人是必要的,但需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此外,可以让代表候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登记报名,参加选举活动,同时要保证按照自己意愿报名的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有平等竞争的权利。

其二,代表候选人的宣传和介绍方面也要建立竞争机制。

首先,选举组织机构要把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作为宣传和介绍的重点,并加强对候选人宣传和介绍的力度;其次,为了使选民对候选人有更直接、全面的了解,候选人应当依照一定的程序发表竞选演说,并回答选民的提问。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很大的提升,也可以增加选举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从而使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有较为明显的提高。

(二)加强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专职议员,我国的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的,虽然在各自的本职工作中,他们往往是出类拔萃的,但在政治领域却并不一定如此。

其所具备的知识、能力、思想及行为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代表职能的发挥,因此,搞好人大代表的培训学习是必要的。

搞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要从新当选的代表还未正式任职之前开始,这是增强当选代表的角色意识、转换当选代表的角色的重要环节,也就是所谓的“岗前”培训。

人大代表可以在岗前培训中学习和获取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之后,要在代表任职期间做好培训工作,也就是“岗中”培训,岗中培训使代表们能及时了解各方面的新情况和新形势,交流和研究代表工作,以便其克服自身的不足,更好地知政、参政、议政,增长才干。

(三)强化代表意识,促进代表专职化
强烈的代表意识,可以增强代表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能推动代表认真行使好宪法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
的路线、方针;能促进代表虚心听取并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胸怀全局,更好地行使代表的权力;能督促代表将代表工作看作是自己本职工作的一部分,并不断提高参政水平,满腔热忱地为群众服务,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真正实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诺言。

现实运行中,我国人大代表是从不同的单位和选区选出来的,只有在开会期间才能行使代表权利,也就是说我国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制的,平常则在原单位工作,受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行使权利,造成了很多弊端,影响了人大作用的发挥,也阻碍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因此,人大代表需要进一步明确其自身职责,将自己定位于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民群众的政治代言人。

并要求自己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必须具备一定的参政和议政能力,并以其全部工作精力履行这一职务。

我国在人大制度改革中要尽可能提高人大代表专职化的程度,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使代表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人民,了解人民实际情况,进行社会调研,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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