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被起诉其诉讼地位如何
分支机构被起诉其诉讼地位如何分支机构通俗将就是分公司,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故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基础。
公司对其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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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被起诉其诉讼地位如何1、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判令分支机构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故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基础。
2、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判令公司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是应当由公司承担。
3、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和公司,判令分支机构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观点的人认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都是属于公司的,并作为公司的资产列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和公司,判令分支机构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负担。
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de)立法我国国际私法上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诉讼上(de)地位)(de)规定来,在国内法上,是由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de)规定和各种涉外基本民事法律中(de)有关这方面(de)规定所构成(de).依据这些规定,我国通过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国人在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劳动和工作权、经营工商企业权、智力成果权、土地长期租赁使用权、司法救济和保护权等广泛(de)民事权利.我国在赋予外国人一般民事法律地位方面(de)国民待遇时,有些以有条约或互惠存在为前提,有些则不以有条约和互惠存在为前提,而仅通过我国国内立法,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de)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de)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de),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de)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二)中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de)立法我国国际私法这方面(de)内容除了立法部门颁行(de)法律外,还有一些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de)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为贯彻实施有关民商事基本法律而发布(de)各种条例或细则得到表现(de).粗略统计,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对于涉外民事关系(de)法律适用,已有80余条100余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条1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de)意见(简称意见)约18条20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条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de)解答(简称解答)约11条2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9条1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条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7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1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条,国务院批准发布(de)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1条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条2款,等等.其内容如下: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凡民事关系(de)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de),民事关系(de)标(de)物在外国领域内(de),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de)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de),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意见第178条)2、关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de)总(de)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de)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本法关于公民(de)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de)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民法通则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de)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de),适用国际条约(de)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de)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de)条约没有规定(de),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和票据法第96条)3、关于反致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de)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de)规定来确定适用(de)实体法.”(意见第178条)4、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照本章(即民法通则第8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de),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de)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150条,民用航空法第190条和海商法第276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de)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de)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5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de)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第126条)5、关于法律规避:“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de)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de)效力.”(意见第194条)6、关于指定适用存在不同法域(de)国家(de)法律:“依法应当适用(de)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de)法律(de),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de)规定确定应适用(de)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de),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de)地区(de)法律.”(意见第192条)7、关于外国法查明及不能查明时(de)法律适用:“对于应当适用(de)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de)缔约对方(de)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de),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意见第193条)8、关于国籍、住所、营业所(de)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de)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de)国家(de)法律为其本国法.”(意见第182条)“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de),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de),以与产生纠纷(de)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de)住所为住所.”(意见第183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de),应以与产生纠纷(de)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de)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de),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意见第185条)9、关于人(de)能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de),他(de)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de)法律.”(民法通则第142条)“定居国外(de)我国公民(de)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de)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de)法律,如未定居(de),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意见第179,180,181条)10、关于法人(de)属人法:“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de)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de)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de)规定.”(意见第184条)“外商投资(de)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de)法律另有规定(de),适用其规定.”(公司法第18条)“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de)公司.”(公司法第199条)“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de)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03条)11、关于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国法律.”(民法通则第147条)“我国法院受理(de)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de)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法地法律.”(意见第188条)12、关于扶养:“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de)国家(de)法律.”(民法通则第148条)“父母子女间(de)扶养、夫妻相互间(de)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de)人之间(de)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de)法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de)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de)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de)联系.”(意见第189条)13、关于监护:“监护(de)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de)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de),适用我国(de)法律.”(意见第190条)14、关于收养“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de)有关收养人(de)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de)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de)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de),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de)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de)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法第21条)15、关于遗产继承:“遗产(de)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民法通则第149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de)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e)外国人(de)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e)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de)中国公民(de)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de),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继承法第36条)“在我国境内死亡(de)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de)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de),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de)国际条约另有规定(de)除外.”(意见第191条)16、关于不动产:“不动产(de)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4条)“土地、附着于土地(de)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de)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de)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意见第186条)17、关于合同:“涉外合同(de)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de)法律,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de),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de)国家(de)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和海商法第269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de)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de)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de),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5条)“对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所说(de)‘合同争议’应作广义(de)理解.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de)时间、合同内容(de)解释、合同(de)履行、违约(de)责任、以及合同(de)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de)争议,均应包括在内.”“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de)法律已有选择(de),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de)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de)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de)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de)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de).”“在中国境内履行(de)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de)合同条款无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de)法律未作选择(de),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de)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de)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de)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de)法律,是指现行(de)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de)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de)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de),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de)条件并应买方发出(de)招标订立(de),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de),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de)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de)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de)法律.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de)法律.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de)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de)法律.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de)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de)法律具有更密切(de)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de)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de)依据.”“当事人有一个以上(de)营业所(de),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de)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de),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de)有关国际条约,如果同涉外经济合同法或者我国其他与涉外经济合同有关(de)法律有不同规定(de),适用国际条约(de)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de)条款除外.”“在应当适用我国法律(de)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争议(de)问题未作规定(de),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应适用(de)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de)基本原则和我国(de)社会公共利益(de),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de)法律.”“在应适用(de)法律为外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de),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驻该国(de)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5.通过上列途径仍不能查明(de),可以参照我国相应(de)法律处理.”(以上均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de)解答)“涉外合同(de)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de)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涉外合同(de)当事人没有选择(de),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de)国家(de)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de)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第126条)18、关于知识产权:“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de),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de)协议或者共同参加(de)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法第9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de),应当委托国家指定(de)组织代理.”(商标法第10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de)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de)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de),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de)协议或者共同参加(de)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专利法第18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de)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de),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de)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法第19条)“外国人(de)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de),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de)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de)协议或者共同参加(de)国际条约享有(de)着作权,受本法保护.”(着作权法第2条)“外国人(de)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de),其着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着作权法第2条第2款所称外国人(de)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de)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de),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未发表(de)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de),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19、关于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船舶所有权(de)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de),适用原船舶登记国(de)法律.”(海商法第271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法律.”(海商法第272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de)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6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7条)“民用航空器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de)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de)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de),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de)国家(de)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8条)20、关于票据:“涉外票据(de)法律适用,依照本章(de)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de)票据.”(票据法第95条)“票据债务人(de)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de)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e),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法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de)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de)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法第98条)“票据(de)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法第100条)“票据(de)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de)方式、出具拒绝证明(de)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法第101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金票据权利(de)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法第102条)21、关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de)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de),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de)行为是侵权行为(de),不作侵权行为处理.”(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地(de)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意见第187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de)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de)产品(de)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de)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de)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de)产品(de)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de)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de)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de)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de)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de)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de)若干规定第5条)“船舶碰撞(de)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de)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de)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de)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3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海商法第274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法律.”(海商法第275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de)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de)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de)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de)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de),原告发现侵权内容(de)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de)解释第1条)22、关于诉讼时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de)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de)民事法律关系(de)准据法确定.”(意见第195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de)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129条)23、关于国有化“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de)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de)补偿.”(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de)决定修正第5条,同样规定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de)决定,其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三)中国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或国际)民事诉讼方面(de)立法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de)总(de)原则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de),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发布日期】1995.02.13 【实施日期】1995.02.13【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文件代码】11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经济活动。
为了规范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行为,保障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保护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外国公司的法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进行阐述。
一、外国公司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 法律地位:外国公司在我国享有与中国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但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接受我国政府的监管。
二、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体系1. 宪法:外国公司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尊重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2. 民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民法,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3. 商法:外国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4. 行政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5. 经济法:外国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经济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6. 劳动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环境保护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
三、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1. 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 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3. 分支机构的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接受我国政府的监管。
四、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1. 公平竞争: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二、主旨:本条是对外国公司含义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出规定,既参照了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立法例,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国外有关公司的民商事法律中,一般是从外国公司的角度来进行规范的,我国公司法从国情出发,为了使人们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直接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出规定,这样既便于实务操作,也便于监督管理。
依照本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征:(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2)虽然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但是由于该分支机构隶属于某一外国公司,因此该分支机构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具有相同国籍;(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法定的、完整的组织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是该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4)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需要指出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方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有关活动。
对于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关闭,并可处以罚款。
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外国公司也就没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所谓外国公司是相对内国公司而言的,是指依据所在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取得所在国公司法人资格的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中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条有哪些?
公司法中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条有哪些?《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分公司一般是指在资金、人事以及经营事物上受到总公司管理,不单独具备公司资质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处理公司相关运营事项,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独立性。
那么公司法中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条有哪些?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怎样的?下文中的小编就给大家进行具体的解答。
▲公司法中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条有哪些?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分公司对外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对外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产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只有经营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以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制。
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分公司对外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司法实践中仍然认为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其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来承担。
2、需要注意,有相关案例中也存在不少法院会直接将分公司作
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依法裁判承担民事责任与义务。
3、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对应概念的区别;法人资格的区别;风险承担的区别。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占大部分股份或全部股份,受母公司决策影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公司。
对应概念的区别: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
司。
法人资格的区别: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风险承担的区别:分公司的经营风险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设立分公司这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很好体现,相信分公司的不断创立这也是很多创业者梦寐以求的一个结果。
其实分公司在法律上来说也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我国境内所有的公司在设立分公司之前还是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公司法的。
小编下面要给大家介绍的内容就是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概述 (三)法律地位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1.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管理机构 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 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2.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3.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事诉讼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构概述 法律责任(了解) (四)法律责任(了解)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 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 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 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概述 (一)概念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 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 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 了解) (二)特征 (了解) 1.以外国公司存在为前提 1.以外国公司存在为前提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3.以营利为目的 3.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很明显,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2013-8-23 6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定义与特征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 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形式主要有: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 公司。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代表机 构、代理机构等。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开设的从事勘探、承包经营、 承包建筑、安装、仓储、转运等作业场所或经营场 所。
2013-8-23 11
参考结论
1、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万达公司 是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因而应具有 澳大利亚国籍。 2、万达公司北京联络处是万达公司在 北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此北京联络处 与万达公司之间应当是外国公司分支机 构与所属外国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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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013-8-23 15
案例3
美国某商人在其本国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经销医疗器材。该公司欲在中国经销其医疗器材, 依法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地设立了代表机构,负 责一些联络客户、搜集信息等服务性工作。由于该 公司经销的医疗器材质量上乘,价格合理,深受中 国消费者的欢迎,中国一些商家也愿意销售该公司 的医疗器材,广州某公司与该公司广州的代表机构 签订了医疗器材买卖合同。后广州工商局对该公司 广州的代表机构予以罚款,理由是该代表机构没有 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 问题:外国公司的常驻代表机构与外国公司的分支 机构有什么区别?该外国公司在广州的代表机构签 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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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结论
1、尽管万鑫公司是宏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但其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因此应当独 立承担其代理卫生保健品销售造成的损害赔 偿责任,宏利公司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2、宏利公司北京办事处属于宏利公司的分支 机构,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在 该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因代理卫生保健 品销售所产生的损害时,其所属的外国公司, 即宏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授权书
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分支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特此授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权方”)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民事责任事项。
一、授权范围1. 受权方在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2)接受、支付债务;(3)承担因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4)对授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置、抵押、租赁等;(5)申请、变更、注销相关证照;(6)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事项。
2. 受权方在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授权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授权期限届满前____个月,授权方有权书面通知受权方终止授权。
三、授权限制1. 受权方在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事项,不得损害授权方的合法权益。
2. 受权方在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授权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3. 受权方在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事项,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四、授权终止1. 在授权期限内,如遇以下情况,授权方有权终止授权:(1)受权方违反本授权书规定,损害授权方合法权益;(2)受权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依法解散;(3)授权方因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终止;(4)其他应当终止授权的情形。
2. 授权终止后,受权方应立即停止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事项,并妥善处理未了事项。
五、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方和受权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由授权方和受权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受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民法典中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是谁承担
民法典中分⽀机构的民事责任是谁承担法⼈是具有民事⾏为能⼒的组织,法⼈有不同的类型,法⼈可以设⽴分⽀机构的,例如企业法⼈可以设⽴分公司,分公司是属于法⼈分⽀机构,那么民法典中分⽀机构的民事责任是谁承担?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分⽀机构的民事责任是谁承担法⼈分⽀机构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的民事责任由法⼈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以承担的,由法⼈承担。
《民法典》第七⼗四条【法⼈分⽀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可以依法设⽴分⽀机构。
法律、⾏政法规规定分⽀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机构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的民事责任由法⼈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以承担的,由法⼈承担。
⼆、设⽴分公司的条件有哪些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资格。
设⽴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Χ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Χ;3、有固定的⽣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经营场所经营。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事等⽅⾯受本公司管辖⽽不具有法⼈资格的分⽀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的名称、章程,没有⾃⼰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有权设⽴分⽀机构,分⽀机构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的民事责任由法⼈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以承担的,由法⼈承担。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外国公司属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社会习俗,服从我国政府的属地管理。
第四条外国公司属地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外国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二)公平竞争原则:外国公司应当在我国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三)透明度原则:外国公司应当公开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接受我国政府的监督检查。
(四)合作共赢原则:外国公司应当与我国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章程或者协议、合同;(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外汇管理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外汇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二)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四)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九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在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外国公司代表处作为外国企业在我国开展业务的一种常见形式,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备受关注。
了解这些法律实务对于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合法运营以及与我国相关方的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定义与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通常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公司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研、产品推广等非直接经营活动的机构。
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首先,外国公司应当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外国公司的合法存续证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设代表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
主管部门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将予以批准并颁发登记证书。
二、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外国公司代表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
这意味着它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活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
代表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为外国公司在我国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它不能直接签订合同、从事销售、采购等商业交易活动,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律上,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行为被视为外国公司的行为。
因此,如果代表处从事了超出其业务范围的活动或者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外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与我国的企业或个人发生民事纠纷,例如在合同履行、侵权等方面,外国公司将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代表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外国公司应以其在境外的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2、行政责任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违反了我国的行政管理法规,例如未按时办理登记变更、未按规定报送报表等,将面临行政处罚。
处罚形式可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登记证书等。
3、刑事责任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行为构成犯罪,例如走私、偷税漏税等,外国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分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分公司如何承担责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分公司如何承担责任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在作为被告情况下的程序处理,两条规定看似冲突,其实质具有内在统一性。
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二、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诉讼地位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一般意义上,在公司的分类中,依管辖和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具体说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设立了分公司,跨国设立分公司也很常见。
随之在往里的经济贸易中也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然而,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由法院代为处理的案件,在自身的利益受到外界的侵害的时候,或者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选择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熟悉先关法律知识也是必要的。
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跨境投资的增多,分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常见。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发生民事纠纷和法律诉讼时,分公司是否能够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一、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分公司是指企业法人按照一定规模和业务范围,在境内或境外的指定地点,为完成公司业务设立的分支机构。
它依法向境外或者境内公司法人负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财产和收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仅可以开展法人行为,还可以独立约定合同、资产管理和业务管理等事项。
因此,从法律地位来看,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在法律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已经得到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认可。
例如,在涉外经济法律案件中,法院常常要求对分公司进行独立审理,表明分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
另外,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公司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业务合同和服务协议等,依法独立承担相关合同和协议项下的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分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因此,分公司同时也是母公司的代理人,承担着代理责任。
例如,分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时,如果违约导致客户损失,同时承担代理责任的母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母公司必须为分公司的员工提供工作保障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因此,如果分公司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或犯罪等违法行为,母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四、分公司的局限性虽然分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分公司的独立性是受到一定局限的。
比如,在涉及到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等领域,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此外,分公司也受到一些行政监管和管理权限的限制。
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审核、监督和控制事项,也会对分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d、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要以营利为 目的,进行直接的经营活动——与外国企 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不同。 三、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法第196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表现在: 1、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 2、不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没有包 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在内的公司组 织机构 3、没有独立的财产
本章 复习题
1、何谓“外国公司” ? 2、如何理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 律地位?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主要有 哪几种情形? 5、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的清算是如何规定的?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申请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 我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书的内容 : a、外国公司的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法 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日期等; b、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 址、投资总额等; c、遵守中国法律的承诺条款。
分支机构的设立
2、受理申请的机关——以分支机构的业 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法第193条第2款) 实际当中: a、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的,由 商务部受理; b、金融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 c、保险业,由保监会受理; d、海运业,海运代理商的申请,由交通 部受理; e、航空运输业 的申请,由民航总局受 理,……
分支机构的设立
3、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a、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b、外国公司的资信证明 …… 4、登记事项: a、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 b、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期限 ……
分支机构的监督 和管理
一、管理 1、名称管理(法第195条) 2、税收管理,依据是 91年7月1日实 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其他管理…… 二、监督 1、对营业的监督——由工商行政管 理局,(法第212、213条,追究行政责任) 2 、对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监 督(法第194条) 3、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监督(法第194条)
分公司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能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能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呢,具体的法律知识有哪些,通过下⾯的案例来给你讲解其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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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不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店铺⼩编的朋友和深圳市某公司**分公司发⽣合同纠纷,在郑州某法院以深圳市某公司**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案庭顺利⽴案,但在开庭时被告知诉讼主体错误并被要求撤回起诉,笔者的朋友害怕驳回起诉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给我的朋友造成较⼤的损失。
后朋友求助于笔者,笔者审查后认为,分公司独⽴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并⽆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法律问题,对当事⼈实体权利也⽆影响。
经了解,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法院还不是⼀家两家,他们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不能独⽴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对分公司作为原告独⽴参加诉讼则⽆此限制。
下⾯笔者从程序上、实体上对分公司不但能⽽且应当独⽴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如下:⼀、在程序法上,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
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依法设⽴的分⽀机构,或者虽依法设⽴,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以设⽴该分⽀机构的法⼈为当事⼈”。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有⽆领取营业执照是法⼈设⽴的分⽀机构能否以⾃⼰的名义参加诉讼的基础。
许多⼤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的财产权,公司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是公司法⼈资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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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 年1 月依照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
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 )。
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个独资公司, 2 0 0 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人民币300
万元,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 。
2 0 0 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
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
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
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 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
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
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
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当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
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评析】新《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公司法》第192 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
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是根据公司的国籍对公司进行的划分。
对于公司国籍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1)根据设立准据法确定公司的国籍。
也就是根据公司是依据那个国家的法律设立的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因此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依据
一定的法律才能设立。
日本商法关于外国公司国籍的确定就是采用设立准据法标准。
(2)根
据股东国籍确定公司的国籍。
也就是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
(3)根据设
立行为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
也就是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
(4)根据公司的住所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
也就是以公司住所所在国家为公司的国籍,又包括营业中心
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理中心地等。
我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采用的是设立行为地说。
凡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就是外国公司;凡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公司就是中国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分行、分所、办事处等经营或办事机构。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
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
立分支机构,并通过该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证书或者委托书,在我国境内指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自己独立的名称、财产和组织机构,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公司
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可见,外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商独资公司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其在中国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外国公司的一个“代表” ,其民事责任由外国公司来承担,其性质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的“分公司” 。
因此,法律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防止其分支机构逃避债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同于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从股权机构上对公司的一种划分;而外商独资公司本质上说是国内的法人,是依据国内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只是其资本来自于国外。
所以,外商独资公司是国内法人,外国公司是国外法人,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同时,外商独资公司是从公司的产权结构上对公司形式的一种划分,它和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内资企业一同构成对企业形式的划分;而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从公司的国籍角度对公司形式的一种划分,与它相对应的概念是中国企业。
根据上面对外国企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外商独资企业三个概念的界定,对于本案来说,“盛誉私人有限公司”是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的公司属于外国公司(外国法人)。
而因为业务的需要,盛誉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办事处属于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在我国境内只能以外国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也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外国公司承担。
“盛荣有限公司”是在我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外商独资公司,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盛荣有限公司来说,它与保健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其民事责任也由其自己承担,况且盛荣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盛荣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货款,因此,它和保健品公司的法律关系已经了结,双方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行为。
盛荣公司和盛荣有限公司虽然在产权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两者是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股东一旦出资,其财产所有权应当转移给公司所有,形成公司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两者互为独立。
而对于上海办事处来说,首先因为上海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只是盛誉公司的附属机构,所以,上海办事处不能以盛荣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只能以盛誉公司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的后果也只能由盛誉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196 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90 万元的货款应当首先由该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来清偿,不足的部分由盛誉公司清偿。
而保健品公司所要求的由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盛荣有限公司并不是外国公司——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
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不能以上海办事处的财产清偿同样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